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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

时间:2022-01-18 17:23:20 浏览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桂财文资[2015]1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文资〔2015〕19号)

自治区各国有文化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中央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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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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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

第五条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

第六条《产权登记证》是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二)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3 /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国有资

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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