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询问笔录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一份合格的烟草专卖询问笔录,必须注意以下四个重点:
一、询问前充分准备
烟草专卖办案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
案情准备即要求烟草专卖办案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心理准备就是要求烟草专卖办案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
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假冒卷烟、进货证明、运输票证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二、严格按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在进行询问时,烟草专卖办案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烟草专卖办案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烟草专卖办案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最后一页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三、灵活运用询问技巧
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时,被询问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甚至有一定的反询问方法和抵触情绪,这都给烟草专卖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只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询问技巧,并灵活加以运用,就可以在和他们的“交锋”中取得胜利。询问人应在询问一开始就明确告诉当事人,他必须依法如实回答,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告之,促使其实话实说。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询问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授人以柄。可以采用加重语气、突出重点的方法,说出的话应掷地有声,紧紧抓住实质问题和被询问人已暴露的问题,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在很多烟草专卖案件中,事先收集到的证据是办案人员在进行询问时的有力武器。在询问中,掌握好时机向被询问人出示证据,可以起到出其不意的作用。例如:在办理一次非渠道进货的案件时,当事人只承认稽查人员在其店内查获的非渠道卷烟,而对已销售的一概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负责询问的同志反复地向其表明态度,要求其如实回答。在当事人多次否认后,询问人突然向其出示了在其店内查获的签有当事人姓名的出货便条,纸条上写明了当事人销售非渠道卷烟和其他货物的数量、价格、时间。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只得主动交待了整个非渠道进货的实情。
为使证据扎实,在涉嫌的违法事实基本搞清后,如果被询问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询问人员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也就是说,在询问笔录过程中已经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没有违法的证据,当事人却拒不提供,即使案件进入行政诉讼序后再重新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会采纳。
四、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
询问与记录是完成一次询问调查的二个方面,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
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以便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进行记录。询问人员也要了解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在询问时负起引导、把握的责任,调整好语速。
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根据询问的需要和当事人回答的情况,会采用不同的节奏进行询问。在快的时候,记录人员很难记录全部询问内容,这就要求其根据询问的目的,有针对性地予以概括,等询问人员放慢节奏、缓和气氛时,及时补记。对于不明确的地方,也可以在此时作适当的补充性询问。记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取舍,不能将检查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记录的内容之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记录的文字用语要肯定、确切,不能用“大概”、“可能”、“较长”、“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核实改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
制作一份好的询问笔录其实并不难,只要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经验,询问前仔细准备,询问时认真负责,严格按程序进行就完全可以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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