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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执法难背后的三个实质性问题

时间:2022-04-15 15:17:52 浏览量:

公路执法难背后的三个实质性问题  

   

      提起公路执法,我们业内一些同志将之视为中国第二难,即次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确,无论是路产路权的维护,还是公路规费的征收,我们都面临着太多的困难和阻力。从表象上看,这些问题通常被归咎于地方政府支持配合不够、管理机构设置混乱、公路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相关装备不能配备到位等等诸类因素。  

    当然,以上因素也确实是造成公路执法难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的分析仅仅在停留在这些原因上,那么,这个“中国第二难”恐怕就只能永远“难”下去了。可以说,至少十年前,这些因素就被当时的人们所认识和重视,然而,十多年过去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一日千里,可在行政执法这个问题上,却总走不出的死胡同。结论只有一个:我们至今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一直是在隔靴搔痒,而不是釜底抽薪。   

其实,公路执法难只是公路所有权属不清、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配套、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三方面问题在实际工作的必然反映。这三个问题一天不解决,公路执法难现象就一天不会消失。   

    先说公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从表面上看,公路是国家公益性设施,除少数由民间资本直接建设经营的(其最终权属的界定目前仍有争议)之外,所有权无疑为国家所有。但是,国家毕竟是个抽象的概念,涵盖的面十分广泛,具体考究起来,就只能在各级政府之间定位。问题是各级政府由于所处的位置不一样,最终的利益并不可能总是完全一致,特别是在目前公路建设仍具有“政治任务”特色,往往靠方方面面“齐抓共管”的情况下,客观上,使公路执法注定要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服务于不同的“东家”,而不可能是一个抽象而模糊的“国家”。这在对非交通标牌的管理和公路街道化问题的管理上,表现的十分明显。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那不是违不违背公路法规的问题,而是他们作为“东家”兼“东道主”所自然具有的权力。   

    更严重的权属问题还是地界的问题:在公路建设时,由于征用土地涉及巨额的费用问题,许多承担征地任务的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处理,并不办理正式的土地征用手续,这就造成我们众多公路部门路产路权的“虚置”。从法律上讲,我们对公路的管理权几乎要大打问号。如我们禁止农民在边坡种植农作物,农民却因交纳了“两上缴”而理直气壮向我们“讨说法”。至于路边的开挖填土、搭建,由于我们常常连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证书都拿不出来,在法律上,本身就处在不利的位置,要进行阻止,谈何容易!我们总在说依法治路,但遇到这类情况,还得实行“人治”,请地方政府出面干预。当然,这种干预不会是无偿的,是以我们其它方面的妥协为代价的。  

    要解决所有权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应放在商品经济大环境下去想办法,即建设资金的筹集可以多元化,包括地方政府投入以及民间资本,但作为公益性很强,又特别强调整体网化协调功能的公路来说,所有权主体不宜分散,应集中在省市级政府上,再由各级公路部门代表他们行使相应管理职能。“全民办交通”是件好事,但,好事不能过头,应该限定在资金的筹集和对交通支持的“全民”化上。  

    再说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问题。关于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可谓少,国家有《公路法》,各省有《公路条例》,大多数省辖市、地、县还有这样那样的管理规定,差不多每年都要发一次文。可惜,真所谓“龙多不治水,鸡多不下蛋”,这样多的法律、法规、红头文件,就是解决不了公路执法难问题。稍作研究,就可以发现,这些法规文件往往是自说自话,与国家的大法不配套,与相关的专门法律不“兼容”。说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从去年起,对养路费征收实施新的计量标准,这本是遵从实际,增加国家规费收入的良措,但实施后,矛盾却相当尖锐,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车主围攻征收所导致直接冲突的事件。不错,我们上级的政策规定需要执行,但,退一步想,人家车主按我们的标准载货,公安部门却依据公安法规视之为超载(甚至在运管部门也是这样),随时可能因此而被查处,人家心里能乐意?如果认真较劲,谁又能保证在法庭上我们一定会是赢家?   

    还有对超限运输的查处,应该说是十分迫切十分必要的。可是,在实际中,我们虽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没查几天,就不让查了,好象是怕有“三乱”嫌疑。后来又集中到一个固定点查,标准的守株待兔,效果可想而知。那么,我要说,既然是一个十分必要,于国于民都有利的事,为何当初制定相关法规时,不在程序和内容上都更正式些呢?何必稍有风吹草动就只得作罢,灰溜溜的,倒象做错了什么似的?   

    第三,管理体制的问题。这个许多同志都有深刻的体验。公路管理机构重复设置之多,连我们业内人员也感到不可思议,不少省(区)在公路管理局以外,又平行设置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局、征费稽查局,有的还成立收费公路管理局等,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出现了几个公路管理机构,形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不要说对外行政执法,就是相互间的关系都难以协调。此外,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也不规范,省一级的好些,基本都叫公路管理局,而地、市以下名称则比较混乱,有称公路管理局或分局的,有称公路总段的,还有称公路管理处。县、市级与地、市机构名称上基本对应,上设局,下叫分局,上设总段,下叫段,上设处,下叫站,但还有乱中添乱的,如江苏省部分地区,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全叫公路管理处,常常让人不知所以然。   

这样不规范的体制降低了我们行业管理工作的运行效能,增加了系统“内耗”,也直接影响了公路部门的整体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人为制造了许多执法难问题。比如在东部沿海地区普遍存在当地车挂异地牌照问题,明明是在当地使用,却挂着外地的车牌,按外地较低的标准交纳养路费。从本质上说,这无疑是一种漏逃国家规费的行为,交通部曾明令禁止,但因为管理体制上的不顺,外地的养路费征收机构非但不予以限制打击,反而暗中支持鼓励。   

    管理体制的问题,根源是在于各级政府在公路管理上的职责没有合理划分,而职责的划分又依赖于公路权属的划分和确认。因此,体制问题的解决,根本上还得靠权属问题的解决,哲学上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将是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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