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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时间:2022-01-14 15:35:23 浏览量:

实施现场检查是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实施现场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场所和财物实施现场检查又是收集违法证据的主要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实施现场检查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场检查的特性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设备、产品、工具、证照、包装物、标识、合同、票据等进行审验查看并收集违法证据的执法活动。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1、检查主体的特定性。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的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依据此条规定看,对产品质量方面的现场检查,除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外,其他部门均不能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是说,现场检查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通常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又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再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等。
  2、现场检查行为的强制性。现场检查是一种单方的强制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不需要取得被检查人的同意。只要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线索,就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无论被检查人同意与否,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3、现场检查时间的随机性。由于现场检查的理由是违法嫌疑证据和举报,因此只要掌握了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就可以随时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而不必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
  4、检查行为的干预性。现场检查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干预其生产、经营。这种干预,难免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尤其在当事人并非完全从事生产、经营之时,检查活动对其合法生产、经营部分的影响。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尽量降低干预造成的负面影响,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五项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是对被检查物品、场所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追求客观真实,是《现场检查笔录》的真谛,所以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克服以下三点问题:第一是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二是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三是推测性、大概可能性的不能记。  

  因此,必须把握好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必须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这就是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保证现场检查合法性的首要之事,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首先得到体现。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时,要注意应当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或者没有经过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活动;(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逐页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也必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或者不能签名的原因;(3)《现场检查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如果发现《现场检查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者补充材料由有关当事人填写意见或者签名。千万不能单方面改动《现场检查笔录》,否则,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记实原则。记实性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包括以下三点意思:(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证据、邀请见证人等的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现场,是否在生产经营,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许可证照等;(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的对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
  3、准确原则。准确性原则就是要准确地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被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等。主要应注意以下四点:(1)要准确记录检查的起止时间;(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单位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或者地点比较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情况都应准确记录;(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物品的数量、规格、质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左右”等模糊用语;(4)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当场定稿,不能事后追忆,更不能今天检查明天制作检查笔录。
  4、客观原则。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实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乱用“非法”“违法”等定性词语。
  5、规范原则。规范性原则就是《现场检查笔录》必须书写规范,用语准确。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现场检查笔录的正文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书或者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笔录的辅助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遗缺;(2)要使用公文体和书面语言,语言必须朴实、准确严肃、通俗易懂,力求文字平实,尽量避免口语、方言、俗语和文学修辞语言;如:不能将“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写成“黑心棉”等;(3)语言要完整,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法规的名称、单位的名称、物品的名称等,不能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三、《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  

首部系“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填写完整。
 尾部系各方确认签名,虽然较为简单,但当事人(含其他在场人员)是否签名关系到笔录的效力,因此,《现场检查笔录》的各方签名十分重要。
 正文,正文是《现场检查笔录》的主要部分。正文中,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包括现场参照物),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记录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见到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设备、工具、证照、包装物、标识、合同、票据及商品数量、品种、规格、标价等要抓住重点、详略得当。  

四、《现场检查笔录》的作用  

《现场检查笔录》的作用是指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效力。首先《现场检查笔录》形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5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7款(7)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否则,该《现场检查笔录》不合法。对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况下,该条文的规定是“可由其他人签名”,这意味着“也可不由其他人签名”。在没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况下,是否要求有其他单位或组织派人到现场见证并签名,法律未做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载明了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并注明了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即已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该《现场检查笔录》依然合法。其次,《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共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一列情形分别认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据此,在行政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即使当事人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作证,但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依然低于《现场检查笔录》。也就是说,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争议双方分别只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证人证言的单一证据条件下,法院应将该《现场检查笔录》作为定案的依据。再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规定》第71条之规定,《现场检查笔录》属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而与一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任何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都应当有一个书面结论,用以反映当时的检查情况,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佐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查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证明违法现场存在的事实,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可以形成证据之间的链接作用。《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只有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笔录》的五项原则进行制作,才能有效的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规范《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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