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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黄河水事违法案件之我见(杨德杰)

时间:2022-02-19 15:24:28 浏览量:
 

水事案件包括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纠纷案件。“水事违法案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对违反水法规行为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事件和违反水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由公安或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其特点是行为人与国家或人民之间的权益争端。“水事纠纷案件”指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它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从某种意义说“水事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性,它可以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而“水事违法案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适用调解;它是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衡量的,因此可以依据“准绳”,通过告诫、制止、管理等措施进行防范。

黄河上的水事违法案件则更具有防范性:一是案件发生地相对固定;二是违法行为人相对集中,多是沿河乡村群众。

根据多年来水政工作的经验,黄河水事违法案件的防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二是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犯罪滋生的苗头;三是培育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四是加强水工程和河道管理范围的管理力度,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下面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就如何防范黄河水事违法案件分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做好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水法规宣传教育是水政监察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防范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重要措施,水法规的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而且有助于监督、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良好群众基础。水法规的宣传方法多种多样,电视、广播、咨询服务、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资料等,以上例举的宣传方法是我们在每年“水周”期间经常采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一般都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财力,不能在较长时间或长时间内持续开展,且具体到每一个被宣传的对象来说,最直接最有效的宣传方法莫过于促膝交谈,这种宣传方法在其它部门也许存在一定困难,但在黄河部门却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其有效性是因为针对防范水事违法案件来说,沿河沿堤乡村群众是主要的宣传对象,也就是说宣传对象相对集中且具有针对性,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中牟河务局的情况说明:中牟局所辖堤线总长39.282公里,二个控导、四个险工工程班,三座涵闸,三个堤防管理班,各处工程共有专管人员140余人,局里组织专管人员定期进行水法规知识学习,再通过专管人员向沿河群众进行水法规宣传,由于专管人员具有一定的水法规知识,而且人数较多,他们生活在沿河沿堤工程的三个乡镇的123个自然村,常年奔波在沿黄第一线,熟悉情况,与人民群众交流的机会也很多,可以利用田间地头,茶余饭后的闲聊向群众们宣传水法规和发生在身边的及其它地区的典型水事案例等。

目前,通过我们黄河部门多年来坚持不懈的水法规宣传,人民群众特别是沿黄广大群众的水法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要形成保护黄河工程,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良好群众基础,还需要我们在未来很长时间内作切实有效形式多样的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二、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规范人的行为,它教育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法律教育性的集中体现是它的不可违反性和强制惩戒性。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是依法制止和防范水事违法案件更有效而直接的措施。对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应依照水法规快速查处,严肃处理,维护水法规的尊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将极大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它作为一种惩戒式的宣传教育在群众中产生的作用是法律条文宣传所不能替代的。

三、培育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

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是消除滋生违法苗头的有力保证。我们都知道目前执法环境不尽人意,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普遍淡薄,尤其我们流域机构的执法难度更为突出,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还很严重。

首先要逐步培养和建立一个让社会有关执法部门、沿河沿堤行政村镇等广泛参与和监督齐抓共管的水法规贯彻落实运行机制。每月或每季度向沿河沿堤乡镇派出所、行政村委会及县各执法职能部门(公、检、法、司、物价)等发放征求意见卡,对我们的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障建筑清除、堤防管理、临背河淤区土地开发、控导工程管理、堤防收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便征得他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营造一个宽松的相互理解和配合的执法环境和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执法氛围。

在向他们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同时,把有关的水法规知识向他们发放和宣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办法》、《防汛条例》以及堤防养护补偿费、水费、采砂取土费征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申请报批的有关文件、规定等,使沿河沿堤村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增强和了解黄河、认识黄河工程的重要性、掌握和熟悉国家对黄河工程新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从而给我们黄河部门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和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在依法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水工程和河道范围内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是防范水事违法案件的又一重要措施。我局的30余名工程和涵闸养护管理人员兼任水行政执法联络员,他们和134名专管人员在搞好工程和涵闸管理的同时,也协助水政人员搞好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制定的巡查管理制度,专管人员在各自工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对近堤取土,违障建筑,损毁工程设施等违障行为力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不能解决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快速上报。

由于有他们这一批常年守候在第一线职工的配合和支持,为水政人员迅速破案,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提供了保障,也大大减少了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加强巡查管理一是要建立相关的制度,提高水政专管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发动人民群众的共同保护水工程,敢于同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

综合分析,上述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和促进的。在这四方面的工作中,黄河水政监察人员不仅是打击水事违法的主力军,也是搞好宣传、各方面协调和巡查管理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因此,加强水政队伍建设是防范水事违法案件的基础。

《水法》颁布已十多个年头,黄河部门的各级水政监察机构也已成立将近二十年,水政建设有了很大进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式下的水行政执法工作,更好地防范和及时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水政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依法治河、依法管河是治黄事业发展的趋势,减少违法案件、维护黄河管理秩序是依法治河的重要内容。我相信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水政监察人员的努力下,通过宣传、打击违法行为,培育良好执法环境,经常性的巡查保护水工程制度的健全和实施,水事违法案件的发案率必将会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会逐步的减少。

来源:水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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