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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原因的分析与对策

时间:2022-03-17 15:12:13 浏览量:

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原因的分析与对策  

   

 2007年我院受理离婚案件770件,审结663件;2008年受理899件,审结780件;2009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00件,占民商事案件的51.7%,较同期948件增加52件,上升了5.5%,其中离婚纠纷810件,占该类案件的81.0%,较同期792件增加18件,上升了2.3%。我县农村离婚案件逐年攀升,反映出当地农村不和谐家庭逐年增多,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原望出发,本文从分析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特点入手,指出其危害并提出相应对策,目的是维护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减少农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出打工农民的离婚多。在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这类案件占75%。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回家过年或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每年12月份,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达100件左右。  

(二)长期两地分居离婚的多。这类当事人主要是打工两地分居、做生意分居、工作地不在一地分居或夫妻争吵打闹后分居的多。我县人多地少,外出务工人员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外出劳力达到10多万人,他们是聚少离多,夫妻一年难得见上一面,有的几年才见上一面,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两地分居引起的离婚案件占60%左右。  

(三)相识时间短,速配成家离婚的多。有一定数量的未婚男女在外打工,逢年过节才回家团聚,这也是大量未婚男女谈婚论嫁的季节。他们多半是经他人介绍,有的相识几个月、几十天甚至几天就结婚。由于婚前相互缺少了解,相识时间短暂,婚后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大,有的不到一年,甚至不足一个月就起诉离婚了。  

(四)离家出走不归或婚外情离婚的多。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生活所吸引,或做了他人的俘虏,就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在家的一方独守空房,多年等待,夫妻不能团聚,只得起诉离婚。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50%左右。  

(五)家庭暴力和性格不合、吵闹不断离婚的多。这类案件占离婚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在这类案件中,一般是夫妻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产生活上的事情吵闹不断,进而引发男性对女性实施了暴力行为。有的是大闹三六九,小吵天天有;有的打得一方头破血流,只得住院治疗;有的被打得无可奈何,乃至服毒、投河、上吊;还有的既对对方实施暴力,还向其家人、亲属大打出手,造成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  

(六)一方有病,性生活不和谐或无生育能力离婚的多。有的是身体有病,不能过性生活;有的是不能生育;有的是性生活不和谐,而导致离婚。性关系,已经不再是离婚男女羞于启齿的事情。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危害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当地农村,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两村相邻或同一个村的人,田连地埂,鸡犬相闻,老亲加新亲,同时还有“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心理,一旦一方通过起诉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件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2006年以来我院审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有不少的被告人就是离婚单亲家庭的成员,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与他乡的农村离婚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分割权。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虽名存实亡,但其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很难掌握实际财产,难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视权。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加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四)借离婚之名行非法之实。在当地农村,有少数当事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给当地社会带来了很多危害;有部分离婚当事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生一个男孩的目的,从而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遏制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采取“法律进村、进家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农村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婚姻家庭法,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二)打击丑恶现象,倡导健康文化生活。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和其他政法部门的协作,严厉批评教育“包二奶”等丑恶行为,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犯罪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下乡宣传活动,为农民提供健康文明的文化需求,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进一步规范音像、娱乐、文化、网络等市场,净化社会风气。  

(三)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立人生。充分发挥政府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群众组织、家庭等多方面的管理、教育、服务的职能作用,有效地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针对违法婚姻出台具体措施,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农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四)发挥审判职能,正确处理农村离婚案件。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时,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感情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既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婚姻基础的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对婚后感情的好坏和离婚纠纷的产生,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且当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对夫妻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承办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十分谨慎,不能仅凭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起诉离婚就简单认定婚姻确已破裂,要深入分析起诉离婚原因以及夫妻双方矛盾的程度;对感情尚未破裂的,仍有挽回余地的,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农村婚姻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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