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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烟草行政处罚卷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2-16 15:09:00 浏览量:

    依法行政,严肃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也是我们烟草行业“规范、改革、创新”的需要。随着我国“以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对烟草执法部门办案水平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行政处罚卷宗的好坏更是办案水平的真实体现,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胜负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实际,就如何提高烟草行政处罚卷宗质量作初步探讨:

    一、当前烟草行政处罚卷宗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在先、立案在后。有些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内部立案呈批手续没有履行,而是由执法人员现场先行调查,再补办立案审批手续,显属不当。

    2、不履行告知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些烟草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这一法定程序。

    3、综合运用证据的能力欠缺。有些部门对行政处罚所获取的证据,还仅局限于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这样单一的证据类型,对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收集、使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强有力的证据,尚不能完全掌握其运用规律。这样,就使整个行政处罚行为从证据角度看显得单薄,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烟草部门将会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

    4、法规条款引用不够详尽。一些部门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处罚文字较为笼统,仅仅简单地表述为“根据《××法》第××条规定,现决定做出如下处罚”但恰恰“第××条”中规定了许多违法行为种类,每一种类的处罚幅度又不一样,极易造成适用法条错误,对案件的定性有误。

    5、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执法人员往往只考虑合法性,没有体现适当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若把握不准,则可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出现畸重畸轻现象。

    6、文书书写不规范、内容不当。有的执法机关使用圆珠笔作调查笔录、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些文书任意添加、涂改,很不严肃。还有的法律文书内容不当。如某局在文书中对当事人的处罚表述为:1、退还暂扣的××物品;2、罚款××元。退还物品明显不是行政处罚种类。

    二、提高烟草行政处罚卷宗质量的基本对策

    上述问题,客观反映了烟草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素养、文化水平、办案能力、工作责任心等方面尚存在不足。为认真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笔者认为,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充实、提高。

    1、以人为本,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各级部门要建立办案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学习上级文件和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要深入学习证据理论知识,始终树立“证据、证据、再证据”的观念,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运用能力;要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等方面下功夫,提高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要在行政处罚的适当性方面加以改进,做到合法、公正、公平。通过学习,努力提高办案人员使用法律、法规的综合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复合型的办案队伍。

    2、以考促进,建立健全办案考核机制。各级部门在强化办案过程中,要把办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完善考核体系的核心内容,及时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奖惩挂钩,奖优罚劣”等办案机制。上级部门要定期组成行政处罚卷宗评比考核小组,经常到下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通过考核,使办案人员以整体的、全新的视角审视办案过程,使办案质量在广度、深度上进一步拓展。

    3、以内促外,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在建立健全办案考核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强同公安、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的密切联系,增强学习交流的机会。

    4、以才选人,优化办案人员的结构。要把那些政治思想坚定、事业心强、文化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吸纳到办案队伍中来,逐渐形成一支“经验型、业务型、智能型”的办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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