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制
一是建立检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检查。2004年,我市将年度检查改为季度检查。2005年下半年起,我市实行按月检查的实时监控制度。自2003年至2005年备案率连续3年达到了100%。
二是建立通报制度。每年将各乡镇和部门的发文情况、规范性文件数量、报送备案情况、审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纪委,以引起有关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
三是建立考核制度。我们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将依法行政单列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的考核项目,并明确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报备、法制审核及公示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
二、规范程序,明确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
一是明确备案程序。在对部门和乡镇规范性文件实施按月检查和百分之百备案审查的基础上,我市要求各乡镇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制定之日起3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经备案审查和公示的不得下发。
二是明确审查程序。市政府法制办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2004至2005年,列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46件文件中,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措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改正的14件。
三是明确改正程序。要求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必须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正。2004至2005年对涉及8个乡镇和部门越权设定土地出让价、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的14件规范性文件责令修改或废止,原发文机关均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处理,其中自行废止10件,修改4件。
四是明确公告程序。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前30日必须公示。自2006年起,对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在《海门日报》、《海门政府法制网》上进行公示,并指定执行时间;经15日公示期满后,文件制定机关方可将文件正式下发执行;需立即下发执行的,应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未经公示文件一律不得下发,不得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统一通过《海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