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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初探

时间:2022-03-23 15:03:31 浏览量:
       目前,我国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深入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被认为是达成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社会各界就工业如何反哺农业、城市如何支持农村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主张。本文结合税收杠杆的实施现状和国际惯例,试图就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作一些探索。
  一、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聚财作用。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是关键。农村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的各类补贴,以及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障等社会事业均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持。税收通过组织工商税收收入,为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撑。从经济税收发展情况看,“十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各税种收入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主体税收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海关代征两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99813.68亿元,年均增长20.1%,比“九五”期间提高了4.3个百分点,为国家积累了更多的可用财源,使得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聚财作用越来越明显。近年来,在税收超常增长的情况下,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包括减收和增支)呈逐年增长之势,有力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去年各级财政对农民的补贴总计达450亿元,9亿农民平均每人50元钱,但这占农民整个收入的比重很小,跟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民大部分收入由政府补贴没法比。可以预见,随着税制的完善和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必将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更多的财力保障。
 
 
 (二)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调节作用。税收通过减免退税等政策措施,体现对农业的“少取”方针,可以让农民直接受益,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从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条例废止,中央全部减免了农业税,9亿农民从此告别2600多年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并从中直接受益。农民增收不外乎两方面----多收和少支,农业税减免之后,为农民的少支迈出了重要一步。初步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林特产税,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9亿农民年人均减负在50元至60元之间。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农民虽然免除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烟叶除外),但事实上他们仍负担着税收。因为按现行税制(主要是增值税制),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税,没有地方扣除,仍需农民承担。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等生产过程中交纳的增值税,每年在4000亿元至5000亿元之间,农民人均交纳的税款在200元以上。因此,在农村税费改革的问题上,仍然有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
   (三)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调控作用。税收通过征、免、退、补等措施,将鼓励或限制效应内化于税收政策之中,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促进非农产业或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等方面具有导向作用。如,对涉农产业通过税收减免和出口退税,利用价税联动机制,鼓励企业以适当的价格收购农产品,以低廉价格出售农业生产资料,从而间接施惠于农民;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耕地,另一方面可以聚集财力用于“反哺”农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和减免证照费,可以减轻农民个体经营者的税费负担,促进就业,等等。
二、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税收杠杆的实施现状
    在工业反哺农业的过程中,税收尽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城乡二元格局的长期存在,现行税收制度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杠杆作用发挥还不充分。
   (一)税收制度缺位。一是二元税制的存在。由于我国长期奉行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城乡间形成了二元经济格局,在税收体制上也存在着二元税制,在城市实行的是工商企业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城市居民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税制,而农村则是由税、费、劳役和集资四个部分组成,导致农村的征税(费)范围大,农民的税费负担很重。目前,尽管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负担大为降低,但对于商品率仅有30%的农业来说,负担依然较重。据调查测算,农村居民的收入仅为城镇居民的30%,纳税比例却是城镇居民的9倍。二是间接税对“三农”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的税制。从形式上看,间接税主要由城市工商企业缴纳,但实质上的负担者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消费者。同时我国的间接税实行生产地课税制,纳税人以城市工商企业为主,工商业发达的地区税源丰富,获得的流转税就多,通过分税制,城市获得了较大的份额,拥有充足的财力来源,而他们获得的流转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是农民消费者支付的,农民负担了这部分税收很大程度上流向了城市,农民所在的农村地区却不能充分享受纳税带来的好处,导致农民要大量承担农村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支出。
 (二)税收政策缺陷。一是涉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未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抑制了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等等,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减免退税,甚至连所得税也进行了减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从农产品本身来看,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规定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但是,这项政策更不能使农民真正得实惠,企业照样压级压价收购,在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但是企业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种植加工一条龙的龙头企业除外)。二是涉农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或缺陷,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税种上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对农产品流转方面的税收优惠不够,在优惠对象上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缺乏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提升农业生产规模。现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不完善,对按13%计算销项税额的企业存在进销“倒挂”现象,造成该抵扣的无法抵扣,反而还要缴纳所得税,很多企业对此不理解;对按17%计算销项税额的企业,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制约了农产品企业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缺失。一是税收征收效率还不高。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精细化程度不够高,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机制尚待健全,漏征漏管和偷逃税现象还比较普遍,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屡禁不止、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大量虚开收购凭证而又难以查实的现状等,制约了税收征收效率的提高,削弱了税收的聚财功能。二是税收服务有待改进。由于我国缺乏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加之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降低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在调研中,不少农产品加工企业反映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税法政策掌握在税务机关内部,透明度不高,企业搞不清究竟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和利用。
  三、发挥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作用的对策
    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大背景下,必须从税收政策制度上实行积极的引导和调控,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全面梳理国家对农业的税收政策,既注重政策创新,也注重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以更好地凸现税收在工业反哺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健全税收制度,使税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是建立城乡一体的税收制度。随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民从经济人的角度看都是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本身并无任何差别,那么体现经济关系的税收制度,也应对城市和农村的公民一视同仁,也就是所有公民在税收上有一样的义务和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税收体系,农业税废除后,开征新型的反映农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农村的个人信用制度一时还难以建立,个人的财产和收入规模还没有详实的数据资料,立即开征个人所得税尚不具备条件。但鉴于目前农民收入较少的实际情况,农民的收入基本上达不到起征点的水平,可以实行一段时期的免征,以税式支出的方式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待农村经济发展起来后,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也许已经比较完善,那时再开征农村个人所得税就具备了各方面的条件。此外,在农村免征税收,我国县乡财政将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这需要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的农村税收免征转移支付,以弥补基层财政的缺口。这一转移支付形成的过程,将改变县乡财政就是农民财政的观念,并逐渐形成统一的全国财政观,有利于城乡一体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的形成。二是优化税制结构。实行增值税转型,统一企业所得税,提高直接税比重,真正形成间接税和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二)完善税收政策,加大对“三农” 的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改革免税农资生产经营的税收政策。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将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税,通过年终填表等方式进行返还,在国家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农民还可获得高额补贴。中国也应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先进国家的经验,第一步先将税款返还给农民,实现“零税率”,然后再逐步争取补贴。国家对农业初级产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进行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返还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方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投入,从而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二是完善农民减负增收的税收政策。继续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降低成本。同时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农资产品的价格严格控制,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费用的微利经营,严禁随意提级提价。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严格监控,对违法经营、扰乱市场,侵害农民利益的单位或个人严惩重罚。三是制定城乡双向交流互动的税收政策。对农村富余劳动力(也可以说是农业失业人口)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给予与城镇下岗职工一样的政策优惠,对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城市产业部门也应有相关政策优惠的支持。对城市居民带着资金、技术下乡创业,到农村投资的,既可以实行减税、免税的优惠,也可以抵免其原来在城镇缴纳的工商税收。此外,还应实施促进区域外、产业外资本投资农业及农村基础设施的税收政策,以及扩大农民自身投资需求的税收政策。
(三)加强税收征管,服务工业反哺农业的战略大局。一是进一步加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税法公告制度,开展集中有效的涉农税收政策宣传,将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下,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和补充规定中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归集和分类,汇编成册,使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公开、易于操作,让涉农经营者真正感受到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体现国家惠农政策的好处。二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规范税收征管。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健全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加大执法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税收征管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工业反哺农业积累更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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