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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工会组织永恒的话题

时间:2021-12-21 15:41:37 浏览量:


  维权永远是工会肩扛的大旗。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莫不如此。但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体制下,工会维权的性质是有差异的。王兆国主席在全总第十四届执委会第十一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他指出,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着力点,就是要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推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维权方法,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努力做到以职工为本、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中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这就把工会维权的方向、目标、途径、方法清晰地写在了中国工会的旗帜上。

  工会维权是在党政主导下的维权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政治特点之一,是这个社会不存在两种相互对抗的政治力量或政治体系,全社会在基本的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上是一致的。在这个政治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国家政权机关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

  工会在社会政治地位上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工会维权的方向。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同步,由大多数人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表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与我们党的目标、与社会主义的方向都是一致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党和政府也都维护职工利益,但工会仍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维护者。这是因为: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也存在着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需要工会组织依法加以维护;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依然存在,这些都会直接侵害职工群众的利益,也需要工会组织依法加以维护;第三,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是党和政府的要求。对此,中共中央1989年12号文件规定:“在我们的国家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青年、妇女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侵害群众的利益。因此,广大职工、青年、妇女需要通过各自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各项权益,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可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广大职工群众的要求,也是党和政府的要求。因此,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在党政主导下的维权,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
 
  和谐发展互利共赢是工会维权理念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任务艰巨繁重,随着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屡有发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工会组织要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关系是合作型的劳动关系。尽管劳动关系矛盾依然存在,但其矛盾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其矛盾的双方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对立统一体。在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环境下,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只有依靠自己的组织———工会,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才能使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相对平衡,工会实际上成为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实力,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合作型的劳动关系不是依附关系,合作的前提是独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在各自独立的基础上进行合作。这种劳动关系的性质决定了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方式是采用协商、对话的方式表达职工的意愿,追求双赢。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护和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使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有序,使存在的矛盾能及时通过法制化的渠道协调和处理,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

  以职工为本是工会维权的基本点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不仅代表会员而且还代表非会员职工的利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是以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目的的。劳动者利益的获得,最终要靠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工会在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在中国,工会维护是双维护,是以职工为本,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中主动依法科学维护。在保障劳动者利益、促进劳动者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保障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并促进企业、国家和社会利益共同发展。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2001年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表明了工会维权的主要对象是职工。由于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不断扩大,职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工会发挥作用,工会应当主动维权。其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会双维护的特点。因为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各部分国民利益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由它授权的机构制定出来的各项法律,就是不同部分的国民利益协调的产物,代表了全体国民的意志。因此,只要职工的权益是合法的,就不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法”字,就是工会双维护的结合点,工会应当依法维权。再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工会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团体,工会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仍有必要提倡。但工会在处理双维护的关系时,其重点和出发点应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也是党对工会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这就对工会科学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制度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会员人数已达1亿多人,是一个组织庞大的实体。但我们的维权还存在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组织起来,工会维权还不到位,尤其是基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上插不上手,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地方等高层工会,调查研究少,参与力度不够,有工会行政化的倾向。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切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切实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最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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