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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2-01-18 17:31:16 浏览量: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在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

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三)依法行政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四)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科学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占全体税务人员的比重,制定本单位部门的管户方案,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落实管理责任制。

各县(市、区)局应将税收管理员名单报市局人教科、管户方案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的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一)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二)应当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

(三)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

(四)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五)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七)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八)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

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八条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

(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管理及税种鉴定。加强税务登记环节的管理,到户调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全面掌握各项登记事项,做好税种鉴定。

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程序进行违法处理,同时将处理信息传递申报征收岗。对进行上述处理后仍不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把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资料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

(二)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管理。接收到税务登记管理岗传来的有明显疑点的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连同纳税人的变更登记资料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岗。对变更内容涉及税种变更的,填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税种变更登记。协助做好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的税款和发票的处理,及时掌握户籍变化的信息情

况。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违法处理,同时将违法处理信息传递申报征收岗。

(三)停业、复业、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管理。根据纳税人停、复业信息,对处于停业期间的纳税人实施重点巡查,发现有开业经营的,将信息传递税务登记管理岗进行提前复业处理,同时按规定调整应纳税定额。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违法处理,同时将违法处理信息传递申报征收岗。对应办理不办理注销登记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停业户、注销户进行巡查,杜绝假停业、假注销现象的发生,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责定限期改正,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并告知其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事项。协助做好停业户、注销户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发票的清缴;加强复业业户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特别是对停业期满征管系统自动复业部分的业户进行跟踪落实。

(四)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监控,做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和纳税人重复资料监控。有计划地对所辖管的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接收到传来的《重复资料纳税人名单》后,应进行重点分析、跟踪核实,及时查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管理。

(五)对非正常户的调查核实。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逾期未申报户分别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申报。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实地检查,查出纳税人下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要求补申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5日内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传递税务登记管理岗,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在催报催缴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失踪业户,协助做好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和公告工作。

(六)对纳税人税务证件使用情况以及验、换证的管理。

通过日常巡查方式,检查纳税人税务证件使用情况。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公开悬挂,应当向其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有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行为的,依据规定进行违法处理。

加强对纳税人各种税务证件的管理,协助做好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审核、增发、补发证件工作;协助做好税务证件的验证、换证工作,对纳税人未按期前来验、换证,负责限期改正等相关工作。

(七)扣缴义务登记管理。协助做好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义务登记。

(八)对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和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进行调查核实和跟踪管理。

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办理。

对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时属于销售货物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当日实地查验所要销售货物的实际数量,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加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将《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一份进行封存,一份退纳税人,并加强日后的跟踪管理,核实其实际经营是否与报验一致。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接到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及应纳税情况,并签署意见,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注明货物销售数量,传递到前台由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和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后,税务登记岗签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将回执联等有关资料交回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等作为归档资料。

(九)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负责对分管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1、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推广、安装范围,通知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按违法处理程序处理。

2、对已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定期巡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更改、破坏税控装置,或者销毁、损坏税控装置数据的,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

3、对变更、取消税控资格纳税人的税控装置设备进行收缴,纳税人如不及时上缴,按照违法处理程序处理。

4、对纳税人发生遗失、被盗税控装置进行调查核实。

(十)加强对分管区域内农贸市场及其它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加强协税护税日常工作,对代征单位和人员的代征资格、代征范围、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代征账户、代征税款、票证结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监督管理。

(十一)对分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类管理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的评定意见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一)对分管纳税人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纳税

人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纳税人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备案进行管理;

(四)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纳税人各种核定事项、认定事项、减免缓抵退税申请和税收政策方面事项进行初审并调查核实真实性,规范使用相关税务文书,按规程对需送达的文书进行送达;对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和条件发生改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相应资格、权限的,应负责向政策管理部门相关岗位提供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对分管纳税人应纳税种、应纳税额、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等核定事项的核定和调整进行调查核实,并加强后续管理。

1、应纳税种的核定。根据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确定、

登记适用税种、税目、征收项目、预算科目、税率、征收率及预算分配比例等,并签字确认。

2、应纳税额的核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账册设立、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等情况以及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对符合核定应纳税额条件的纳税人提出应纳税额的核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和调整。

(1)接到传递来的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申报资料后,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定期定额核定条件,选择不同类型户进行典型调查,并逐户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参考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以及典型调查结果,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定额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应当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2)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发现应纳税定额与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进行如下处理:一是对销

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过定额的,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拒不申报的,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二是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的定额,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接收已审批的纳税人变更核定信息,办理有关业务调整。

(3)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4)切实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及时告知未达起征点户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规范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注销登记手续,切实堵塞征管漏洞,抓好发票发售和使用的管理,切实做到“以票控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至少每半年上门调查一次,对临界起征点的列为重点管理对象。

4、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和调整。

(1)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核定:接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审核纳税人所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条件,对初次核定的纳税人核查其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是否相近,提供调查报告,并应当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情况,按照合理的方法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每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经审批后接收已审批的纳税人核定信息,办理有关业务调整。

(2)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应当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所提出的特殊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是否相符提出准予调整或不予调整的意见。

5、征收方式的鉴定和变更。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账册设立、财务核算等情况,提出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处理意见。

(二)对各种税务资格认定、年审(年检)、取消以及税收政策方面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强化监控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取消的管理工作。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辖权限和认定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查验,需约谈的应进行约谈,制作核查报告,记录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报批确认后应与相关岗位做好纳税人证件、发票事宜、税种登记、税控设备、金税工程信息等相关工作的跟进和衔接。

(2)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统计情况填制《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报认定管理岗逐级审批后,将《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知办理认定手续。对逾期不办理认定手续的按一般纳税人认定岗的通知,做好将增值税税率改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进行强制征收以及不受理核定专用发票票种信息的跟进和衔接。

(3)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对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进行

初审,对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纳税人进行调查确认,并制作核查报告。根据年审审批结果,与相关岗位做好相应的跟进和衔接。

(4)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一般纳税人年审整改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填制《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认定管理岗逐级审批后,将《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整改验审结果分别作恢复资格、取消资格、继续整改的处理,通知相关岗位做好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的跟进和衔接工作。

(5)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接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申请资料后,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与相关岗位做好恢复资格相关工作的跟进和衔接。

(6)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向认定管理岗报告办理取消手续,同时将信息传递到认定管理岗。接收到相关岗位转来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及有关资料后,应进行实地调查,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传递认定管理岗。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按业务规程与相关岗位做好纳税人证件、发票事宜、税种登记、税控设备、金税工程信息等相关工作的跟进和衔接,并将已审批的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传递到案源管理岗通知办理相关税务检查。

2、减免退税资格认定、年检、取消的管理工作。接收到有关岗位传递来的纳税人减免退税资格认定(年检)工作、减免税申请核查通知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核查报告回传相关岗位。日常巡查中发现纳税人享受减免退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向政策管理岗报告办理取消手续,同时将信息传递到政策管理岗,已经造成错误减免税款的,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

3、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在接到有关岗位传递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认定、取消、税前扣除项目、弥补亏损、减免税申请审核等工作的核查通知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核查报告传递相关岗位。在接到有关岗位传递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传递和处理。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在接到有关岗位传递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税前扣除、外国企业核定应纳税额、减免税、再投资退税及其他工作的核查通知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核查报告传递相关岗位;接收相关岗位转来的对上述政策规定中已经取消税务审批事项的备案资料,并实施后续管理,做好资料归档。

5、在接到传递来的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申请审批的

核查通知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核查报告传递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督促纳税人依期足额申报纳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和管理。

(二)对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跟踪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出是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还是核定其预缴税额的意见,并确定其具体的预缴税额,传递到延期申报管理岗。

(四)负责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传递到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

(五)负责其他岗位传来的需进一步核实纳税申报方式的核查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对纳税人要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根据已核准(取消)邮寄(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信息,加强日常管理。

(六)接收到传递来的汇总(合并)纳税申请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对照有关规定核对申请资料与调查资料,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对分管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工作的实施。

(一)催报

1、依据《逾期未申报清册》,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5 日内向逾期未申报户分别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采取邮寄或直接等方式送达纳税人,责令其在限期内申报,需要处罚的按照违法处理程序处理,对存在的少缴税款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2、纳税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不申报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应核定其应纳税额。

3、根据未报税清单,督促纳税人报税;对申报征收岗传来的超过期限仍不来报税的纳税人,按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处理。

4、经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非正常户处理;对催报无效的制作《催报催缴无效纳税人清册》,经领导岗审核后移交案源管理岗处理。

(二)催缴

1、缴款期限结束次日,依据应征税款信息、税款缴纳信息以及核准延期缴纳税款信息,统计出《逾期未纳税清册》。

2、依据《逾期未纳税清册》,在缴款期限结束 5 日内向逾期未缴款户分别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采取邮寄或直接等方式送达纳税人,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3、负责纳税保证金不足抵缴税款的欠税催缴工作。

4、对催缴无效的制作《催报催缴无效纳税人清册》,经领

导岗审核后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

第十三条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事宜进行调查核实。

(一)做好欠税清理工作,了解所管辖纳税人的经营资金运作情况对组织税款入库的影响,协助征收部门组织税款入库;

(二)向欠税综合管理岗提供纳税人的欠税信息,协助做好欠税公告工作。核实欠税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欠税所属时期、欠税税种、欠税金额等内容,出具调查报告,确保欠税数据准确。

(三)协助做好关停企业、空壳企业欠税确认审批工作。根据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后的核查通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原因、条件、税款金额等,出具调查报告。

(四)协助做好呆账类型调整确认审批工作。提供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信息,协助欠税综合管理岗做好呆账类型调整确认审批工作。

(五)协助做好欠税报告的管理工作。接收到传递来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或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以及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事宜报告等有关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提出税款清缴建议。

第十四条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发票领购、开具、取

得、保管、缴销)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一)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对发票事项和发票许可类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二)接收传递来的票种核定、发票领购簿发放、证件丢失、被盗、重新核定票种、重新发放发票领购簿、购票特批、发票缴销等信息实施日常用票管理。对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开展日常性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况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违法处理。

(三)对纳税人申请发票验旧(交旧)供新实施日常用票管理。

(四)对各类异常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对分管纳税人发票稽核系统信息、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信息、出口业务情况调函、外地协查函以及其他部门转来的发票核查事项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纳税人遗失、被盗、流失发票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到期的纳税人,对其抵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接收发票用票管理岗移送到期未核销证明单的纳税人信息,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处理。

(七)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向发票发售岗发出通知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在纳税人接受处理后,退回收缴的发票,或者向发票发售岗发出通知恢复向其发售发票。

(八)接收到发票缴销岗制作的《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等文书,对未按要求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工作,防止纳税人领购发票失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缴销的纳税人负责限期改正。每月在规定的时限前将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信息传递给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

(九)对纳税人存在违法嫌疑、需要进行全面调查的,制作违法线索报告传递给案源管理岗处理。

第十五条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实施时严格按照纳税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为稽查部门选案提供案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加强税源监控,对分管纳税人税源进行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并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对策。

第十七条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

第十八条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

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信息和税收征管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更新、保管、归档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严格按照《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所管纳税人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并且除要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外也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三)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四)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五)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六)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七)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八)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九)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

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十五)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十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十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十八)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九)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受理其他部门移送的当场处罚范围外的违法违章线索,并负责调查;负责由各岗位传递的应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处理的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税收管理员依法享有实地调查权、涉税情况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纳税人账簿核查权以及税法赋予的其他权利。按照业务规程需要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负责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对需要上报或反馈的税源监控管理事项和调查核实情况,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上级汇报或反馈相关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制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资料衔接制度,设置相关的工作移交传递手册,以确保沟通衔接渠道及时、畅顺。

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

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二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辅导税收政策业务、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及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时,可单独一人进行;对涉及税务登记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定额核定及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的核定的调查、日常检查、税务约谈、法律文书送达、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执行等,必须由二人(含)以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二十九条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各时期的征管工作重点和辖区纳税人特点制定本单位部门管户工作计划;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所在单位部门的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每月下户计划,并报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除依纳税人申请对有关情况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外,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拟定或批准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并推行“一书一卡”的下户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实施有效监督,税源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附件1)和《税收管理员外出登记簿》(附件2),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作日志和外出登记簿的管理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税收管理员每次下户要自觉在《税收管理员外出登记簿》中作简要登记,注明下户时间、下户对象、工作目的等;如实将日常税收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工作过程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中进行记录,列明工作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办理纳税人涉税申请事项时,应在业务规程以及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或日常检查时,应主动向纳税人出示检查证件,不得向纳税人索取超出工作范围以外的资料及提出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税收管理员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在按要求实地调查核实或完成分管任务的同时,要完整、如实填写有关核查表格、工作记录,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征管业务规程办理各种管理事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文书,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三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实施税收管理工作过程中,若发现纳税人有重大涉税事项的,应在发现后即时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重大涉税事项是指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或行为;涉嫌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执行政策与税法严重不符。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税收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不能借口下户外出办理私人事务;下户办理涉税事务不能走过场,对需要实地核查的必须深入了解真实的生产经营或纳税情况,不能马虎应付;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不能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下户时应着装整齐,言行举止要谨慎、端正,对待纳税人要文明有礼,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税收管理员不得代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购买发票等。

第四十条税收管理员不得与纳税人串通进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违章活动。

第四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纪律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

欠货款;不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无偿占有其财物;不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包庇纵容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不随意扣压、没收纳税人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等。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

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以能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

核,并报市局备案。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税务执行等内容以及工作量完成、漏征漏管、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税源变化掌握、税收政策宣传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员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纳税人原则上应三至五年更换一次,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税收管理员回访制度,采取多种措施确保队伍廉洁高效,如定期召开廉政监察座谈会、设立廉政监督举报热线、开通网上举报、下户实地访问、发放《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监督卡》进行问卷调查或进行电话回访等。

第四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责任。

(一)对税法宣传不到位,在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以及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服务意识不强,存在推诿、态度蛮横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二)对纳税人开业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按规程进行实地调查,税种鉴定错误,分管区域纳税户登记率明显偏低,

以及本分管区域发生漏征漏管户未进行及时处理的;

(三)对纳税人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明显偏低和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以及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异常情况未进行实地调查或约谈辅导的;

(四)对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核定的定额比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明显偏低的;

(五)对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业务达三次(含)以上的;

(六)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税款流失的;

(七)对在日常检查和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而未及时提出处理或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的意见并依法监督实施,或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骗税嫌疑而未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的;

(八)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情形的纳税人涉税事宜未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或未行使税法赋予的相应权力,造成税款流失的;

(九)对受托代征税款单位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或未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十)对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不熟悉、不了解、不掌握纳税人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动态,造成欠税大量发生,或发生欠税、欠缴滞纳金未及时清缴,致使税款流失或对税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税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除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外,各级税务机关还应采取下列方式加强与所管辖纳税人的联系和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本辖区内纳税人代表进行座谈,通报税收管理员工作情况,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不定期召开纳税辅导会议,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三)其他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工商、地税、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经济信息采集、交流平台,及时掌握有关经济税源信息,提高税源监控和税收收入预测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针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强征管,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国税发〔20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

2.税收管理员外出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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