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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1-31 15:10:07 浏览量:

**市卫生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1.2  制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属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全市卫生系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适用于本市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四级。

1.5  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卫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指挥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领导

2.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局办公室、防疫科、医政科、科教科、纪检监察室、计财科等科室及市卫生监督所的负责同志(见附件2)。

市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组建七个工作组,分别为医疗救治组、流调技术组、事故查处组、信息发布组、应急保障组、责任追究组、专家咨询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卫生系统应急响应;

(二)统一组织、指挥卫生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四)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措施;

(六)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技术培训。

市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的办公室、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医政科,办公室、防疫科、科教科配合,负责日常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以及组织应急演练;

(二)医疗救治组:由局医政科牵头,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组建救援医疗队伍,提出救治措施;

(三)流调技术组:由局防疫科牵头,负责组织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致病因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控措施和建议;

(四)事故查处组:由局医政科与卫生监督所牵头,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置报告;

(五)信息发布组:由局科教科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

(六)应急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计财科牵头,负责物质保障、经费保障,以及应急必需物品的采购、调拨与供应等工作;

(七)专家咨询组:由局医政科与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八)责任追究组: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2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在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3  职责与分工

3.1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市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负责本市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3)负责实施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医疗救护、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病因诊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组织查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4)加强与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5)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物资、经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财、物的调配和保障;

(6)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对本市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和技术指导;

(7)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撰写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8)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培训与指导,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

(9)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依法向社会发布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3.2  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对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受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单位场所环境、布局、原料的来源及存储和使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初步判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局承担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制定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起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研究调查体系,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2)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定期进行食品安全事故汇总分析,撰写年、季度食品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咨询;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和信息直报,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进行采集,并迅速送检,尽快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4)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检测实验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5)储备常见食品安全事故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6)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病因、诊断方法学等相关学科研究工作,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7)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开展预防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的健康教育工作。

3.4  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责

(1)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

(2)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实行首诊报告制,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接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负责存留病人的剩余食物、血清、呕吐物、排泄物等临床标本,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病因诊断;

(4)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常见特效救治药品储备。

4  报告

4.1  报告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2  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学校、托幼机构及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3  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2)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4  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1)常规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定,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信息直报

信息直报范围: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对上述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市卫生局应同时向省卫生厅和新乡市卫生局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向省卫生厅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3)紧急报告

紧急报告范围: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以上信息必须立即直接上报省卫生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4.5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以及下步工作计划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2)进程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终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信息通报与发布

5.l  信息通报

(1)市卫生局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本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毗邻行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接到报告后,市卫生局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5.2  信息发布

市卫生局应及时发布本市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等。

6  预测预警

获取食品安全风险或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后,市卫生局应组织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分析预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通常由国务院确定和发布。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II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析,可相应降低或提高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执行。

7  应急响应和终止

7.1  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卫生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预案的规定和“边抢救、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随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实施。

7.2  应急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I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新乡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IV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同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新乡市卫生局报告。

8  应急处置

市卫生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手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总结。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处置后,市卫生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新乡市卫生行政部门。

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实施。

9  责任追究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9.1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9.2  未履行报告职责的

9.2.1  责任报告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2.2  责任报告人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卫生行政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不服从应急调遣的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调度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在发生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息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拒绝接诊病人的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  未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  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9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0  未完成应急物资保障的

卫生行政部门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保障措施

10.1  技术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监测检验和事故查处能力。   

10.2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及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10.3  经费保障

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监测检验等应急处置各项经费。

10.4  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10.5  应急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统一组织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1.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曰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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