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是一个农业大省,2005年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7.5%,全省农业增加值达1927亿元,居全国第一位;主要农产品产量,粮食、棉花占全国第二位,蔬菜、水果、花生、水产品的总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农业出口创汇占全国的四分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农业保险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之后,山东省各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搞好密切配合,积极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山东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业务逐年减少。山东省是开办农业保险较早省份,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山东试办农业保险业务到现在的24年间,前10年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后14年业务规模逐渐萎缩。从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看,山东辖区保险市场主体有14家,但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有人保产险1家。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的16家市分公司有13家开办农险业务,保费收入过10万元仅有7家。从农业保险业务品种看,农业险种也由原来的50个萎缩到6种。保险责任涵盖范围有洪涝、干旱、风、雹、冻、疫、火等灾害缩减到火灾、雹灾狭小的范围。从涉及的地域方面上看,在农业保险发展的鼎盛时期,全省6000万亩小麦的承保面积达70%以上,2000万亩棉花承保面积达50%,最多时承保面积达80%。有的县还出现了全县所有农作物统保全防,承保面积达100%。而现在的小麦、棉花包括设施栽培作物多是零星参保。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来看,上世纪80年代山东省农业保险业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最高年份达7000万元。而2002年的农业保费降到890万元,占公司保费收入的0.3%。2003-2005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徘徊在600万元左右。2003年农业保险费占全年保费的0.11%、2004年占0.08%、2005年占0.08%。但可喜的是,从2003年开始,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了优化选择,突出了以绿色农业、集团化农业、出口创汇农业为保险主要对象。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平均赔付率在57%左右,低于保险界70%的临界点,经营状况基本良好。从农业保险发展的阶段来看,1982年-1995年为国家政策扶持阶段,即政府推动、农民互助、保险服务的模式经营农险,农险由小到大,获得较快发展;1996年-2005年为商业化运作阶段。国家对农业保险不再给予政策扶持,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加上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部门基本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仅1985年-1989年的5年间,原人保山东分公司每年农业保险的赔款金达6000万元以上,出现了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经营状况。1996年机构改革时,保险公司撤销了农业保险处,只设兼职管理员,农业保险逐步萎缩。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给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国家确定在九省市率先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山东省虽未列入试点范围,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确定先行一步,已责成相关部门拟定了《山东农业保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初步选定在济南、潍坊、聊城三市进行省内试点示范,同时要求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农业保险潜在需求巨大。山东是一个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干旱、洪涝、火灾、暴风、雪灾、雹灾、病虫害等灾害时有发生。2005年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5229万亩,成灾面积1530万亩,绝收面积181万亩,农业经济损失达到58.9亿元。仅2006年4月份,山东省临沂、菏泽、枣庄、济宁市遭受大面积的风雹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22万余亩,绝收面积19.5万亩,直接经济损失近24亿元。据枣庄市对50位种植传统作物(小麦、玉米)、瓜果、桑蚕、蔬菜、食用菌的农户5年来收入和受灾损失情况调查看,5年总收入104万元,种植损失总额25.8万元,平均受损率在21.1%。几年来,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难度大,业务范围有限,农民受灾损失仅能获得地方政府给的补贴,经济损失相当惨重。随着农业投入的不断加大,农业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农民收入逐渐增加,农民十分需要保险机构为他们提供农业保险风险屏障,解决在农业生产上的后顾之忧。随着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疾病保险的需求也大大提高,发展农村保险潜力巨大。
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分析
山东农业保险经过几十年的曲折之路,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考验,到目前的业务量严重萎缩,笔者认为,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 外部因素分析。
一是政策支持不到位。农业保险严重萎缩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没有把农业保险放到解决“三农”问题的全局中加以考虑。特别是种植业保险高赔率和低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对种植业保险应与纯商业保险区别开来,采取倾斜和扶持政策。当前种植业保险自身缺乏保障,对种植业保险的优惠政策只是免征5%营业税,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户缴纳的保险金。国家扶持政策的不到位,与我国农业的高风险性不相匹配,最终因风险金不足、没有保费补贴以及保费筹措保护性政策缺失形成了政府组织难、保险公司经营难、农民交费难的“三难”现象。
二是农业保险法律不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对种植业甚至整个农业保险的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农业法》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不适用农业保险,只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人大、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未见成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1996年之后,政府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导致农业保险吸引力明显不足。
三是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责任范围难界定。农业受自然界影响因素比较大,如洪涝、干旱、风雹灾害,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空间上具有地域性,发生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和伴发性,而且每年都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一旦发生后,其损失是巨大的、不可挽回的,赔付率很高。保险不等于“包险”,农业保险只能对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给予补偿,没有达到规定损失程度,不能赔偿。但目前情况下,受灾方与赔偿方在损失范围、损失程度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农业的灾害损失程度界定比较难。
四是农民参保意识较弱。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及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并没有认识到投保是转嫁农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有的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据对50户种植业户的问卷调查显示,仅有14%的种植户对农业保险知识比较清楚,38%的种植户知道有农业保险,具体内容不清楚,48%的种植户对农业保险一无所知;在是否愿意入保问题上,44.5%的农民表示愿意参加保险,有21.9%的农民不愿意参加,33.6%的农民表示无所谓,不愿参加和表示无所谓的农民超过愿意参保的10个百分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农业生产仍以单户小规模经营为主,合理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单个农户基本可以承受,大范围的毁灭性灾害保险公司也赔不了;另一方面有的农户认为,参保交了钱如果没有灾害,反而增加不必要支出;再次大部分农民对保险业务心存疑虑,认为保险公司在宣传时存在误导倾向。
五是农民收入相对偏低、购买力不足。在目前农民收入低且不稳定的情况下,再拿出一部分购买费率高达9%-10%的农业保险,大多数农民是无法接受的;养殖业保险费率一般维持在5%-15%之间,按商业化标准缴费农民买不起。
(二)内部因素分析。
一是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态度不够积极。目前,大部分财险公司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理念。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保险公司不鼓励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同时,农业自然灾害情况复杂,标准很难掌握,业户零星分散,承保风险高,又缺乏巨灾保险或农业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在发展农业保险上有后顾之忧。使农险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
二是农险本身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险种、规模控制严格,保险条款不尽合理,操作过于复杂,赔额偏低;农业险种针对性不强且改造缓慢,如小麦火灾的保险,该险种生命力明显下降;拓展业务渠道不畅通,原来保险公司代办网点,遍布广大农村,改为营销服务部后,业务延伸难度大。三是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由于农业保险业务萎缩,以及该险种在公司经营地位上的下降,农险专家纷纷改行离岗;农业保险业务培训跟不上,也导致了农险人才后续不济。
发展农业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民转嫁风险,有效保障灾害之年减产不减收,也有利于调动农民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意义非常重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制定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为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振兴创造了难得的机遇。为此,对农业保险事业今后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农业保险可以新组建农业保险公司,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实行专职负责,也可整合现有资源,选择一家全国性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部门,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
(二)采取政策扶持。政府应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补偿金,把政府主导与商业经营结合起来。在扶持措施上,财政方面可以对农户提供保费补贴,也可以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管费用进行补贴;税收方面在免征种植业保险营业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征税费范围。
(三)完善农险法律体系。在《农业保险法》没有出台之前,作为一种过渡办法,可以出台“农业保险管理暂行条例”,保障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有效。
(四)创新农险经营方式。一是设定农业法定险种,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二是“公司+农户”模式。保险公司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统一签订保险合同,由农户、企业、地方财政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三是尝试建立农业保险的民间互助体系。四是以险养险的模式。将效益较好的一般性商业保险与传统的农业保险相结合捆绑使用,增强农业保险机构的自我调节能力。五是可以利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
(五)设立权威赔付评估机构。保险市场具有信息市场经营的全部特征,这就要求有一个高效、可信的评估体系。做到应赔尽赔,合情、合理、合法,方便群众。
(六)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联户投保等多种形式进行,逐步转变农民的养老方式,提高抵御疾病等其他灾害的能力。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农业保险知识的宣传,做好正面引导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全方位宣传阵势,切实让农民认识到参加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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