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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1-13 15:10:53 浏览量:

*农罚字[2006]01号
谢桂兰,女,现年52岁,中专文化,汉族,**县***镇农技服务站职工,家住**县五号信箱,系**县***农资服务部负责人。

当事人谢桂兰涉嫌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玉米品种“成单22”一案,经**县农业局依法审理,现查明: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科丰农业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熊保明给当事人送来“成单22”玉米种子50公斤,当事人谢桂兰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已售出4公斤,自用2公斤。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在市、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市场检查中,依法查获尚未售出的“成单22”玉米种子44公斤。扣押存放于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经查:“成单22”玉米种2003年通过国家审定,审定编号为“国审玉2003013”,审定公告中适宜种植区域为“四川、重庆、湖北、湖南、贵州、[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www.da mishu.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云南、广西”,审定适宜种植区不涵盖本行政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宣传经营推广“成单22”玉米品种应按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依法处理。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经县局同意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认为:当事人谢桂兰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成单22”玉米种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县农业局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认为“成单22”玉米品种已通过国家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包括陕南(西南春玉米区)”,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调查,查阅有关权威资料和法律依据,认为:当事人谢桂兰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根据国家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认为当事人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成单22”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经六月十二日局务会议研究认为,当事人谢桂兰在没有弄清“成单22”玉米种的适宜种植区域的情况下购进种子50公斤,并销售4公斤,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错态度积极诚恳,有悔改表现,且经营数量较少,社会危害较轻,有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谢桂兰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经营推广宣传“成单22”玉米种子。

2、没收“成单22”玉米种子44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元)。

4、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谢桂兰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收费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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