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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及其影响

时间:2021-12-27 15:21:42 浏览量:

[摘要]: 采用中西对比的方法,从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各自的历史命运和地位等方面考察中西传统法律教育的差异性及其对中西法系和社会各自不同的影响,从而揭示近世中西不同命运的必然性。

    中西法系根植于中西不同的社会,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究其缘由十分复杂,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和社会层面等方面的原因。但通过对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对比来考察其对各自法系和社会的影响却几无问津,本文拟就此作一探索。
 
    一
    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正统教育是明媒正娶和登堂入室的正品夫人的话,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却始终是婢女和丫鬟了。之所以如此形容,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独特的历史命运和地位所决定的。
   (一)从先秦到两汉时期——中国传统私人法律教育的初发,官方法律教育发而不达。
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最初萌芽于夏商周三代。由于当时实行“学在官府”,所以法律教育已埋没在官府教育之中了。春秋战国社会的大动荡大变化和思想文化百家争鸣使得“学在官府”的官方教育一统局面被打破,私学崛起,私人法律教育也由此萌启。从实施私人法律教育角度讲,孔子当属第一人。但专门以法律为内容实施教育的应为稍后于孔子的刑名之学的创始人邓析,其“与民之有狱者 ,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邓析之后,李悝和荀子等人也创办过私人法律教育。春秋战国时齐国创立的“稷下学宫”,云集了诸子百家,著名学者如孟子、邹衍、荀子、慎到等都曾在此讲学。慎到等人属于法家,法律教育所占一席之地也可由此想象了。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在先秦处在官私学并举萌发状态,而官方法律教育则埋没在官方的“六礼”、“八政”之类的统治技能和道德教育之中,发而不达;私人学徒式的法律教育虽已初发,尚不成大气候,其正式产生还在秦汉时代。
    秦统一后采取一系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和制度,推行法家一家学说,不仅严刑峻法,而且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4]禁绝私学,垄断教育和法律教育。在中央,从各级官府中选聘官吏教授法律、法规,培养执法人员;在地方上,以“三老”掌教化,欲使人人都学法、知法、守法。但秦王朝国运短柞,二世而亡,秦官方法律教育也就昙花一现了。
    西汉中期,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之策,儒家经学教育通过中央、地方两重教育体制渗透下去,汉代法律教育由此在教育内容上发生了极大的变革,即法律知识的儒家化。诸家经学大师往往用儒家经义来解释当时的法律条文和立法本旨,即以经注律、以经释律,经义与法律注释学的结合,后来产生了律学。于是汉代私家法律教育特别兴旺发达,出现了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河南的吴氏及两代出任汉朝御史大夫的杜周、杜延年父子相承等极有影响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官宦世家。而汉代官学中法律教育则相形见拙,甚至依附或淹没于经学教育中,这种状况一直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才有所改观。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初步发展与奠基。
    魏晋南北朝时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有了初步发展,其表现为:第一,针对汉代律学家各成一派、各有是非所带来的司法混乱局面,三国时魏明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这就使私家法律注释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司法文件,同时使儒家思想即“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理规范进一步渗透到封建司法、立法领域中来,从而也使儒家思想牢固于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核心主导地位。第二,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作为注释《晋律》的专门著作——张斐《律表》和杜预《律本》的出现,表明律学已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独立学科,从而大大推进了对于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诠释等古代法律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而且这个时期相对发达的官方统一的注释律学为后世的法律教育起到决定性的奠基作用,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黄金时代——唐宋官方法律教育的元典《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唐律疏议》的翻版)大多沿用且发展晋代张杜的注释律学。第三,官方专业法律教育机构开始设置。三国魏明帝在颁布《新律》的同一年接受批准了尚书卫觊之奏,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廷尉之下设置律博士1人,位于6品中中,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对地方行政官员和狱吏教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但律博士从两晋到南北朝由六品降到九品,其地位走下坡路,而比起汉代来说毕竟从无到有,且这些律博士官职设于中央专职司法机关廷尉(北齐时改称大理寺)之下,他们既研究法律、教授法律,又参与立法、执法活动。魏晋南北朝这种法律教育机构附设于司法行政之下,构成魏晋南北朝法律教育的一大特征。十六国后赵开国主石勒设立太学,在太学之中设有专门教授法律的教师——律学祭酒,这是隋唐在国子监中设六学之一的律学的渊源。再则,那时“闪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独立的官方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后秦姚兴主政时独立设置律学,所有这些表明此时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隋唐两宋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完全步入正轨和走向兴盛。
    隋统一全国后,在中央设立专门管理全国教育的行政机构——国子寺(后改为国子监),这就改变了汉代以来教育事业由九卿之一的太常在主管礼仪的同时兼管教育的局面,而律学因袭魏晋南北朝的体制——由专门的司法部门大理寺(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管辖,到了隋末律学改由国子监管辖。中国传统法律教育自唐代开始完全步入正轨,其表现为法律教育、官学、考试制度与官吏选拔制度挂上了钩。第一,唐代法律教育专门机构律学依然存在,虽经废复,在行政管理上或归属于大理寺,或归属于国子监。在归大理寺时属于官吏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性质,在归国子监时属于正规普通高等教育性质。唐代国子监之下,分设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律学六馆。律学馆设律学博士1人,助教1人,律博士位于从8品下。总体而言,其地位稍高于北朝的律博士。他们是专业的法律教师,主要职责是教授学生律、令、格、式及例;还有当时已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学规、学制等。第二,法律教育与科举相结合。考试内容为十题,其中律七条,令三条。全答对者为甲等,答对八题为乙等。第三,法律教育有平民化的趋势。唐代学习法律的学生(即律学生,其名额为50名)主要来源是文武8品以下官员的子弟以及有志于学习研究法律的一般平民,这就有利于法律教育走向社会中下层及平民阶层。但唐代的地方和民间社会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这又影响了唐代法律教育平民化的进程。 

    到了宋代就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发展而言进入了全盛阶段,而宋代法律教育(官学为主体)的发达和成熟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第一,宋代沿袭唐代的做法,中央教育行政管理依然是国子监,其下设国子学、太学和律学等,而律学馆教授增多到四员,且入学者不以品官子弟为限,各地举人也要入馆习律,入学门槛明显放低,教育对象相对更加广泛,其法律教育平民化更加接近,这是唐代不曾有的。第二,宋代法律教育与科举制进一步结合。法律教育与科举制的结合在唐代就已开启,在唐代作为法律教育考试——明法科被列为常科十二种之一,但“不为时人所重视。”宋初统治者沿用唐代做法,在常科中仍设置了明法科,从总体上来看与其他科考差不多,考取功名后便有了做官的资格。但与明经、进士科相比尚有距离,明经、进士诸科合格者不少充任地方行政司法长官,但明法科及第者一般被差谴为地方州县的司、判、簿、尉等佐官。王安石变法时,立新科明法,考试科目是律令、《刑统》大义和断案三项,凡没有考中进士者都可以投考。应“明法”考试而被录取的人,由吏部列入备用的司法人员名单中,其名次在进士之上。后又规定,凡参加进士和诸科考试而被录取的人,还要参加律令大义和断案的考试,合格的才能委派官职,这无疑大大提高了法律教育的地位。后来司马光任宰相,废除了明法新科,新明法科在北宋末与南宋时期时有废复,其地位尚不完全稳定。第三,宋代的法学教育与官吏选拔制度的结合。在宋代参加科举考试者在礼部考试(俗称省试)后还要到吏部进行“铨试”,而在“铨试”中一个重要的考试内容即为法律考试,其又分为五种:进士科诸科试律义;书判拔萃科主要试律疏;刑法科考试;铨试中的法律考试;呈试。除了以上五种法律考试外,在宗学、画学、荫补任子、流外铨选和吏人任官时,也都有法律考试的内容。凡是种种推动了宋代官方法律教育的发达;而宋代民间流行专门为民间诉讼书写诉状的“书铺”制及专门从事“诉讼”的“诉师”,这种非主流的法律教育的特殊形式有意无意地影响了宋代民众,这表明中国法律教育的走向平民化之趋向,中国传统法律教育至宋代达到全盛时期。
    (四)元明清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教育衰微且转回了原地。其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元明清统治者看来,儒家思想和经义不仅已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而且已经完全制度化、法典化,法律不过是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的教条文化。因此他们在科举中永久性地取消明法科。第二,不再设置专门的法律学校,置法律教育于附属性教育地位。13世纪初蒙古入主华夏,遂取消了律学教育,从此中华帝国(包括后来的明清)再也没有设置官方的律学和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教育。明代的学校教育体制大体仿自唐宋,有中央官学如国子监(国子学)及武学、医学等专业的学校,就惟独没有法律学校,地方官学如府县学也同样没有专门法律学校。但这不能说明代就没有官方法律教育的内容。明代在中央和地方官学以及私学、书院中常开设法律课程,明代官方法律学习和教学主要内容是律、例、大诰以及令、典之类。清承明制,法律教育大体与明代相仿,依然废弃法律专业学校而不设,他们沿用明代在经学中糅入法律教育内容。法律官方教育专业化完全失去,已湮没在繁烦的治政和实务之中,法律知识的工具化更加凸现,法律教育在明清两代官方很不受重视,但明清统治者又深知法的不可或缺性,法律无人不能自行,所以历史出现了怪现象,刑名幕友教育走上的历史舞台,担当主角。第三,刑名幕友“拜师入学”成为清代法律教育的主导。由于清初统治者大多不懂法也不知律,于是他们私人聘用刑名幕友协助其参与主法、司法工作,并帮助官员检验书吏、衙役、状师、代书等人涉及法律事务的行为的人员。尤其刑名幕友主要涉及刑名,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他们必须具有相当的法学专业知识才行,这就要求他们所受的法律教育也必须比他人渊博得多,但明清代官学中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无专门法律教育学校,那么只能沿袭中国传统的技能型的教育方式——“拜师入学”。(184-223)由于清代刑名幕友的广泛使用,幕友师徒相传式的教育很发达,占据了清代法律教育的主导地位,反映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自宋以后完全走上衰败之路,这就不能不让我们回想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正式产生的秦汉时代法律教育主体形态——家传式或师徒式的法律教育。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发展历经风风雨雨两千年走向了原地,这是实在耐人寻味的问题与事实。

二
    就此特征,我们以世界五大法系中最为发达的西方法系中传统法律教育的发展与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发展作个对比,西方传统法律教育经历了酝酿奠基、产生、发展和深化三个时期:
    (一)西方法律教育的酝酿发韧时期——古代希腊
西方文明发源地在古代希腊罗马,但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和法律教育却是诞生于古代罗马,而非希腊。虽然古代希腊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和法律教育,但并不是说不存在法学思想,也并不是说不存在宽泛意义上的法学教育,相反,由于古希腊所具备的以当时最发达的哲学为核心的社会科学,在那儿诞生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和法思想,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和法治理论、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等等,精彩纷呈,奠定了西方法律教育的丰富思想内涵;古希腊城邦政体的多元化与对正义的追求及“行政”公民化(尤其是伯里克利时代)对西方古代先民起到了民主与法治教育的作用,对后来西方的“法治”教育和法制文明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西方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时期——从罗马共和国到东罗马帝国和中世纪西欧
希腊文明的承继者是罗马,而罗马留传下来的最大的精神文化遗产除了《圣经》外就是罗马法,正是罗马法学构成了西方法学的渊源。[19]而罗马法的诞生首先得益于古代希腊的法学思想和精神的启迪,但更重要的是由古代罗马社会的诸种历史因素共同铸造而成的:如立法的发达;罗马立法发达和世俗化程度高;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传入了罗马,并在西塞罗那里得到了充分发展,为罗马哲学以及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罗马共和国后期起各法学家大胆地著书立说,自由地讨论各种法律问题,从而形成了众多的学派和学术思潮等等。[18](29-40)正由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使得古代罗马法学相对于其他文明古国而言显得特别发达,从而也带动法律教育的发展。从公元前5世纪起,罗马就开启了私家法律教育,罗马对私人创办法律学校、传授法律知识的宽容态度,社会对法律的尊崇,法学家地位的稳固上升,国家机关、法院、民众等都将法学家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法学家的著述也具有显著的权威,到后来甚至成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这就进一步刺激了罗马法律教育的发展,使得罗马法律教育在整个世界文明进程中遥遥领先。公元2世纪起,在私家法律教育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罗马统治者在首都罗马、贝鲁特等地改设多所官方法律学校,到公元5世纪又建起了君士坦丁堡等著名的法律大学。476年西罗马帝国的覆灭,罗马帝国文明在西欧遭受毁灭的摧残,法律教育嘎然而止。但是“东边日出西边雨”,东罗马帝国尚存,且其延续了近千年,罗马文明尤其是法学和法律教育却在东罗马帝国得以直接地保存和承继——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国法大全》的制定和颁布、法学家的法学争鸣和诸家“解释”。
   (三)西方法律教育的量变积聚及质变准备时期——中世纪西欧社会中后期
    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欧新式大学开始出现。这些大学大多不是中世纪封建世俗君主或教会创办的,而是由正在崛起的城市发展壮大而创设发展的。12世纪初,在当时欧洲商品经济最活跃的地中海沿岸的北部意大利诞生了中世纪世界上第一所专业法律大学——波伦那大学。 随后,“从12世纪起,意大利其它城市,以及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和英国等,都纷纷模仿波伦那大学的办学模式,创立了世界最早的一批大学。”据拉斯德尔在《大学的起源——欧洲中世纪大学史》的统计,整个欧洲当时著名的大学有20余所。难怪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兰特称“12世纪是法律的世纪”。“包括大陆法系在内的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予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20](276)中世纪中后期西欧法律大学的创办与发展,为西欧中世纪向近代的转型培养了一大批资产阶级或市民法律人才和政治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桥头堡。

    三
    承上所言,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在两千年中始终未能走上完全独立的道路,一步三回头,汉代开始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但主要以私家法律教育为主体,以经注律、以经释律。更为可悲的是汉朝开始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专制主义政策犹如幽灵一般始终统摄和游荡在大一统帝国每个角落和每个臣民心里,且千余年始终如一贯之。虽说唐宋时期官学为主体的法律教育将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推向了顶点,但就法律教育本身而言始终未能取得完全的独立,相反它始终依托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大一统帝国政治。元代开始对律学教育和明法科的永久性取消,明清法律教育便成了刑名幕友与刀笔小吏谋生糊口的跳板,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一大遗憾与悲哀。
而西欧中世纪中后期法律大学是以城市自治为依托背景,它们先后取得独立或自治地位,自治地位有利于大学师生们对法律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自由的办学模式和经费“自主”的原则更加固了大学的自治地位,凡是种种有利于大学法律教育中对法的内涵与真理的追求和自然法的探讨,也有利于精英法学人才的培养。正如何勤华先生所说:“虽然这些大学在以后的发展中几经苍桑,但大部分都成为中世纪以后各国著名法学家的摇篮,如前述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居亚斯、习惯法学的编纂者迪穆林、私法学家朴帝埃、公法学家博丹、法学大师孟德斯鸠,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以及德国法学家胡果、萨维尼、耶林等,都是由这些大学所培养的。”尤其是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完整地阐述了“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为美国独立后《一七八七宪法》的灵魂,换言之其可称得上美国宪政的“精神教父”。他还与卢梭、伏尔泰等发起了法国启蒙运动,为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到来培育了深厚的社会基础。
 
    四
    综上所述,中西传统法律教育正好处于对应的两极:在西欧,古希腊尤其古代罗马良好奠基、以城市经济发展和独立为依托背景而茁壮成长最终走上了独立道路的西欧中世纪法律教育,虽历经风雨却日渐见重,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摇篮。“中世纪波伦那大学为首的大学法律教育,除了为后世留下办学模式、办学体制、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考试与学位授予制度等一系列经验和成果之外,除了复兴罗马法、将世界古典法学遗产加工后传至后世之外,还培养了一种追求科学、追求真理的风气,培养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传统。中世纪大学法律教育的兴起,与当时西欧的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等紧密相连,为近代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18](97-98)所有这一切都有利于培养出如孟德斯鸠、博丹、卢梭等一大批具有近代新型的资产阶级法学思想家,有利于创立一系列新型的近代法学思想与理论,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一系列法学主张,构造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大厦,为后来资产阶级革命和建立国家政权建构蓝图,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与国家法制建设,也推动了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而在中国,诚然,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为主体的传统法律教育,造就一批批懂法的官吏,在“恤民爱民”等民本思想的指导下一定程度上主持了封建帝国一定范围内的封建司法公正,它与封建科举制相表里,推动当时封建经济、社会的发展,确保了封建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封建时期中华文明的繁荣与发达,唐宋法律教育的发达,唐宋时期中华法学与科技居世界先进的行列,不能不说这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历经两千年风雨不仅没有走上完全独立的道路却相反走回了“原地”;加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文化专制主义为核心的法律正统教育思想始终贯彻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教与学中绝无对正义、真理的追求,又由于中国传统的律学教育与科举制相结合,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出来的“人才”只能整合到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帝国的国家机制中,或为维护和修复封建专制集权帝国的护道士和封建帝国模板的修复者、整合者。更为甚者,长期的愚民政策、法律工具化和权力本位等,使得中国法治社会实在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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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rgence and Impact of the Historical Destiny and Status of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JZ〗in China and Western Couneduies
MA Weiyuan
(Jiangsu Audiovisual Publishing House, Jiangsu Publishing Group, Nanjing 210008, China)
Abseduact:〖WT5”BZ〗The essay comparatively explores the divergence and impact of the historical destiny and status of edu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upon the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n China and western couneduies, thus demonseduating the inevitability of the respective leg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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