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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意见

时间:2022-01-18 17:23:12 浏览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

经济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6]2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6〕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 号),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 号)精神,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竞争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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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坚持国企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标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加快培育发展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市场主体,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相结合;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相结合,为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政策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导向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步谋划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协同推进存量和增量改革,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调动和激发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混合所有制企业打造成为各类资本的战略共同体和经济利益共同体。

--坚持市场导向,规范操作。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投资决策权,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遵循市场规律,依据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确保阳光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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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坚持分类实施,稳妥推进。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鼓励创新实践,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先易后难,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二、主要措施

(三)加快培育发展上市公司。

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产权结构向多元化、股份化、证券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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