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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

时间:2021-11-11 15:26:26 浏览量:

    《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等党规和条例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也为检察机关设立纪检监察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200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福建厦门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设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和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怎样建设、如何开展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以及检察工作自身建设的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已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开展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在促进司法公正、开展规范化建设中也取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进展不快,发展不平衡,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表现在: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案件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不能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下面,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加强这项工作的设想和创新的思路谈些粗浅的想法: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编制和机制的原因,可以说,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目前仍然处在"名不正、言不顺"状态。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下列几个方面: 
    1、机构不健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相关报告中的数字显示,全国有基层人民检察院3113个,只有993个基层检察院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不到三分之一。编制在6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1019个,已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有581个,也不到六成。我省有基层人民检察院135个,到目前为止,只有三个基层检察院设立了纪检监察机构,有75个基层院没有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甚至有六个基层院连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相比全国的情况差距更大。再看看深圳市的情况,深圳现有基层检察院六个,从所掌握的不一定很确切的情况来看,正规编制里没有一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纪检监察机构,只有一个检察院定编设立了纪检组长,仅仅如此,也称不上是专门机构。有的检察院虽然内部挂有监察室牌子,但不是正规编制,属于"内部制造",可以说是"名不副实"。由此可以看出,开展工作的基本要件都不具备。 
    2、工作人员少,岗位职责不清。从目前我市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总的趋势是在向前发展的,大多数检察院都设有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但归属各不相同。较为普遍的做法或者说是大多数的做法是,将纪检监察当作是政工人事部门的组成部分,与政工人事部门合署办公,把纪检监察当作政工部门的附属。即便个别检察院设有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大都亦是"光杆司令",手下无兵,不得不依赖政工或其他部门。近年来,我市基层检察院由于业务量的加大,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检察人员也在逐渐增加,六个基层检察院,已有五个院干警人数过百人。这些干警人数及党员人数过百人的基层检察院,都相继成立了机关党委,有的基层检察院还让机关党委的纪检书记或纪检委员代行整个检察院纪检监察职责。由于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没有定好位,还导致岗位职责不清,该抓的工作没抓,该管的事不能管。例如:对业务部门的人和事相对监督检查较多些,对财务、政工人事、后勤等部门的事情相对软弱无力,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上班八小时内的工作相对监督检查多些,八小事之外的少管甚至没管;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点,而主动进行案件同步和回访监督的极少;对一些当事人的上门投诉,也认真处理的不够,一遮二掩,能拖则拖,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造成这种被动的工作局面出现,主要是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太少,说白点,一、二个人忙不了那么多事,加之岗位职责不清,工作缺乏长期性、规范性,无疑会受到影响。  
    3、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模糊认识。在少数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配备越强,水平越高,就会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导致政绩越小,不良影响会越大。有的认为:自侦、批捕、起诉等是检察院主体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等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还有的认为:纪检监察管的严,捆绑了手脚,就是让人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诸如此类认识反映出极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作用所在。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全面开展带来较大难度。  
    4、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全面认真开展,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式或应付式,做得较多的恐怕就是应付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工作。近年来,有的基层检察院在上级纪检、检察机关的的支持指导下,查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单位、个人、领导情面的现象,甚至存在听命于所在单位领导的倾向。对一些较为辣手的问题,不敢正面应对,能躲就躲,能推就推,怕得罪领导,怕得罪干警,怕影响单位声誉。至于纪检监察应该屡行的其它职责,诸如教育、预防、执法监督等工作,碍于人手不足等原因,几乎较少甚至没有开展。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屡行职责不全面,执法监督还不严,甚至对一些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没有依纪依规严格认真的进行处理。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或者说是初创阶段,在检察工作中应该发挥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5、纪检监察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大多只有1~~2个人,这不仅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同时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是"半路出家",这里所指的是:基层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原来大多没做过这个工作,他们普遍来自检察院某个业务部门,没有经过角色转换培训就走上了纪检监察岗位,业务上不能马上就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中国有句俗话"隔行与隔山",由此看来,基层检察院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不但要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做好工作,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提高亦显得十分重要。  
    以上所述的五个方面问题,不一定很全面,甚至不一定很客观,但笔者坦言,在基层检察院的确带有这些方面的普遍性。找出症结,不是为了回避,而是应该如何正确面对。下面笔者再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谈点设想。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及设想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加以改变?到底如何加强?位置究竟应该怎样摆放才为恰当?这些问题,笔者从理论上认识不够深刻,研究不够透彻,不敢妄加定论,只能结合当前实际谈几点简单的设想。  
    1、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当前,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了较完备的纪检监察机构。县、市、区级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至今仍不健全。然而,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基层检察院与社会接触最多最广,承担的各类治安、刑事、经济案件亦最多,在这种广泛的社会活动和办案执法的过程中,如何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更加公正,除其他保障因素外,纪检监察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亦十分急需和必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19日下发了"关于健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理由和范围。通知的第一条第一项指出: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市的基层检察院和编制在6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应商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纪检监察机构。这为基层检察院设立纪检监察机构进一步提供了依据。基层检察院应以此为据,抓住机遇,抓紧落实。尽管在落实过程中很多工作要做,但只要我们积极去努力,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纪委的支持,完全有可能会实现。 
    2、定位要准,起点要高。纪检与监察理论上看是两个不同的执纪执法主体,两者从设立到工作的依据是不相同的,但实际工作的落脚点和目的是一致的。如何把纪检与监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目前,地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一般分别设有纪检组和监察室, 纪检组长是党组成员,并分管和领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工作人员加起来一般在五人以上、十人左右。基层检察院业务繁重,人手较少,不可能照搬照抄上级的配置。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可以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人员可考虑在2~~5名左右,最低不少于2人。负责人不应由其他院领导兼任,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现象。同时,可参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做法,是当然的党组成员,行政职级与副检察长同等。 
    3、选调高素质人员担任纪检监察干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检察队伍自身建设乃至党的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大小。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干警素质普遍都较高。作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监督办案人员能否认真履行职责、有否违反党纪政纪等工作, 俗话讲:"打铁先要自身硬",如果没有坚实的素质基础,是难以胜任的。笔者认为,新时期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具备以下几项基本素质:(1)政治过硬。党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强,政治信念和立场坚定,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2)业务能力强。首先要具有执法执纪的法律知识和党纪政纪知识;其次要有争取支持、协调各方、沟通左右、联系上下的协调能力;再次要有驾驭复杂问题的能力。(3)心理素质好。要有丰富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健康的心态。(4)职业道德高尚。具体地说,一是要忠诚无私、品质高尚,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二是勤奋工作,甘于奉献;三是要深入群众、实事求是;四是要谦虚朴实、艰苦奋斗。只有这样,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干部才能够胜任上级检察机关、地方党委纪委和本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思路 
    从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机关改革方向来看,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的大趋势已逐渐凸显。检察官独立办案权会越来越大,检察工作的主体将会逐步转移到检察官身上,检察院的各项管理工作也会随着重心的转移而转移。纪检监察工作既是监督保障,也是检察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新形势要有新思路。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要以监察检察权的行使为主线,通过对检察官行为规范的监察,从而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监督;以建立健全制度为基础,从而实现对全院工作的整体监察,进而达到全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改变或者消除当前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事就干,没事就看,交待干啥就干啥的被动式的工作局面。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1、思想要转变,从"盯人"到"盯权"。在一些人看来,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就是专门查人的,好象除了查人就没其它事可干。这些看法尽管带有严重的片面性,但也反映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得不够全面,带有局限性。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战略思想上实现从"盯人"到"盯权"的转变,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由重在管人到监督权力本身上来。从多个腐败实例看,人只是权力的实施者,本身不具备腐败性,当人和权力结合在一起,而权力本身又出现了"缝隙"时,腐败分子才有机可乘,他们才有机会将权力进行"寻租"。因而,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要力争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能到哪里。具体到基层检察院来讲,党组会、院务会、检察委员会这些带有决策性、决定性的会议,要都能看到纪检监察人员的身影,听得见他们的声音,促使和保障检察权正确运行。 
    2、观念要更新,从"无位"到"有为"。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更新思想观念。不要一味的注重纪检监察的位置,而是要通过自身积极的作为,争取广大干警的支持和信赖。"有为才有位",只要一身正气搞工作,自会得到公认。要按照着重教育、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思路,大胆的开展工作。同时,针对基层检察院的情况,要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从而使得从领导到干警都能正确地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地有效管理途径和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检察官和检察工作的行为,维护检察纪律的严肃性,防止检察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而是泛指可能发生不良行为人和事;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察工作不是格格不入的,对检察权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再者,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转变就事论事搞纪检的观念,纪检监察工作不仅仅是体现在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而是在于预防和制约了多少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对正面和典型及时宣传和表彰, 
    3、方法要改变,从"被动"到"主动 "。按照党章规定,纪检机关有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监察部门有五项职责,加上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纪委的规定、要求和布置,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任务也极为繁重,这就要求要有新方法去应对。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全局。当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着领导交待什么就办什么,上级安排怎么办就怎么办现象,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下,较少主动出点子、想办法、出新招。这也是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长期得不到重视的原因之一。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关键在工作态度端正和工作方法改变。 
    总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机构设置尚不够规范,全面开展工作难度较大。要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为契机,使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尽快走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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