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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4-11 15:10:03 浏览量: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61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以及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用一年时间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进行脱钩:

    1、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职能混淆不清的;

    2、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的;

    3、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的;

    4、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会计合账的。

    (二)内容

    1、职能分开。行业协会的职责不得与政府部门混淆。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分设。

    3、人员分离。行业协会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已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

    4、财产分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产权不清晰的,必须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必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至7月25日) 

    2009年7月中旬前,由市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会议,传达贯彻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任务。2009年7月20日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召开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对脱钩工作进行部署。

    (二)调研摸底阶段(2009年7月26日至8月15日)

    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对行业协会进行认真梳理和筛选甄别。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行业特点不够明确、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及重复设立的行业协会,提出整合重组的意见,并结合“三项评估”(即由行业协会会员对该协会存在的价值、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工作,引导和督促其进行整合重组;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动员其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三)具体实施阶段(2009年8月15日至2010年4月30日)

    1、行业协会认真填写《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摸底统计表》(附件1),于2009年8月底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抄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009年9月底前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摸底汇总表》(附件2),报市民政局。

    2、对经确认的行业协会,有名称不规范情形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2009年10月底前到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经认定不属行业协会的社团,一律不得冠以“行业协会”名称。

3、开展“三项评估”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行业协会会员当场填写《行业协会商会三项评估情况表》(附件3),对该协会存在的价值、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行业协会的去留。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指导各行业协会开展“三项评估”工作,派员参与监票,并将评估结果和行业协会去留意见集中报市民政局。

4、落实脱钩任务。2010年4月底前,行业协会对照与政府部门脱钩的要求和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相关事宜,落实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职能分开、财产分置的具体事项。

    5、完成变更登记。2010年5月底前,行业协会应将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相关资料,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5月1日至6月30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行业协会脱钩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行业协会脱钩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一些社会高度关注、与政府部门利益关联的行业协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脱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业务主管单位也应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确保锐钩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严肃纪律。在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中,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对行业协会予以扶持。对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脱钩任务的行业协会,由市民政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3、加强督查。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按时开展脱钩工作或未按时完成脱钩任务、整改不力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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