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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做好全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1-04 15:26:57 浏览量:

职业卫生是通过掌握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因素等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规律或危害程度,提出如何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危害侵袭的措施,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提高劳动能力的目的。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我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安全监管部门与县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能。
  (一)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并建立管理档案;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二)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卫生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制度,并查处违法行为。定期组织用人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全本机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行政,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根据我县实际,切实加大对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建筑、危险化学品、电力、装饰材料加工、五金电镀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特种作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规和标准,依法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重点抓好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期申报,逐步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部门要积极 帮助和督促企业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卫生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发现职业危害隐患。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内容是否全面进行评估,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对申报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定期组织用人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体检,强化健康监护,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根据《通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普查的通知》(通安监管监察字[2007]86号)文件要求,由县安监局会同疾病控制中心对辖区内有职业病危害的中区市直企业以外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体检和监测工作。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全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普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现疑似职业病人要及时到市疾病控制中心确诊,做好预防和治疗;认真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的医学应急处理工作;编印职业病防治普及宣传教育材料,积极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
认真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工作,认真审查企业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劳保用品是否齐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推广职业危害预防适用控制措施和技术,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源头上杜绝和控制职业危害。
(三)安监、卫生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坚决予以关闭,确保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落到实处,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由县卫生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进行更新,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综合情况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卫生部门。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每年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报告报县安全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卫生部门。
各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后30日内将本单位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名单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卫生部门。
各用人单位存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报县卫生部门审核或竣工验收,对矿山建设项目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竣工验收。
 二、加强配合,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县安全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就我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互相通报开展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同步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情况、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情况等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现状调查情况等逐月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必须在组织抢救和救治的同时,立即向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医疗机构接诊或收治因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患者后,应及时向县卫生部门和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快报;县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致人死亡、多人急性中毒或多人职业病的职业危害事故,分别立即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市卫生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杜绝重特大职业危害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性职业危害事故的目标,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使我县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此通知


                                      二00 七 年 十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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