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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中的更大作用

时间:2022-01-20 15:24:54 浏览量: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主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它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的特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在我们面前有许多必须解决而且回避不了的问题,有许多必须抓紧而不能拖延的任务。”所以,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推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给我们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前所未有的机遇。笔者近期受局党组指派,先后到西兴、佛楼、土垭、龙岗、白衣、得胜等乡镇农村就人民调解工作如何在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中发挥更大作用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

    据统计,2008年1月­—2009年4月,我县584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463件,成功9764件,防纠纷激化7381件,防非正常死亡86人次,防群体械斗69件801人次,防群体上访74件次943人次。其中,463个农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7781件,成功7524件,防纠纷激化5277件,防非正常死亡59人次,防群体械斗52件544人次,防群体上访61件次723人次。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五大方面:一是民间琐事纠纷问题。如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矛盾纠纷;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等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村务透明度不高,管理不善,个别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引起群众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因修建村社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纠纷;五是土地权属、林权引发矛盾纠纷。

    二、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1、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以不同经济主体利益为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补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增加,特别是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政策实施后,土地纠纷大幅增多。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不时出现。

    2、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人,数十人,甚至有的酿成了群体性纠纷事件。

    3、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就拨打“110”或县以上领导电话,制造事端,扰乱视听,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上京、到省、进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三、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现状

    1、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是无偿、调委会办公经费难保证。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基层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是无偿的,调解员要参与每件矛盾纠纷的调解,不仅拿不到分文报酬,还要贴进大量时间和精力,虽然是他们的工作,但直接影响了他们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客观上造就了能拖的就拖,不能拖的就敷衍了事和久拖不决的现象存在。因此,这些纠纷就有可能导致信访、治安、诉讼案件发生,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008年县政府决定村调解委员会辖区范围无到县以上信访的,给予500元工作奖补经费,缓解了村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维艰的境况。我们通过调查,实际工作中一个调委会一年的正常开支至少需1000元以上,支出项目仅包括调委会必须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调解个案的补贴、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根本没有经费。

    2、调解的质量不高,调解工作多为“和稀泥”,重治标不重治本,工作不规范。

    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衷处理,以暂时平息纠纷为原则,导致纠纷容易反复,难以适应现阶段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不注重根本问题的解决,更不注重纠纷调解后的回访。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由于调解员工作是“无偿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调解员不愿把心思和时间放在调解工作上,更不愿意“白忙活”得罪人,多数调解均以“快刀斩乱麻”手段处理,不注重调解质量,更不注重调解登记和档案的整理。调查中如白衣镇大河嘴居民委员会(以农村居民为主),去年1月到今年4月底,化解矛盾纠纷近1000件,达到一案一卷仅93件, 416件有记录,将近一半靠记忆。在调研的乡镇9个行政村中,有3个是新农村建设村,部分纠纷调解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员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有2个村的调解员把记录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性好”;问其原因,多数调解员认为是没有调解专项经费造成的。

    3、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不健全。

    仅以白衣镇为例,全镇、村(社区)均落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农村税费改革后, 85%的村都取消了社长,一个村就只有3到5名村干部。山区人居分散,发生矛盾纠纷后往往因地理条件和调解人员少,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造成有的简单民事纠纷激化为恶性案件。

    四、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1、把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镇乡党委、政府目标考核,充分保障调解经费。

    县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乡镇专项目标考核,切实使矛盾纠纷在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大事不出乡镇”;一是根据村(居)、社实际,提高每年奖补经费至1000元,保障其必需办公支出,以便村(居)调解组织能够正常运行,真正实现调解有组织机构,有人员办案。二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落实解决调解员办案补贴。采取案件个案补贴,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每件30-100元,达到指标量化,有利于充分调动村(居)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构建调解互动网络。

    根据新形势需要,加强对调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新的调解机制,重点发展和健全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延伸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领域。一是调整和加强现有人民调解组织。从对我县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的调查摸底情况看,全县均落实了司法所负责所在辖区乡镇人民调解工作,但发展还不平衡,各村(居)、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情况还不够理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3892名村(居)调委会调解员中,高中文化1689人,初中文化以下2203人,要彻底消灭村(居)、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空白点,必须完善由调委会、调解员及调解信息员组成的调解组织网络,并积极推动规范化运行。二是积极稳妥地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和社会覆盖面,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三是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使全县农村调解组织互动发挥积极作用。

    3、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进程。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回访、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公开并公示。按照及时、经济、严肃、和睦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印章、调解庭(室)徽标、调解员徽章、调解员工作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加快推动调委会“五有”(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进程,使我县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4、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要发展,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作保证,这是新时期对人民调解主体的要求。调解包含了大量的思想交流工作,要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因势利导。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不但要有较强的法律功底,还要具备一定心理学知识,要有良好的大局观,更要有主动服务的意识和敬业精神。因此必须围绕人民调解服务民生的要求,抓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县司法局每年定期对乡镇、规模以上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村(居)调委会调解员由司法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以会代训、案例讲解、经验交流、现场答疑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调解人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政策法律水平。通过培训和业务指导,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实现依法、自愿、公平、公正调解。

    5、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

    6、加强信息反馈,推广先进典型。

    司法所在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的同时,要注重收集、整理、总结成功的典型经验,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对调解成功的重大、有影响、涉及面广的群众性矛盾纠纷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工作事迹要及时上报,适时表彰,从而形成良好氛围。

    7、切实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关键在领导。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专职人员与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的新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的 “大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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