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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对华反倾销诉讼的特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1-12-22 15:31:29 浏览量: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其他国家出于不同的目的,均加大了对华产品反倾销的力度。结合案例本文对国外对华反的特点和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国外对华反倾销 特点 对策

    【正  文】
    自八十年代欧洲国家就率先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以来,世界各国出于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分别对中国不同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涉案金额共12.6亿美元,不仅数量和金额居世界第一,而且呈现出了不同特点。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诉讼的特点
    1、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日益增多。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还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几个西方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南非、土耳其、菲律宾、泰国、厄瓜多尔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泛。开始,欧美国家对华的反倾销投诉主要集中在纺织品、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矿石、金属等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现在逐步发展到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钢铁、机电设备、电视机,甚至是一些高科技产品。这些产品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贸易保护的特色更加鲜明。
    3、反倾销案件涉及的规模和金额日益增大。据权威部门统计,自90年代以来,欧美等国对我国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就达15起。如旅行箱包的金额达6亿美元,自行车案达2亿美元,焦碳案达1 4亿美元。如2000年11家美国钢铁企业向宝钢、鞍钢、武钢、安钢、本钢及莱钢等6家钢铁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这些案件涉及的金额特别大,影响面特别广,一旦败诉即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4、一些国家开始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预防性反倾销。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诉讼后,其他国家由于担心这种中国产品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如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炭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糖醇、钢板等都遭到过这样的厄运。
    5、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跨国公司不愿以自己的退出拱手将市场让给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跨国公司也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或利用其强势地位操纵某一反倾销案件,从而达到其对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中国人喜欢相互压价竞争的特点,又很容易被利用并作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中日本企业就是充当了这一角色,还有的跨国公司直接或由其控股公司担当了我国产品在国外反倾销诉讼的投诉人的角色。
    6、反倾销成为了国与国之间均衡贸易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由于国家鼓励出口政策的推行,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实现了顺差,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对华贸易逆差的国家仅靠贸易的手段无法扭转这一局面,尤其是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8论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政府干预越来越不可能,只好转而鼓动一些企业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投诉,并由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阻碍我国产品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近几年出现一些提出反倾销诉讼的企业在国内根本形不成产业或只生产配件,亦或根本不生产倾销的同类产品,但却积极地提起反倾销申诉,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7、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企业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由于当时我国对反倾销不了解,也缺乏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加之反倾销诉讼的费用极高,当时中国企业规模小等因素,极少有企业会应诉。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我国企业也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很可能会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热情不断高涨。
    二、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带来的危害
    1、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使我国出口产品失去了竞争能力。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分别对对我国鞋类征收165%至1105%的关税,使中国产品的零售价格远高于其它同类产品,迫使中国产品不得不退出该国市场。
    2、反倾销诉讼持续时间长,造成原有业务客户逐步流失。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裁决,即使胜诉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如果败诉,征税期长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使再重新进入该市场变得异常困难。如我国出口欧盟的平板彩电遭到10多年的反倾销关税制裁,使得目前的出口额与诉讼前相比已大大萎缩,今年又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而对康佳、海尔、海信、TCL、长虹和创维等六家主要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这将意味着中国同类产品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
  三、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对策
   中国入世后中国产品不仅未因此而减少在国外市场的反倾销反而大大增加的现实表明: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面对这一现实,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从国家的角度。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变政府干预为引导。今后政府出台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着重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压缩原材料和附加值较低的产品出口,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同时应避免所有企业集中向一个地区过于集中出口同类产品,多方位开拓市场,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强化预警机制。国外的反倾销机制是透明的,只要经常浏览各国商务部网站,如果某商品上了该网站“对中国进口商品重点监测”的名单,就说明黄灯亮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出准备,这个准备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行业自律;二是在行业自律基础上,如果遭受反倾销,则积极应诉。同时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其主要原因就是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国有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大量的管理和动作模式。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改变产权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5、加紧与WTO成员国的磋商,尽快使各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避免“替代国”价格可能会给企业应诉带来的不利。
    6、加大我国对国外产品反倾销力度。
    随着 1994 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 30 条规定,1997 年颁布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2002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到 200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了 "反规避调查",维护整体利益原则,简单多数通过机制,倾销和损害幅度的计算,反吸收条款等,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义务,对外贸易政策统一由一个部门颁布,不用内部文件对有关规则进行补充和说明等,基本建立了我国的反倾销机制,2005年,商务部也根据国内相关产业提请的反倾销立案申请,对进口氨纶、邻苯二酚、PBT树脂、耐磨纸、辛醇、丁醇、壬基酚等七种商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涉案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美、日、韩、俄及台湾地区等我主要贸易伙伴。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透露,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共对40种进口产品发起42起反倾销调查。通过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有力地维护了国内产业安全,对国内相关产业发展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对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起到了牵制和平衡作用。
    7、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缺少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
    (二)从企业的角度。
    1、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效应。首先,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低价竞销的恶果即是容易引发反倾销诉讼。因此,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倾销动态,同时要加强行业协会在对外谈判中的价格协调作用,提倡行业自律,避免相互压价。其次,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家国际市场,就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同时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 ISO9000 , ISO14000 , SA8000族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第三,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即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如产品的物理特征、质量内涵、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同时要加大企业并购步伐,实现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2、企业要不断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我国出口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保持比较稳定的分额,必须转变经营思想,借鉴国外从“贸易立国”向“海外投资立国”的经营策略转变。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由贸易出口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力争在海外直接建厂,建立一批跨国公司、企业,使其产品能够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使反倾销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程度。如为应对欧美贸易壁垒,康佳去年就推出了所谓的“1568大航海计划”。其中的“5”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使产品生产国际化,可有效规避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
    3、企业要敢于应诉。如果企业放弃应诉,自然而然就被认为是败诉,一旦败诉就可以认为企业的产品违反了反倾销法,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反倾销税可能会使产品价格远远高于其它产品,从而失去市场。目前我国企业虽然在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诉讼比较积极,但并不平衡,如对印度等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应诉率就较低。企业面对国际贸易官司,只要事先了解情况,如向中外律师咨询、向行业协会、经贸委进行咨询,主动与外国商务部沟通,完全掌握对方国家的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拒理力争,就有胜诉的机会。如果打赢了官司,就等于永久打赢了市场。
    4、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是片面、狭隘和短视的。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以行业协会或企业同盟为单位建立相关的应诉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
    5、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6、采用国内诉讼方式应对国外恶意反倾销。2004年12月17日,辽宁营口青花集团等五家镁砖民企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世界上最大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奥地利奥镁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奥镁集团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中国镁砖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中国镁砖的声誉,从而开创了以国内诉讼手段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先河”。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奥镁不应诉就是不打自招;如果应诉,奥镁就要举证中国这些企业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企业还可以利用辽宁高院的判决结果作为在欧盟应诉反倾销调查的证据。此外,由于奥镁已在中国境内投资设厂,如果中国法院判决奥镁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中国境内也可以找到执行对象。以国内诉讼手段应对国外反倾销,也是给入世后的司法实践提出的一个新课题。
    随着我国在国际市场所占有的份额不断扩大,我国企业和产品也必然会成为国际反倾销的目标,但只要我们政府和企业不断研究反倾销的新情况、采取新对策、解决新问题,就一定能打赢老市场,开拓新市场,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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