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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时间:2022-03-21 15:08:10 浏览量: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  

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  

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法律文化在立法方面的差异  

中国古代在立法 方面 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即法权渊源出 于 君主,国家制定成文  

法要考虑君主的喜怒哀乐,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秦朝李斯说得妙:“今天下已定,法令  

出一”,[2]法律之 能从 君主处得以产生。从战国李俚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 于维护 君主的权威。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那些难以遍读的法典,还 包括 君主的命令,例如,奴隶制时代,君主个人意志通过誓诰、训、命等形式表达出  

来;封建社会皇帝的个人意志体现为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命令,“命曰  

制,令曰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尤其要指出的是,中国在制  

订法律时,加入“合人情,顺人心”的非逻辑的分析特征。晁错也说:古圣王治天下,“其为法  

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因而很难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 权 君主。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例如,希腊的立法工作由“人民大会”这一立法机关负责,人民大会是由每个公民投票选举出来的,它所制订的法律应该是民众意愿的体现。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也不是当时的执政官下令制定的,而是由“平民和贵族推出相等的人数”,“拟定两套对两个等级彼此有利的法律”产生出来的。在这里,法律已不是君主的专宠之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民众组织起来制订法律,因为希望获得有所保障的“法律下的自由”,而不是希望任何强权在破坏法律之时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中国的法律中存在“合人情,顺人心”的部分,那么西方的立法者则非常注重逻析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  

二、中国的宗法本位与西方的个人权利中心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方面,中国剥削阶级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反映了“私权为公益所掩、个人为社会所化”,“于集体关系中见个人身份,于社会礼仪中寄私人权利”的法律精神。[5]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国统治者一直将政治上的君臣等级体系、家族中的宗亲嫡长制度和经济上的分封继承制度结合为一体,用法律严格维护皇帝为中心的金字塔式家族统治结构。封建法要求“君臣有义,长幼有秩,朋友有信,男女有别”;一人犯罪可能株连全家;赋予家长实施家族习惯法、决定子女婚嫁、调解族人纠纷,等等。在这种法律精神中,绝大多数人的价值尊严、权利自由被剥夺殆尽。相形之下,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许多希腊城帮确立了自由主义的法律原则,通过法律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允许动产不动产自由买卖。以雅典为代表的民主制国家,还赋予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力,完善了公民代表大会制和官吏的普选制、任期制、合议制等奴隶制民主形态。继其之后的罗马将西方个人主义精神进行了系统精确的发挥。将调整个人间财产关系的“私法”从“公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了罗马私法的完备体系,从而在西方形成了以维护私权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传统,并架起了罗马法通向资本主义法的桥梁。及至资本主义时代,“权利第一”“天赋人权”的旗帜飘扬在资产阶级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领域,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理想和立法主旨。  

三、中西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不同  

在人类社会,农业是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生产实践条件。中国的社会生产实践,与大多数东方古国一样,属于土地为根基,贵族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模式,建立在其上的法律文化自然而然地以调整农业生产关系为基本内容。但这种农业生产实践既是法律文化产生之源,又可能束缚法律的发展。它难以给法律文化提供更广泛的自然信息、实践经验与发展前景。相对于中国的农业实践,西方国家在自然经济的怀抱中时断时续地兴起了独立的工商城市。例如,在希腊,一些城邦首先创造了不同于农业文明的城市文明。它们依托地中海的得天独厚地理优势,靠发展工商业,颁布法律,管理行政等手段进行统治,并初步形成了专门调整工商贸易关系。商业汇票、海商信贷、风险融资等方面的规则。虽然西欧在封建社会之初,古典城市多在战乱中夷为废墟。但随着城市的再度兴起,又使这种工商性质的法律文化开始从低谷走向高潮。商业活动首先在意大利复苏,随后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城市也纷纷掀起商业热潮。于是“哪里有贸易,那里应有法律”,市民阶层重新挖掘罗马法的瑰宝,并逐渐发展出专门保护商业贸易关系的独立商法体系。  

四、中西法律文化在法的体系方面的不同  

中国法的发展呈现封闭性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现开放性状态。中国法的发展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条主干线。在封闭、内向、排外的前提下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更新,形成了“中国法中心思想”“尚古主义”的保守性格。清末出现了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的学者和政治家,但鉴于强大的保守势力和传统观念,法律上最终没有形成开放和外向的迹象,基本上还是留下一条纯粹强调“民族化”的发展轨迹。相反,西方法的历史显示,保持法的对外交流与事例并不断实现自我更新,给西方法的发达提供了源泉。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同时工商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希腊与外界的交往,加强了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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