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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

时间:2022-01-18 17:30:38 浏览量: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1]57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7

【实施日期】2011.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

行)的通知

(清府办〔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业经2011年8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项目实施的操作办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清府办〔2010〕40号)和《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清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旧村庄改造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为实施旧村庄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或合作开发单位。

二、旧村庄改造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折抵比例根据改造项目确定的总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

(二)容积率2.0至3.0(含)部分,折抵80%。

(三)容积率3.0至4.0(含)部分,折抵60%。

(四)容积率4.0以上部分,折抵30%。

三、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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