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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犯罪

时间:2022-04-13 15:19:59 浏览量:
【前言】:

        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是以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为中心,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被害人利益被忽略、青少年犯罪人监禁改造不理想、司法成本过高等弊端。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在刑事诉讼体制改革中,有必要首先在青少年犯罪的司法领域,尽可能通过对青少年犯罪人进行观念上对犯罪意识的矫正和法制教育,探索保护被害人、加害人新途径;使教育成为刑罚替代措施,使刑事司法程序具有人性化色彩,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从而在实质意义上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在更高层次实现和谐正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责任年龄的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而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随着年龄的增大,人体的个体意识才逐渐成熟。出生的婴儿对世界毫无所知,年龄幼小的儿童,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还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因此,即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应作为犯罪加以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一)、我国古代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中国古代刑法中采用按照年龄老小和身体伤残程度的方法论定刑事责任。关于老小残疾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起源很早,历代相承不废,在唐律中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在唐律中,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为四种情况:一是完全责任能力者(年六十九以下,十六以上,并且不患有废疾或笃疾者);二是减轻责任能力者(年七十到七十九,十一至十五,以及废疾之人);三是相对无责任能力者(年八十至八十九,八岁至十岁,以及笃疾之人);四是基本无责任能力者(九十以上,七岁以下)。关于认定老小疾首有犯的时间标准,唐律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智力、体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有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凡在这一年龄段内犯罪的,不论犯罪的性质怎样、罪行的轻重如何因此,法律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是非善恶的能力,但年纪尚轻,智力发展尚不完全,缺乏社会知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对他们的危害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对该责任年龄段对具有重大危害性的八大罪追究刑事责任。

        3、无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岁的人,由于身心发育未成熟,他们幼稚无知,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而,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其他地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我国台湾刑法也采用“三分法”,并辅之以一些量刑的特别规定: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未满14岁人的任何行为,均不予处罚;减轻责任阶段。包括两种: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以上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完全责任阶段。即指18岁以上人的行为,如无其他责任能力减轻事由,应处完全刑罚。

        2、香港也是采用“三分法”,并在处罚方式上采取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做法。完全无责任阶段。7岁以下的儿童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限制责任阶段。指7岁以上未满14岁的儿童,只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儿童有犯意,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是较为明显的,才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完全责任阶段。是指14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但在处罚方式上,凡是被裁定犯有可判处监禁之罪的未满18岁的罪犯,法院可判其入教导所羁留,以代替其他刑罚;如属不准保释而被羁押候审的,一般不送监狱而是送入教导所。

        3、澳门则是采用绝对的“二分法”(4注释):完全无责任阶段。指“未满16岁之人,不可归责。”完全责任阶段。指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四)、适用刑事责任年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年龄的计算方法上:法律规定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包括周岁生日在内,“已满14周岁”则应从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其他不满16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均应依此计算。

        2、在量刑上:刑法第49条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分析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案件类型方面: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其中抢劫、盗窃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且作案手段简单,犯罪预备期短,以伤害强奸为主的侵犯人身类型的犯罪,多为单独作案,主要对象为自己熟悉的同学、邻居,作案时临时起意的较多。    犯罪的主体方面:主要为抢劫、盗窃的案件多发生在辍学后流入社会的无业少年违法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在校生比例;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于城镇;青少年在犯罪活动中,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多为从犯。

        危害结果方面:未成年人犯罪蔓延广、网络性较强,具有明显的纠合性特点,恶性案件较多,其手段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日趋严重。

        犯罪手段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呈凶残化和智能化。凶残化是提未成年人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对被害人无怜悯之心。所谓智能化是指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未成年人多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并且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和转移证据。

        犯罪组织形式方面: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人犯罪中己有百分之七十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和经验,单独作案成功率很低,所以团伙作案是我们常见的情况。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1、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由儿童向成人过渡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由于内心渴望与现实产生许多矛盾,成为一个危机时期。

        比如:兴奋性与判断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常常处于性绪激动的状态,这时候他们的判断力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犯罪;个人需要和客观环境的矛盾,有很多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矛盾,他们的需要很多,但是环境往往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时候他们往往挺而走险,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好奇心和辩别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很多事物感到好奇,往往产生急于想了解的心理,这时候他们需要借助于父母和家人的帮助,来正确处理认识的需要,但是他们缺乏必要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能正确对待新生事物,在不良文化影响下他们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未成年人对自己往往估计过高,同时要求独立,想从心理上改变依赖父母的状态,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同时他们在经济上还依赖父母,这种矛盾很可能引发子女与父母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对父母的管束不满,而引起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很容易引发犯罪。

        因此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如果心理发育没有得到相应的引导,他们就会形成盲目自信和强烈的逆心理,而且缺乏社会经验,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的产生愤恨反叛的心理,情绪易波动,并且又难以自我控制,甚至一件小事也容易使他们产生极大的心理波动,稍有诱发原因,就会一触即发。

        2、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

       (1)、社会原因: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也就说明了外界环境对人的影响。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理由,任何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原因。青少年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同样有其发生的原因。在社会这个大环境里,一些不良文化严重污染了青少年人的心灵。不良的社会环境和不良社会文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网络成为青少年平时生活学习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十字路口,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其可塑性强。在沉迷网络聊天和暴力游戏后,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由于其自控能力差,往往会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因素: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目前,学校教育还有某此不尽如人意的失误和缺陷,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在这方面有教育也流于形式,或者方法简单,形式陈旧,而且内容空洞、流于形式,对学生缺乏吸引力。

        忽视素质教育,在一些学校中明显区分成绩的好坏,把学生分为好学生和坏学生,并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学生和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失去进取心和进取意识,造成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落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在一切罪犯的教唆下堕落成为犯罪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忽视法制教育,目前法制教育落后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担任法制教育的老师基本上都是非专业教师,他们不可避免的有解释法律不熟练、知识准确度不高的问题,上课时仅仅是为了应付,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缺乏灵活的教育形式,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转化为自己自觉的行动和本身的需要、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形成牢固的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存在好奇心理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忽视青春性教育和心理教育,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是空白的,而未成年人在学校度过生理和心理上的青春期,他们在观念上表现为朦胧和愚昧和观念,很容易出现问题。

       (3)、家庭因素:俗话说得好:家庭是孩子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每一位父母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都对自己的孩子起着重要作用,家庭教育更是在青少年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家庭环境不利于青少年成长,教育不良,再加上外界的诱惑,就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家庭教育不当:对孩子过分溺爱,不讲原则,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偏袒,这样使孩子形成了唯我独尊的霸道性格,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大发脾气,心理缺乏承受力,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走上邪路,有些父母尽管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但采取方式、方法不当,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高标准、严要求,这样过于严厉,使孩子形成逆反心理,事事都和家长对着干,最终走入歧途。特别在那些文化层次不高的家庭,这类家庭的父母往往对孩子给予过高的期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但是又没有正确加以引导,没有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孩子沟通较少。父母恨子女不争气,自己没有教育的能力,就采取粗暴的方式对待孩子,不吵则骂,有时甚至拳脚相加,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了创伤,产生恐惧心理,增大了孩子与父母的隔阂,这样就容易使孩子到家庭外去寻找同情和温暖,一旦遇到坏人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目前留守孩子问题较突出,在农村父母都远去外地打工,只剩下老人和小孩在农村留守,削弱了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能力,没有人管教,造成孩子不健康的心理,诱发留守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青少年犯罪有着深刻、复杂的根源,其形成是多种不良因素所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突出问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极其需要全社会重视,各部门配合的一项综合治理工作。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教育工作的关键是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犯罪行为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其应承担的后果,从而树立起遵纪守法和防止犯罪的强烈意识。因此,预防犯罪的根本是一方面要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与家庭、社会相结合,共同努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一,从家庭方面去预防: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堂,是学校教育的基础,是培养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又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最为重大。家长在抓子女教育时要坚持用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孩子克服自己的弱点,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把子女的意识引向正确的方向,并且还要经常与孩子沟通,避免因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子女的不满和对立的情绪,还要引导子女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更重要的是父母要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第二,从学校方面去预防: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也是青少年面对社会的第一站,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被称为青少年的第二个家,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学校教育首先要纠正重智育轻德育,注重文化教育,淡化法制教育的错误思想,要在加强思想品德的基础上加强法制教育,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要从培养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用科学的知识和法制的观念来教育其做人的道理。改善教育环境,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从而有效的化解社会不良行径的侵蚀。同时,进行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教育。青少年的生理状态正处于发育生长到逐渐成熟的时期,对性知识处于朦胧状态的青少年,回避的方式是不科学的,应在生理教育中辅以性知识的教育,强化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还要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之具有健康的心态。面对外界的刺激,不至于心理发生扭曲,不自暴自弃,怨天尤人,能自我调整到正常的心理状态。

        第三,从社会环境和文化去预防:加强社会的“净化”营造美好空间。社会环境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哪一种方式来预防、控制、减少的。要从实际出发,彻度扭转社会不良风气,从根本上净化社会环境,消除未成年犯罪的根源。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学法、讲法、用法,树立良好的道德法律观念。大力“净化”社会环境。公安、文化与出版部门应当大力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杜绝色情淫秽暴力文化的蔓延,取缔黄色、暴力书刊和淫秽物品,大力推荐有着良好社会效益的作品,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

        四、如何完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立法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如果全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一定能得到有效保护,热情帮助,切实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量刑原则

        在刑罚量刑方面除应当从轻、减轻,还应注重对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履行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81条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殊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6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地适用刑罚和量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三)、争取青少年犯罪的刑事和解

        纵观世界现代法律制度演进过程,由于青少年的特殊性及成年人对青少年的本能爱护,使在青少年司法领域创新法律制度成功的可能性更大。青少年司法常常充当改革先导者的角色,特别是社会在短期内难以接受的权利保障制度方面,都是先在少年司法领域里作试验,取得经验,加以完善后,再推广到成人司法制度里去。首先,立法确认刑事和解,符合少年处罚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其次,我国为履行青少年司法国际准则,也需要建立附属性教育惩罚措施和刑罚替代措施。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颁布《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实体法层面进一步贯彻落实少年审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从程序法层面确认刑事和解,把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补充性机制,纳入到刑事诉讼中,适用于少年司法领域是可能和必要的。而现行刑事诉讼在纳入刑事和解后,将能更有效地处理一部分少年刑事案件。

【结语】: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其它一切人的发展。”这说明社会在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部分青少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与社会的环境和教育是息息相关的,由于社会、家庭、学校等环境的影响,有一些不健康因素对青少年人影响极大,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突出问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极其需要全社会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教育工作的关键是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犯罪行为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其应承担的后果,从而树立起遵纪守法和防止犯罪的强烈意识。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的根本是要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与家庭、社会相结合,共同努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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