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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时间:2022-02-19 15:02:04 浏览量:

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经营目标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能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可以盈利。

第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合作社等)经营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只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买单;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买单。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包含着只有通过政府行为才能协调开展的工作,如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户信贷资金发放、农产品出口价格补贴、农业救灾、农业生产调整等农业保护措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而商业性农业保险通常通过市场机制就能较好地运作。

第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一般说来,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赔付率较低。

第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

第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强制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农业保险时为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的参与率不高的问题,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如果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户不按规定投保,就不能得到信贷资金或其他惠农政策支持,出灾后不能享受政府救济,不享受政府价格补贴,不能从政府的生产结构调整中得到优惠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为农民的广泛参与提供了利益诱导机制,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如下界定:保险标的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农林牧渔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具有重要影响,保险风险广泛或巨大,而按照商业经营规则无法由市场提供的农林牧渔产品生产的保险、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伤害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符合这些条件的农业保险项目或产品主要包括:多风险农作物保险、主要家畜家禽死亡保险以及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伤害保险等。而不符合上述特征和条件的保险项目和产品主要包括:首先,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其次,范围较小价值较高的设施农业、精细农业的单风险保险或某些综合风险保险。第三,一些特殊饲养动物的疾病和死亡保险(特种养殖保险)。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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