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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3-01 15:18:17 浏览量:

关于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办〔2009〕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全县动员,全民参与,采取综合措施,彻底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占地建设案件,依法制止现行、全面杜绝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健全事前防范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秩序。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街道办、…街道办和…镇、…镇是违法占地建设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对控制、查处、拆除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负总责。  

    二是坚持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综合整治的原则。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县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是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县直相关单位配合支持整治工作。  

    三是坚持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违法占地建设当事人主动纠正整改违法行为。对积极纠正整改的,可以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对拒不纠正整改的,要从重从快、依法严惩。  

    四是坚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带头原则。  

    三、整治区域及重点  

  (一)整治区域  

   北至航天水泥以南、南至高速公路以北、西至赵河、东至原收费站区域内的违法违规用地、建设行为。  

  (二)整治重点  

   2007年以来县城规划区各类违法违占地建设行为及2003年以来各类证件发放和规划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在2007年土地清查中已处理但未处理到位的违法占地用地案件;   

2、核查2005年以来三个街道办(含原城关镇、城郊乡)、…镇(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发放的各类证件和国土、规划、城建、房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  

3、2003年以来已批准建设,未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  

4、取得土地合法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5、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销售房屋的行为;  

    6、以各种名义违法占用国有或集体土地进行小商品房开发建设的行为;   

    7、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从事或参与违法占用、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8、单位、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超过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  

    四、方法步骤  

    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重点突破(2009年9月11日——2009年9月30日)。  

    召开全县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违法占地建设举报电话,开辟专栏对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活动进行跟踪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县上下形成整治违法占地建设的强大舆论氛围。  

    联合执法,重点突破。 对已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查实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执法难度大的重大违法建设典型案件,有县整治指挥部牵头,公安、检察、法院、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配合,公开曝光,集中予以拆除。对违法建设事态较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组或区域,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公安、检察、法院组成工作组,跟踪办案,一查到底。对党员、干部从事或参与违法占地建设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共…县纪委镇平县监察局关于…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责任追究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阶段:澄清底子,整改落实(2009年10月1日——2009年11月30日)。  

县城规划区所有在建工程于10月1日全部停工。县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要组织力量,分别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进行全面深入地清理核查,三个街道办、两个镇要积极配合,共同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情况查清、查实。清查登记事项包括: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土地来源;违法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位置、规模、使用性质、出租、销售情况;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发证、收费、罚款情况。   

所有在建、未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10月  日前到县整治指挥部进行审查复核,并提交土地、规划、城建、房管等相关证件(县重点项目优先审查)。对手续齐全、审查合格的,由县整治指挥部出具“准予建设通知单”继续施工;对证件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待整改到位后,由县整治指挥部出具“准予建设通知单”方可继续施工;对非法取得的证件,由县整治指挥部登记后,移交纪检机关进行处理,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对查出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实施分类处理:  

1、对违法占地建设的,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力量予以拆除;在耕地上的违法建筑除依法拆除外,责令其恢复耕地原状;  

2、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及应交规费统一上缴财政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3、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限期纠正。  

     4、对无资质进行施工和无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办手续;  

     5、对无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清理出的闲置土地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工建设;对闲置二年以上的土地,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要督促各级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主动报告个人和亲属参与违法占用、买卖土地,实施违法建设,违规审批、发证、收费、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凡2009年10月30日前主动报告、整改到位的,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逾期不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长效管理(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10日)  

    2009年12月10日前,县整治指挥部对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完毕。规划部门要对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物现状进行全面普查,逐个拍照录像,登记建档。 县委、县政府将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纳入三个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今后的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管理要按照        文件《                   》建立整治违法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对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保持高压态势,进行强力整治,切实巩固整治成果,有效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五、部门职责  

    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整治工作指挥部及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整治工作。三个办事处、两个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占地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县规划部门不得为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办理规划手续,已办理的应依法纠正;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情况的清查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和法律政策支持,负责由县整治指挥部确定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和违法建筑的拆除。  

    县国土部门不得为没有提供合法规划手续的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已办理的要依法纠正;做好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的清查摸底和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和法律政策支持,负责县整治指挥部确定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和违法建筑的拆除。  

    县建设部门不得为没有提供规划、土地等合法手续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办理的要依法纠正;做好违法施工情况的清查摸底和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和法律政策支持,负责由县整治指挥部确定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和违法建筑的拆除;对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县房管部门不得为没有提供规划、土地等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办理房屋产权证,已办理的要依法纠正;在房屋销售阶段要严格预售管理,在危房鉴定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管辖小区内的违法建设不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直接参与县整治指挥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县畜牧、民政部门不得为没有提供规划、土地等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办理畜禽养殖、墓葬等证照,已办理的要依法纠正。  

    县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不得为没有提供规划、土地等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要依法纠正。  

    县水、电、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没有提供规划、土地等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供水、供电和提供通讯服务,已提供的要予以停止。  

    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对干扰、妨碍、抗拒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煽动闹事人员的控制,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秩序。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查处追究有关违法人员的失职渎职和刑事责任。  

    县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案件的受理、立案、执行。  

    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做好整治活动的案件查处工作,及时追究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个人及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党政纪责任。  

    县宣传部门要加大护法执法的宣传力度,引导教育广大居民积极参与支持整治违法建设活动。同时,要对重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追踪查处结果,切实发挥舆论的引导与监督作用。  

    县政府法制局、信访局负责做好拆违工作中的法律解释、群众来信和来访等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其他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三个街道办、两个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三个街道办、两个镇和各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辖区控制、查处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建立完善控制、查处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9月 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县整治指挥部。  

  (二)严肃纪律,严格处理  

    对违法占地建设宗数和违法建筑面积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经县整治指挥部查实后,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部门、办事处、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对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建筑)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发放相关证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县纪委(监察局)要全程介入集中整治工作,凡违法占地建设未得到有效遏制、工作不力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共…纪委 …县监察局关于镇平县城规划区违法占地建设责任追究的意见》进行处理。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各级各部门对违法占地建设的整治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敢于碰硬。要正确处理执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做到疏堵结合,无情拆违、有情操作。三个办事处和两个镇要对辖区违法建设整治信访工作负总责,对信访苗头要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县整治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与衔接,做到情况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到位,切实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各街道办、乡镇和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动态巡查制度、定期反馈报告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等工作机制,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各级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各部门、办事处(镇)每月底前向县整治指挥部报送本月违法占地建设整治情况,拆违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上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县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县城规划区以外各乡镇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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