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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抽检暂行规定

时间:2022-01-17 14:48:47 浏览量:

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抽检暂行规定

沪交研〔201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已授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

第二章抽检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每年分别对上一学年已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学校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与答辩前的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同步进行。研究生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

第五条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与跟踪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长学习年限、在职攻读、上一年度国务院学位办或上海市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及学科的学位论文将进行重点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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