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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时间:2022-04-09 15:11:05 浏览量:

  

强化监督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的基础。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就此,我院针对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就强化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出建议,以供商榷。  

一、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理念不够强。检察机关个别干警存在慵、懒、散、乱的纪律作风问题,对领导和上级院部署的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应付差事,办案不认真、不细致,拖沓、推诿,就案办案,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不强。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强的具体表现。  

2、执法能力适应性弱。在执法行为方面,存在执法水平不高、能力不强,不善监督,制度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大力开展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社会发展,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有的检察干警对新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系统,对法律条文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般理解,缺乏对立法精神及其蕴含的深刻涵义及价值取向的正确把握,导致执法规范化要求不能落到实处。对法律的认识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求,以至于在办理有的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甚至出现了案件质量低劣问题,严重损害了检察官的职业形象。  

3、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有的检察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变相违法搜查、冻结、扣押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变相违法取证、诱供、逼供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个别干警执法不公、不严、不文明,存在打执法“擦边球”的现象。   

4、执法作风不够严。主要表现为:服务意识不强,接待群众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个别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实际工作中,个别检察人员将执法作为谋生手段,缺乏事业心、责任心,忽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  

5、执法透明度较弱。近年来,虽然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但是执法透明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等问题依然存在,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忽视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导致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  

二、存在执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受制于人力、精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新的犯罪问题犯罪方式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带来不少新的挑战,在忙于办理案件同时必须不间断的补充新的知识、新理念、新思想。案件多而办案人员较少,而干警精力有限,导致办案的质量、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2、执法环境消极因素增加。在办案中经常遇到取证难情形,部分证人尽管知道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内情,但害怕得罪人和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愿意作证或不真实作证甚至作伪证,使检察机关搜集固定证据难度加大。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朋友,干扰办案,想方设法腐蚀办案人员,影响公正廉洁执法。  

3、监督手段过于滞后,过程性监督不足。检察机关监督渠道狭窄,监督范围有限。诉讼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导致法律监督的单一化、部门化、封闭化。受监督来源限制,监督范围主要集中在刑事拘留过程,侦查活动。对于刑拘前的立案、刑拘后的行政处罚等重点环节,很少纳入监督视线。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不能并重,往往偏重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确实,而放松对移送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全,传唤、拘留期限是否严格执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审查,追求有罪判决率,事后执法检查往往见法院判决书就忽视了实体监督,而以程序监督为重。从监督制约的时机看,重事后监督而轻视事中、事前监督,对办案活动监督主要是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办案人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很少去查看办案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对重点的办案环节、办案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手段。从后果上看,事后监督确实能够起到亡羊补牢和警示违法违纪的作用,但它却不足以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4、个别干警主观上不重视不严格,执法思想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检察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疑罪从有”,只注意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罪轻的证据;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配合与监督”、“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只顾埋头办案,不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  

5、档案不全,信息化差,管理不规范。目前较多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虽然都正常开展,但存在应付完了放在一边的情况,事后没有很好归类整理,分析总结应用,导致纪检监察材料归档不全,也没有很好利于现代科技运用计算机科学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使得制度、人员、档案的管理不很规范,使用效率低下,没有很好为检察工作服务。  

三、对策措施  

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近年来,我院检察机关在公正廉洁建设了上做了一系列的努力,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先后有效开展了“三个专项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专项活动。但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等现象依然存在,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距离。要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强化案件内部监督,注重业务动态跟踪  

要确保检察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正确运行,防止检察权不被滥用,就必须加强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1、抓办案流程的跟踪监督。设置案件事务保障中心,制定了《案件事务保障中心工作规定》,并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通过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严把案件“进出口”,切实加强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建立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监督内容由零星分散向系统集成、监督方式由案后监督向全程监控的转变。  

2、设立专职委员,监督不捕和不诉案件。如我院确定一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分管检察长监督案件质量,凡不捕不诉决定前的案件,先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阅卷,审核是否同意不捕不诉,从程序到内容上把关监督,有效解决纪检监察部门与业务科室之间“两张皮”的问题。同时,纪检组长担任检委会委员,监察室主任列席检委会,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实行现场监督、个案监督,对案件处理的结果监督,一经发现问题,就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保证监督意见落到实处。  

3、强化办案全程监督,对重点环节重点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的职能作用,采取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案卷、阅记录、调查回访等,重点检查执法办案、遵守纪律、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并予以通报。对自侦案件,从立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到侦查终结,整个执法办案活动,我院实行全程跟踪。着重通过监督自侦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情况,从而对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依法办案、严格办案、安全办案,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进行全面监督。如在2009年,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中发现自侦部门有单独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现象,遂当即向自侦部门提出了督察建议,要求严肃执法、规范执法。此后,这类情况再未发生。  

落实、完善内督工作和机制,采取定期抽查、转向检查等形式,对不诉、不捕、捕后撤案、撤回起诉和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由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说明情况和理由,填写督查表,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督查意见。案件质量检查完毕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专题报告给院党组,并在季度简报中进行分析和通报。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严格把关,近年来,我院没有发生错诉、错捕、错办一起案件。  

4、建立完善业务部门检察人员执法档案  

健全完善业务部门检察人员执法档案。为自侦、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检察人员建立起以执法信息、执行办案纪律和廉洁自律、执法考核奖惩等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动意录入、审核把关,为考核评价检察人员的执法情况提供了客观依据,增强了检察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了各项廉政措施的落实。侦查部门每办理一个案件,都要求发案单位填写监督意见卡,由侦查科室负责人交院纪检部门。办案结束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回访考察,并填写回访监督卡。通过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发案单位走访,听取和了解办案人员纪律作风问题,及时法相和掌握办案干警有无随意占用发案单位车辆,通讯工具,在发案单位报销费用等现象。随机抽访案件当事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是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公诉部门改变案件定性,改变案件事实,侦监部门办理不捕案件、民行部门办理案件后,承办人员均要填写执法档案,内容包括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泄露案情,有无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暂扣款物情况等。通过纪检部门以上的执法监察,使办案全过程置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中。  

5、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专项监督的职能机构,在保证检令畅通、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建设。  

首先是抓好组织建设的配置要素。院党组高度重视,并把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作为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切入点,解决和处理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职级和待遇问题,纪检组长按同级副检察长待遇配备进党组,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权威性提供组织保障。同时将纪检监察部门从前先的政治部门分出来,作为院独立的内设部门,由一名副检察长分管,同时配备一名中层正职担任监察室主任,一名干警任监察室主任助理,一名干警任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从而保证了纪检监察工作所应具有的组织实力。  

其次是建立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建立了以党组书记、正副检察长为领导、13名部门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管理网络,使纪检监察部门能够把工作重点放在协助院党组抓队伍、抓纪律、抓监督、抓办案安全工作上来,能够有充沛的精力积极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之中。  

再次是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点培养纪检监察干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通过进行自我学习、业务培训及专项指导等,切实提高监督能力,做到能够胜任工作。此外,我们还建立并完善了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守则》和有关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外部监督  

1、自觉接受党委人大监督  

我院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和工作事项,认真落实市委的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动接受人大执法检查,健全规范与人大、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经常化机制。同时,建立检察监督联络员制度,聘请21位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为检察监督联络员,通过检情通报、情况反馈、日常联系等多种方式建立起检察联络与反馈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同基层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并更加自觉的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同时也为检察干警深入基层、联系基层提供工作的平台。  

2、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中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外部监督的问题。将人民监督纳入检察业务的开展,把人民的权利引入到检察体制中,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对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监督范围向普通刑事案件延伸,制定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的决定》,将案件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从针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逐步向公诉、批捕等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延伸,把监督范围扩展到普通刑事案件“两种情形”的办理工作,即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追捕决定不服的和申诉人对检察机关不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均可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受监督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检务公开”,使检察工作更具透明性和公开性。  

其次,选任程序采取外部选任制,我院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突破了以前的做法,在选任程序上采取外部选任制,本届人民监督员全部经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余姚市政协慎重考虑、认真筛选后推荐确认产生。我院自始至终没有参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摆脱了选任程序的形式主义,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加了监督实效。  

再次,选任对象注重广泛代表性。我院的本届人民监督员在选任对象上特别注重广泛代表性,十位人民监督员全部来自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较强,在配备上也更加合理。  

   

  

4、拓宽群众监督渠道  

 正确对待来自群众的批评,勇于从群众的批评中发现、改正自己的不足,学会在监督下工作。我们应该看到,群众参与在监督政法机关执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群众参与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群众参与的广度、深度以及群众参与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待改善。  

首先,推动网络监督制度化。在信息化不断推进的今天,网络是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也不断增强,往往通过网络举报腐败现象或提供反腐线索。从实际效果来看,网络监督也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腐败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  

  其次,强化并规范新闻媒体监督。除了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外,司法活动还应当受到来自媒体的监督。媒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近些年的实践也证明媒体在监督政法机关执法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强化这种有效的监督。同时,媒体的监督也需规范化。对未经法院裁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案件,媒体只能就事实本身进行客观报道,而不能予以倾向性报道,防止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体系,做到有理有法有节。重视媒体提供的信息,从媒体的监督中寻找蛛丝马迹,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利的线索。  

5、深入开展检务深化年活动    

继续在深化检务公开上下功夫。检务公开制度是促进执法公开、提升执法透明度、增强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检务公开”的实行,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透明度,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对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检务公开”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内容缺乏针对性,重点不突出,重形式轻落实,使“检务公开”走过场、流于形式。因此,要继续完善和深化“检务公开”制度,不仅要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程序性的内容进行公开,而且还要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群众真正关心的问题,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着力在容易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推行阳光执法、案件办理情况查询、司法鉴定公开、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等阳光检务,切实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赢公信。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推行阳光检务,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信息化为手段,加强执法监督,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思想,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以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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