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法制办副主任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时间:2022-04-13 15:08:05 浏览量: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会议安排,由我传达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市清理工作提出初步贯彻建议。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

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于2010年6月24日在昆明连云宾馆召开。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黄旻、张宪伟,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副主任陈晓光出席了会议,各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省直各部门法制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以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参会人员进行了培训。整个会议分为两段,上午主要是两位领导讲话,即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副主任陈晓光作了题为《规章清理工作概要》的专题讲座,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宪伟作了题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辅导报告。下午分组讨论。会议精神主要集中在两位领导的讲话上。下面我就两位领导的讲话精神作传达。

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副主任陈晓光作了题为《规章清理工作概要》的专题讲座,虽然从题目上看,是讲规章清理的,但内容上涉及到规范性文件清理。他主要讲了三个问题:清理背景、清理方案、清理要求。

在清理背景上,一是现实背景。就是围绕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今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性年份。所以必须一手抓立法、一手抓清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了一年,清理成果反映在2009年6.27和8.27的两个《决定》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了59部法律141个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部署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要求今年年底完成。我省人大常委会今年5月通过了两个《决定》[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务院要求,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并下发了国办发【2010】28号文件进行了安排。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2个专门会议对此进行了部署。

二是历史背景。建国以来,我省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就达10多次,全面清理有8次:第一次是1985年,对建国以来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第二次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要开始施行,为贯彻这部法律而进行的清理,这是我省第一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第三次是1993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决定而开展(1993.11.1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公布并施行);第四次是2000年,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而开展;第五次是2001年,为了适应中国入世进程的需要,全国开展的。这是规格最高、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包含了党委文件的清理,并且清理到了乡镇一级;第六次是2004年,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而开展;第七次是2006年,对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了清理;第八次是2007年,对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清理,目的是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专项清理有5次:1、1993年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开展的;2、1997年,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定开展;3、2003年,配合《收容审查规定》开展;4、2005年,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开展,这是云南省部署的;5、2007年,对突发事件的规定进行的清理。

2005年,我省还组织了对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主要是为了适应省政府129号令(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要求开展。

在清理方案上。需要明确几点:一是清理的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到哪个层次?所有作为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起算时间可以从1990年《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出台开始,也可以从建国开始,还可以从改革开放算起。这个由各地自行把握。省里是从1993年开始。这次只清理到县一级,不到乡镇一级。不含党政联发文件。二是清理的主体。清理机关的确定:谁制定谁清理。清理的机构:法制机构。清理的部门:所对应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一个文件只列一个清理部门。机构改革后,没有大的变化的,由原起草部门清理;有变化的,由承担原职能的部门承担清理任务;联合起草、共同实施的,以实际实施部门为清理部门。三是清理的依据。云政办发【2010】105号文件。四个依据(也就是昭政办通[2010]62号文件的六项依据)。四是清理的任务。三句话的总要求:对照依据、查找问题、分别处理。对照依据主要对照上位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两个《决定》。查找问题即查找明显不适应、明显不一致、明显不协调的问题。明显不适应是指明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的,明显不一致是指明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五个方面的规定。比如关于“征用”的概念,如果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就是明显不一致。明显不协调是指规范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协调的,主要指引用条文明显不一样。分别处理。全国人大有废止、打包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修改需国务院配套规定的交给国务院抓紧制定法规四种形式。国务院增加了一种方式:宣布失效。我省没有提。我省有四种形式:废止、打包修改、单件修改、继续有效四种形式。五是清理的步骤。准备——部署——提出意见——汇总——拟订意见——完成。

在清理要求上。一要加强领导,保障到位。二要专心研究,细致操作。具体来说要做到“三个一”:一件不少,凡是应该纳入的必须纳入。一条不缺:要逐条对照。一字不漏。三要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清理意见表》在法制办网站下载,不要自行设计。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宪伟做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的重要讲话,他的讲话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准确界定清理范围。(一)内涵范围 1.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有权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2.规范性文件的类型: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3.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具有规范性:即指不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做出的决定或者规定,而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办法、规定。具有外部性:即规范性文件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涉及调整人事、财务、外事、组织机构运作管理,规范内部行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属于调整内部关系性质的规范,不列入清理范围。具有普遍约束性。即不论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只要管理相对人一律遵循的,都可以考虑纳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4.如何鉴别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来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必须按权限制定。从制度主体来看:规范性文件有特定的主体。从制定的程序来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从调整的对象来看:主要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规范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不包括秘密文件和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布的文件。(二)时间范围  截至2010年4月30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三)主体范围  1、各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3.各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4.各县(市、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5.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清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制定机关及其法制机构组织清理。清理项目涉及联合起草或者共同实施的其他部门的,由清理部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是要全面熟悉清理依据。(一)凡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所列的法律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必须进行清理且要作出相应的修改。(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基本内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在上述法律出台前还是出台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清理,并依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清理意见。(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和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有关的,一是实施性的,如其上位法废止或修改,则相应的文件要废止或修改;二是作为制定依据的或援引性的,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和内容涉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是要科学把握清理标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标准为4个方面20项内容。(一)文件实效方面:主要内容是否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替代;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含已宣布失效);所调整的某种社会关系是否已经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二)市场经济要求方面:许可、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行政手段是否滥用;市场准入条件或标准是否过严或过宽;是否歧视非公有经济;是否侵占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是否向企业收费、摊派;是否限制建设项目开工(去年白恩培书记带队到16个地州调研,中心组学习时,曲靖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要求);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否过度行政干预;是否实行行业垄断或地区保护主义限制公平竞争;税收、金融、外汇、海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是否被取消;所设定的收费是否已被明令废止。(三)社会发展方面:对人口、资源、环境是否有负面影响;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保健是否有负面影响;是否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根据温总理的批示);对社会治安、防灾减灾是否有负面影响。(四)法制统一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抵触;是否超越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与上位文件是否协调。通过以上4个方面共20个项目的审查,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文件的实体内容仍然有效,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该文件的实体内容就需考虑废止或修订。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引用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以及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应当作出修改。

下午,与会人员分组进行了讨论。州市的分在一组。大家的讨论话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起始时间。张宪伟副主任答复说:省政府是从1993年开始。州市根据需要,可以从建国后,改革开放后,1993年后。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分析。我市从1993年开始清理。二是未报送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纳入清理范围。张宪伟副主任答复说:应该纳入。否则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求:关于登记备案,2005年以前的就不补了,2005年以后发的要统一由各地、各部门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三是垂直部门如何清理。张宪伟副主任答复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由各地安排清理。清理后要把清理结果报上级备案,同时报本级政府。四是依据上位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而暂时没有修改的,提为:需要修改。上位法尚未公布清理结果,我们如果提清理意见?能提意见的部分先提意见,以后可以提补充意见。待上位法修改后再做进一步修改。五是外单位制定的文件与本部门职能职责不一致的,如何办?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由法制办协调。六是部门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自己清理,提出清理意见,自己公布,只是向政府报告结果,不报《清理表》。

二、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总目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深入推进,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逐步制定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需要通过不断地清理、调整和逐步完善,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理的方式,解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效衔接的问题。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通过历时一年多的集中清理,较好地解决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和相互不协调的问题,标志着国家法律的清理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为了与国家法律清理工作相适应,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组织对国家行政法规进行集中清理的同时,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跟法律、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的步伐,及时进行清理,这是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和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2、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规范性文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执行国家法律、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在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规范性文件除了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外,还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反映时代的特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找出其中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使之准确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对于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上推动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着力消除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的制度性障碍,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和完善具体的规范体系和政策制度,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推进经济转型、推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3、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能否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就是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时俱进。因此,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文件,都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科学合理地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清理,做到“立、改、废”相结合。在我市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了一大批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市人民政府曾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相继修改和废止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清理工作是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加快推进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步伐。
  (二)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置。在清理过程中,我们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出发,认真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准确理解和把握清理工作的任务及要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认真解决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所处的客观物质条件。当相应的客观物质条件发生了变化,就要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些内容已明显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比如,2006年国家修改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教育费附加”的规定随之取消,就要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或废止。再如,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业税、养路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已被取消,这些税费和用工形式已经不复存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也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这些都是需要清理的重要内容。
  二是认真解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规范性文件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必须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基本精神相一致,做到不抵触、不越权。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次修改宪法,并制定和修改了一大批法律,国务院也制定和修改了不少行政法规,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进行了大量的“立、改、废”。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原来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就可能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六项收费政策,为做到与上位法一致,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养路费的规定要一并予以取消。还有,由于国家近年来重新制定和修改了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其中的章节和条款也发生了较大改变,所以,我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所涉及的基本精神、具体规定及所引用的上位法条款,就会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这些都属于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畴。
  三是认真解决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问题。规范性文件除了必须保持与上位法相统一外,还必须做到相互之间协调一致,这是制度建设保持科学、和谐、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由于事权变化等历史原因和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出现执法主体的重叠、执法手段和程序的不协调现象。例如,以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而2010年3月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因此,有关执法主体及其职能的编制文件就要做到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管辖权的争议,引发矛盾。所有这些情况都需要在这次集中清理中提出解决办法。
  四是认真解决规范性文件前后不协调的问题。规范性文件在部门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议审定过程中,一些部门可能会从本部门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有利于部门自身利益的意见及建议,一旦最后审核把关不严,难免出现同一个规范性文件前后不协调的现象。这种前后不协调的现象,有的制定时就能发现,有的要等执行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在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好这些问题。
  (三)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此次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市政府法制办2010年度牵头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而且此次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较以前的清理综合性更强、要求更高、时间更紧、任务更重,需要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密切配合,才能确保此次清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清理工作,首先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为抓好我市的清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把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本县市、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此项工作。县区和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把清理工作组织好、安排好。要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门清理工作班子,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在清理工作中,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或工作的,牵头起草或牵头制定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配合,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法制办报告,重大问题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各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在认真做好本级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和指导协调,及时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进度,及时研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各级各部门要以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契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抓好清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本县区和本部门的依法行政步伐。
  三是要按时完成清理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要在今年12月底之前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任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下发了通知,明确了清理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希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与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掌握清理的重点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从保证地方性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协调性出发,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共同讨论,认真负责地提出处理意见,按质按时完成此次清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最后,借用今天这个机会,我再强调一下两项工作。

一是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形成作为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之一,明确规定要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但是实践中,决策过程中“拍脑袋拍板”、决策执行上“拍胸脯保证”、决策失误时“拍屁股走人”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在决策过程中听取民意不够,在决策涉及的多元化利益平衡上水平不高,不科学、不合理的决策时有发生。省人民政府也十分重视重大决策听证工作,把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作为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之一。对全省各州市的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了量化安排。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安排,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县区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听证事项每季度不少于4项,市发改委等24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决策听证事项每季度不少于1项,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认真组织听证。据统计,截止今年6月30日止,全市11县区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举行的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只有10项(其中市级部门1项、县区9项)。听证工作进展不快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存在松懈麻痹思想,认为搞不搞听证都无所谓。二是部分单位认为举行听证过程繁琐,时间跨度大,还需要经费投入,嫌麻烦。三是个别决策事项不敢举行听证,担心不同声音多、意见大,害怕通不过。
  针对这一现状,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一是要充分认识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在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大意义,在重大决策听证问题上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不能有随意性,不能想举行就举行,不想举行就不举行。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好审核关和签字关,该举行听证而未听证的有关决策性文件一律不能签发。三是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市监察局、政府督察机构加大对各县区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确保听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是行政能力提升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是政府效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变机关作风,强化法制意识,优化发展环境的基础工程。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1.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公开的范围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要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审批相关提供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开的程序:填报《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编制成《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实施。正式公布后的目录,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重新向社会公布。要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不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集中统一办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认真梳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后,明确提出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目录,在中心设立一个窗口办理。对不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指定一个办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集中办理,实行由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在承诺的期限内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窗口式办理制度。要整治违法违规行政审批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应当在2010年9月1日前,组织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对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利益等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要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确定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标准、幅度等)编制成目录。要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云南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市里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上述标准和方案印制成册,发放给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细化行政处罚权。县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应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细化的行政处罚幅度档次,可以结合实际再行细化。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未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应当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建执〔2009〕672号)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调研,结合实际,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10月31日前)。县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向社会公告。

3.规范行政复议行为。要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探索在基层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代为接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要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按规定实行规范化操作;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争议、影响大小,分别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审理方式办案;正确用好和解、调解手段,把好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善后关。要认真抓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推进统计报表电子化,严格上报时限,加大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力度,强化个案监督,解决共性问题,落实错案确认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和设施保障应当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证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同志们,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希望各级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克服困难、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地完成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推荐访问:副主任 工作会议上 规范性文件 全市 法制办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