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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3-21 15:13:42 浏览量:

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字记录,是言辞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的一种。从内容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综合讯问笔录和一般讯问笔录。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来说,综合讯问笔录是对嫌疑人所有犯罪事实的记录,而一般讯问笔录只是对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从记录的方式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手写笔录和电子笔录。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适用,具体分为首部、正文部分和尾部。从办案实践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近期,笔者研究收集了2005至2009年度自侦案件的卷宗52本,重点对其中的52份综合讯问笔录归纳分析。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 讯问笔录首部、尾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笔录首部、尾部是笔录的开头和结束部分。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签字等。这两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开头部分。讯问笔录与传唤通知书在起止时间不严格对照、侦查人员的资格及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笔录形成的时间有重叠如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讯问地点没有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要求不一致;制作主体填写不规范、不严谨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等问题;二结束部分。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在笔录中补充插入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或者盖章,没有逐页签字,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或者不准确,侦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或者只签一个人的名字等。这两部分内容看似简单,但从统计结果看,出现问题的笔录数量占到总数的63%。通过对同一办案干警所作的不同笔录比对分析及与一些办案干警的座谈,笔者发现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制作笔录的干警只是想当然的认为该部分只不过是履行一些无关紧要的程序而已,根本没有意识到上述的一些规范之处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针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一是抓规范。利用样本卷、下发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制作笔录标准,适时开展讯问笔录制作竞赛,借此提高办案干警制作笔录的规范化水平;二是抓典型。即选择2至3份首部存在代表性错误的讯问笔录复印发给每一名反贪干警,通过揭短亮丑和局领导的点评,让全体干警思想上对讯问笔录的首部引起足够重视,同时也更加明确讯问笔录首部的制作标准。三是抓考评。笔录质量的高低应与个案质量的高低结合起来,同时作为考核办案干警工作质量的重要参考因素,切实引起办案干警的重视。                  

二、讯问笔录正文部分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正文是整份笔录的核心部分,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制作时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原则。该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是:  

1.笔录中“主”“次”关系没有处理好。从哲学的角度看,正文部分中能够如实、全面、准确反映犯罪事实的部分是正文中的 “主要方面”。它是正文的核心和主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的内容如犯罪事实对嫌疑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嫌疑人所言之重复内容等对正文来说就是次要部分,可以简单记录甚至忽略不计。对综合讯问笔录来说,正文部分应紧紧围绕据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即人物、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特别是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赃款去向等关键内容,要详尽记录。但在抽查的笔录中,42%的笔录中存在有以下问题:犯罪嫌疑人怎么说就怎么记,特别是有些被讯问人回答问题常常会语无伦次,反复兜圈子,甚至不着边际、答非所问;这就使笔录杂乱无章,内容混乱,让人费解。除了嫌疑人的因素外,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有些办案干警思路不够清晰、把握不住重点、写作基本功有待提高的事实。笔者的对策是:一是充分准备。制定完备的讯问提纲,注意科学设计讯问的先后次序,避免混乱和遗漏;二是精心组织讯问。办案干警要全程把握讯问的节奏和讯问方向,引导整个讯问过程按办案人员预设思路往下进行,对嫌疑人不能放任自流;三是树立典型,鞭策落后。对制作笔录质量较高的干警适当奖励,对明显有漏洞笔录承办干警通报批评,以此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四是功夫下在平时。利用各种平台和活动,对广大干警尤其是办案干警来说进行辩证法的普及和提高,进行写作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2.笔录中“粗”与“细”关系处理的不够好。有些办案干警不注重细节,所记笔录过于主观、笼统、程式化和浅尝辄止,不能够完全还原案件原貌。主要表现有五点:即一是随意性强,措辞不规范。如,讯问赵某的贪污数额时,办案干警即“开门见山”地讯问:“你单位小金库的数额是不是人民币26万元?”;在问及主观故意时就直接讯问:“你收了钱是不是就想为了某某在地皮转让上给予特殊关照啊?”等等。二是不忠实嫌疑人原话。讯问时,有些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语言习惯有自己的特色如方言味较重、说话较粗等,原汁原味记录更易还原案件原貌;但侦查人员往往在笔录中用自己的思维、语言习惯、口气组织记录。如2006年我局办理的张某行贿案:在庭上质证时,张某提出“我小学还没有毕业,我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等等,据此否认讯问笔录中的内容。因此,记录人员一般不能使用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形容词等随意遣词造句,如果需要对嫌疑人所说的话进行适当概括,也应当尽可能运用既通俗易懂又不失被讯问人的原意、及语言特征进行表述。三是犯罪过程细节不够具体。如,2008年我局办理的王某受贿案,笔录上只记录“我是在所住的单元楼里收受的”,而没有记录清楚单元楼的具体位置。而实际上王某是有两套单元楼。这样的记录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2009年我局办理的陈某受贿案时,只记录“香烟2箱”,没有记明品牌和包装;“空调一台”,没有记明是“立式的”还是“挂式的”,以及品牌、型号等等。四是过于程式化。电子笔录出现后,以其快捷、无涂改、易保存等优点应用愈来愈广。但也暴露出以下问题:有些办案干警为了所谓的“省事”,大量内容适用“剪切”“复制”等操作,造成基本犯罪事实千篇一律(尤其是在贿赂案件中),显现不出个案特点,明显不符合客观情况。五是因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所记笔录有待进一步深入。贿赂案件中,部分干警对非法收受即被动受贿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认识不足,记录不够准确。部分受贿笔录中在此要件上常会记作“为与某某搞好关系”来表现,这样记录容易被人理解为这是“礼尚往来”,实际上只要在笔录上再追问一句“搞好关系为了什么﹖”行贿人一般自然会回答:为得到受贿人在某某方面的帮助或关照,等等。这样就严格吻合了立法本意,体现了法条要求。综上所述,笔者的对策是:一是注意疏密结合,层次清楚,关键细节翔实,整体结构严谨;二是规范用语。尽量尊重嫌疑人的人格尊严。问话要少,记录嫌疑人供述、辩解尽量详细具体,忠实原话。不使用虚假承诺、胁迫、指供、诱供等诸如此类的话语。三是建机制。应该建立起主管领导负总责、局长审核把关、主办人员具体负责的长效机制。  

3.讯问笔录中对“彼”与“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即对有关证据间的印证不够重视。这一点在受贿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每一份证据只能从—个角度证明某一方面事实。只有各种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证据链后,即形成了“组合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受贿案件证据来源相对较少,对证据的要求来说,又比其他案件更严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有的办案干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问到哪里就记到哪里,根本不在乎所记的内容是否与犯罪事实有关,结果造成笔录层次不清,结构松散,内容混乱。这显然是不符合笔录关联性要求的。对一份笔录,笔录所记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密切相关,该问的问清,可问可不问的一般不问,与案件无关的绝对不问。对两份以上相关联的笔录,涉及基本事实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的笔录应该严格对应。唯如此,才符合关联性的要求。所以,在制作笔录时,特别要注意此供与彼供之间前后笔录供述的连续性,共犯之间交代主要事实情节的同一性,供述与有关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的—致性,供述与证人证言言之间的印证性。侦查人员在制作受贿案件的笔录时,必须严格审视记录事实的前后、左右,方方面面都不能存在矛盾之处。否则,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失误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为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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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华东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XX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为X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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