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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整治违法建设机制建设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03-01 15:17:14 浏览量: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依据和蓝图,而强化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蔓延和升级是保证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规划局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制度建设做为建立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上作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工作有序,查处及时”的整治违法建设新格局。  

一、违法建设的特点: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从调研中了解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来分析,目前我县违法建设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  

(一)违建类型多。部分居民因子女婚嫁或为套取拆迁补偿而突击进行违法建设;学校周边等居民为增加出租房屋收入,在住宅区内进行违法搭建;城区部分老小区、平房宿舍区以及居住确有困难的居民,为基本生活所需,在宿舍区或住房院内违法搭建车库、厨房、卫生设施。  

(二)违建速度快。许多违建户为掩人耳目,减少被人发现举报的概率,造成既成事实,逃避执法机关的及时制止查处,而突击备料、快速施工。“节假日工程”、“夜间工程”是违法建设形式的主要特点。由于违法建设结构相对简单、建筑材料简易、搭建方式简便,因而多数违法建设在一个星期天或一个晚上就建造形成,致使查处工作很难做到将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许多违建带有隐蔽性,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违建户们想方设法在偏僻拐角的地方进行违建,且行动大多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对违法建设的早期查处和制止带来了困难。  

(四)查处难度大。当事人抵触情绪大,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不配合。违建户对违法建设的行为和规划执法部门的查处,往往抱着你查你的、我建我的置若罔闻态度。有的屡拆屡建,甚至查后又建,更有的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谩骂殴打,造成人身伤害,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五)程序较复杂,所需时间较长。办理一起违法建设案件必须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发告知书、作出处罚决定、强制拆除等阶段,最短也需要10天时间。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有关司法程序的要求,时间将更长。  

(六)城市小区违法建设查处难。城市小区违法建设由于其相对独立性和管理的封闭性,执法难度非常巨大。第一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到达现场;第二在实施拆除时,其施工安全达不到保障;第三容易损毁当事人的合法房产,产生赔偿;第四拆除周期长,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巨大;第五违法建(构)筑物如雨棚、阳光棚、花棚的性质不好界定。  

二、存在的原因  

(一)居民的生活需要。老城区居民祖孙几代居住在矮小狭窄的旧房内,居住环境亟待改善。但因用地、规划等限制,无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部分近郊村虽已列入城区规划区范围,但建房审批工作已冻结多年,不少家庭因儿女婚嫁急需建房或危房改造而得不到及时批准;由于安置工作不到位,一些年迈体弱的拆迁户虽已领取过渡性住房补贴,但因租赁不到合适的住房而违法搭建;“5.12”地震后,有部分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镇(乡)在统计危房时未被纳入,随着地震后余震的不断发生,部分房屋损坏不断加深,因此许多户主要求建房,在相关部门未确认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如此等等,造成了城区改造与人居环境改善不能完全同步。此外,因一些小区、地段商业网点、饮食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少数单位和个人乘虚而入,见缝插针乱搭乱建。  

(二)农户的生产需要。随着我县养殖业的不断扩大,部门农户出现养殖房不够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便私自搭建养殖棚房(主要以小型养殖为主)。  

(三)经济利益驱动使然。一是逃避规费。部分违建户为逃避行政规费而少报多建或不报就建,客观上造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以致改建、扩建、加层、占道、毁绿,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套取补偿。由于拆迁补偿与建筑面积挂钩,拆迁单位为追求进度、好做工作,对违法建设采取补贴等办法变相补偿,而对未达到应有居住面积的拆迁户不予补偿,以致不少人为获得额外拆迁补偿突击违建。只要路延伸到哪里,违法建设就建到哪里;房地产开发到哪里,违法建设就热到哪里。这种违法建设往往成本低廉,拆前用于出租,拆时享受补偿,一建一拆给违建当事人带来可观回报。三是市场需求。道路两侧和市场、学校周边往往是违法建设的重中之重。许多居住在道路两侧和市场周边的居民利用院内空地、道路两侧违法搭建营业用房,自营或出租;许多农村学生进城就读,众多家长跟着陪读,形成了较大的租房需求市场,学校周边违法搭建屡见不鲜。  

(四)是法制观念淡薄。很大一部分市民、村民因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认知不深,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的认为在自家的土地上,房屋想怎么盖就怎么盖,拒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进行违法搭建、抢建;有的市民心存侥幸,怕麻烦,认为自己干的隐蔽,不一定被发现,即使被发现,罚点款就过去了,远比办手续省事得多,于是干脆就先盖了再说。  

(五)基层单位对治违工作重视不足。在目前的考评体系下,部分基层单位往往重视经济指标,未能真正把握科学发展观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实质,对于规划的龙头作用、治违工作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缺乏认识,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六)现行法律法规制约。第一,城乡规划法出台以来,规划区范围以外,治理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未界定,在出现违法建设时,规划局执法队无权对其进行查处,只有通过镇(乡)以及相关部门配合工作,但是当事人不配合,将无法进行查处。这必然对正在实施的城乡规划满覆盖带来负面影响。第二我县已建立“村巡查、县查处、镇拆除”的三级发现、查处和拆除机制,但至今未赋予镇(乡)制止、拆除违法建设的权利。第三,对我县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超面积建房和违法建设,规划执法机关无查处的法律依据。规划执法机关查处后一旦引起复议或诉讼,必将被变更、撤销或败诉。  

三、采取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2008年为了突破违法建设查处中的“三难”(发现难、查处难、拆除难)以及对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机构无权查处违法建设的情况下,将工作核心放在及时发现和查处机制的建立上,形成了 “村巡查、县查处、镇拆除”的治违工作机制,在建立长效机制工作上作了有益的探索,制定《XX县整治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XX县制止新增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取得了初步成就,通过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将片区网格化到以组为单位的院落化单元格,县域内按镇(乡)行政区域划分为XX个责任网格片区、XX个村(社区),XX个组按村(社区)、组界限划分责任网格单元,对违法建设实行了全天候监管,有效弥补了对过去偏僻地区和周末节假日的管理真空,实现了违法建设管理空间和时间的全覆盖。目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充分发挥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前哨”作用,强化违法建设管理队“源头”的控制,实现了违法建设“露头就打”的新局面。  

新的管理体制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增添了新的活力,仅去年一年的时间,就查处违法建设案件X件,拆除违法建筑面积X平方米,有效地遏制了新增违法建设。  

四、加强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化,既是创新的结果,同时也是把好事干好、干快、干成的关键。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讨论调研网格化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建设,我们将从规范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制度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着手,开拓创新,深化治违网格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相关制度化建设,通过建立从领导机构设置,到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拆除,再到治违工作的目标考评、奖励以及责任追究的一整套规章制度,来规范网格化体系的建设。  

(一)优化治违网格化管理办法。网格化管理作为违法建设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层级监督机制,将违法建设的发现、查处、监督责任从片区网格(镇、乡)管理逐级落实到单元网格(村、组),明确规划区范围外整治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为镇、村、组,通过建立“村巡查、县查处、镇拆除”的三级发现、查处和拆除机制,将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和报告责任落实到村(社区),查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拆除责任落实到镇(乡),县治违办全面统筹、协调指挥全县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我们还需要更进一步细化、量化个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具体权利和义务,工作标准等,形成一套严密、规范的系统管理模式。  

(二)优化“村巡查、县查处、镇拆除”的治违机制。通过建立“村巡查、县查处、镇拆除”的三级发现、查处和拆除机制,将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和报告责任落实到村(社区),查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拆除责任落实到镇(乡),镇(乡)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实行每日巡查,并监督村(社区)、组开展每日巡查,并且加大对监督体系人员层次、结构、素质,以及对业务知识的培训力度,实现了违法建设监督管理满覆盖。  

(二)制定并完善违法建设巡查责任制度。针对违法建设具有地点隐蔽性、建设速度快等特点,我县将采取“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以巡查、制止为抓手。各县级相关部门、镇(乡)、村(社区)、组按照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各司其职,对所辖区域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确保了我县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满覆盖。  

(三)制定违法建设定期通报制度。实行每月通报制度,由县治违办定期通过通报或专报或反映我县各部门、镇(乡)治违工作情况,重大违法建设情况,违法建设拆除情况,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笞后进,进一步促进督查治违工作的目的。  

(四)完善新增违法建设零报告管理制度。每月30日镇(乡)及牵头部门向县治违办报送新增违法建设零报告表和拆除违法建设情况表,县治违办及时掌握各牵头部门对新增违法建设发现、制止和处理情况。  

(五)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制约,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督促、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全县性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协调相关重要事项,制订工作对策,进一步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规划监督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规划监督质量和效能。  

(六)完善整治违法建设目标督查考评办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对目前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予以调整,使之进一步科学化、系统化,提高基层单位对治违工作的注重程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在完善《XX县制止新增违法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优化对镇(乡)、牵头部门治违目标督查任务考评标准,加大对镇(乡)及牵头部门在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和报告中的监督考评力度,充分发挥村(社区)、组两级组织在违法建设发现、制止中的作用,达到早期防止的效果。  

(七)制定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目前,在违法建设的整治上,规划执法机关固然责无旁贷,但整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发现、报告、教育、制止、查处、执行、强拆等每个环节,仅靠规划执法机关,难免势单力薄。我们将采取由县治违办负责全县严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考核各各牵头部门、镇(乡),预防、制止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今年城市小区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控制成了治违工作的一大难点,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特别是实施强制拆除工作中,实行多部门联动机制,有效加强规划执法,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八)制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制威慑力,由县监察局牵头加强治违工作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未履职尽责、制止、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不力的直接主管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拆违工作中阻力较大的项目要予以及时介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一律从重惩处。  

(九)制定城乡规划违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共同做好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将由监察局制定城乡规划违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  

(十)制定规划监督执法程序。通过规范网格化体系人员执法监督程序,明确和细化执法监督程序,使网格化体系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更规范、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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