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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31 15:11: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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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基本建  

设程序,规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程建设  

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依据《****省地方重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地方重  

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责任单位的市级重点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局建设管理科具体负责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局纪  

检监察室具体负责项目廉政监督;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  

负责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对质量、进度、安全、投  

资、廉政等负责;市重点公路工程推进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推  

进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按下列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市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核准的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期准备  

工作,按管理权限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买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  

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招标、申报施工  

许可等。  

    第六条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局综合规划科负  

责组织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  

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  

建设项目负责。项目法人组成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具备  

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四)完成设计、国土、环保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落实  

征地拆迁工作;  

    (五)申报施工许可;  

    (六)按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  

和环境保护进行管理;  

    (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八)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市委、市政府规定,采取招标和比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  

定要求。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项目法人的招标  

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条  设计、施工、监理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  

中标单位。并实行与之相配套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  

制度、低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  

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  

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  

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守《****省地方重点公路工  

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工程  

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安全生产等相关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队伍的组建  

和人员构成必须严格按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  

承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项目性质相适应的资质和能  

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国有家关规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  

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进  

行全面监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立政府监督、  

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市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应加结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质量  

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安全监督制度。公路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接受属地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执  

业资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遵守合同承诺,及时  

调动人员、设备、资金,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精心组织施工,  

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前提下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建设任  

务。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必须做到建设  

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挪用于其他  

项目,并建立健全建设台帐、设计变更台帐、计量支付台帐,  

形成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  

本。  

    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  

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  

要及时进行查处,落实责任人,责成限期整改,并追踪整改情  

况,直到整改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  

认真落实反腐败预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  

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自觉低制和打  

击商业贿赂、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发布的实施细则的规  

定,组织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交工验收  

    (一) 项目满足规定的交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法人组织交  

工验收,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参与监督。  

    (二) 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交付使用,未进行交工  

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  

    (一) 项目满足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承办竣  

工验收,审批单位主持。  

    (二)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签发《公  

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把关,对未按相关规  

定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和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进行竣  

工验收申请。同时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建设尾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  

量、安全问题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  

规定给予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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