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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聘用制书记员2023新政策(9篇)

时间:2023-05-05 19:00:02 浏览量:

篇一: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最?5000元?!法检聘?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出台来源|法治云南?云南省出台法检系统聘?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为做好法检系统聘?制书记员经费保障?作是完善法院、检察院?员分类管理,确保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改?任务落地?根的重要举措,同时,推动云南省各级?民法院、检察院聘?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近?,云南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院、省检察院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聘?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对法检两院聘?制书记员经费保障标准、经费使?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各单位聘?制书记员经费项?年初预算限额。省法检两院根据?作需要在聘?制书记员实有总量范围内核配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的聘?制书记员??额度。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负责根据核配的本单位??额度,在年度预算中申报及统筹使?经费。全省?民法院、检察院聘?制书记员总量按照?额法官、检察官数量扣除编制内书记员数量后确定。各单位聘?制书记员经费保障总额根据分配名额及保障标准确定。保障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平程度,分三类地区按照三个标准进?保障,即?类地区5000元/?,?类地区4500元/?,三类地区4000元/?,保障?平总体?于法检两院上划前实际发放?平。经测算,省财政每年需?出近4亿元。云南省聘?制书记员经费保障标准制定?作的完成,完备了全省司法体制财物省级统管改?内容,对云南省建?公正?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公正?使审判权、检察权将起到积极促进作?。

篇二: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要求,根据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向社会公示以下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可联系报名、参与竞争,我们将在报名供应商中择优选定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陕西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第三方劳动服务公司)。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并具有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经验,没有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主要涉及资格审查、笔试、岗位技能测试、资格复审等多个环节。

  参照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实施。受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工作安排,按甲方约定时完成招聘工作。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对聘用制书记员的额度核定、招聘、使用、考核、监督以及职业保障等活动作出具体规范,明确了聘用制书记员承担的职责、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要求按照员与聘用制书记员的配置比例。

  并根据员额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制书记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做好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履职保护等工作。

  明确要求辅警履职行为应当在所在单位及其司法警察的指挥和

  监督下进行,区分辅警可以从事的工作和不得单独从事的工作。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日常办公等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实行动态额度管理、等级管理。

篇三: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一、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4、实有人数58人,法官员额数19、法官助理人数16、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7人、司法行政人员10人。聘用制书记员有10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聘用书记员中25岁以下8人,26-35岁2人,任职2年及以下6人、3-5年4人,学历均为本科。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3人。

  二、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

  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二)更新观念,正视聘用制书记员的问题,不能太过于区分正式书记员与临聘书记员的身份差别,要融为一体,与聘用书记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减少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以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式开展。

  (三)认真贯彻落实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完善社保体系、变更招录要求,侧重专业性,稳定书记员队伍,完善书记员的职级晋升制度。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院队伍。加大对聘用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由于较多临聘书记员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大其业务培训,还要多组织聘用书记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四)由于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较大,法院要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承诺书,增强聘用书记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共有干警85人,在审执部门办案的法官人数为25人,现有正式在编的行政编制书记员为7人,事业编制的书记员3人,各业务庭聘用的书记员18人。

  书记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无论是在编的、还是临时聘用的书记员,均把目前的书记员工作当作短暂的过渡,而非自己一生的事业来热爱。目前我院行政在编书记员中有3名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其中2名书记员法官审核手续上报未审批,一名正在参加法官任命前的培训学习。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中,还有一名担任法庭的立案工作。18名临时聘用人员,均把书记员当作跳板,一部分人是边工作,边学习法律知识,边参加司法考试,一旦通过,就跳槽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有的甚至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就到一些门槛较低的法律服务所从事案件代理工作;一部分书记员边边工作等待行政、事业单位公招公选的机会,一旦通过考试就跳出了法院。

  2、自1995年开始,龙安区法院公开招聘了五批工作人员,招录的五批公务员均为政法编制,除2011年的2名同志未担任法官,其余均担任业务庭的审判骨干。没有专门的书记员招录编制,未公开招录过书记员。

  3、因书记员80%为各业务庭自行聘用,他们中只有少数为法律专业,大部分为非法律专业,上岗前又无专门的培训,导致书记员水平参差不齐,表现在:各类笔录字迹潦草;不善于归纳、总结庭审中当事人讲话的重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不能弥补法官的粗心和疏忽;依赖法官提醒,案件承办人开庭需要一边驾驭庭审,一边注意书记员的节奏和记录的内容,分散了法官的注意力;整理卷宗不细心,几次案件评查中属于书记员立卷、订卷环节的瑕疵占到80%。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4、书记员培训机制不完善。上级法院每年都会有专门的法官培训计划,对党组的、对新任法官的、还有新

篇四: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

  作者:姚志华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4期

  摘

  要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是书记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对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出了高度概括和规范指导,但有关聘任制和书记员单独序列的规定也引起了学界争议。书记员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改革更应当关注其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书记员制度

  职责

  单独序列

  聘任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一、书记员的历史演变

  就我国而言,书记员涵义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依据其夷厉时期的“亻朕匜铭文”豍所记载的判决,可以推断出当时已经产生了专司记录等文案事务的职业。

  从汉、唐、宋等朝代的司法掾吏、参军、佐吏等胥吏,到清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六房办事,他们都负责着与司法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务——收受呈词、登记挂号、安排堂审、录写堂供、缮定文稿、整理保管档案——其职责相当于现今的书记员。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结束了统治中国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君主政体,建立了中华民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司法制度,并具体明确了有关书记员的规定。国民政府时期,针对书记员的设置、义务及任用资格等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范在今天的台湾地区仍然发挥着作用。

  我国现今普遍实行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是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为基础,直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2003年《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方才逐步形成体系。此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中也有关于书记员工作的具体规定,从而把书记员的职责和地位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下来。

  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书记员作为法院司法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院审判、人事管理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书记员制度改革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篇五: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2022年书记员7?利好政策竟然是……01书记员保障规范化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法院、?民检察院聘?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案》(以下简称《?案》),???将编制外书记员管理纳?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实?聘?制使??式,由??法院、检察院与聘?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采取省级统?招聘、实?等级管理、加强考核监督、建?退出机制等措施,切实提?聘?制书记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平。另???,将聘?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纳?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落实经费来源渠道,为聘?制书记员提供必要和稳定的?资待遇,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保险等福利待遇,切实提?聘?制书记员职业保障?平。同时,根据《?案》内容,各地区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如《安徽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管理制度改?实施办法》《内蒙古?治区?民法院、?民检察院聘?制书记员管理实施?案》等。这些都是在政策层?对书记员岗位提供了保障,让?家更有信?地从事书记员?作,打消了?家的后顾之忧。02书记员需求扩?化全国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数千万件,案多?少的?盾进?步凸显,特别是书记员等审判辅助?员的缺?较?,?法很好地满?审判执??作需要。在司法体制改?背景下,书记员考试近两年异军突起,多个省份开始?规模招考。主要有湖南、内蒙古、陕西、贵州、河北、天津、青海、江西等地。如2019年陕西省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972?、安徽省检察机关公开招聘聘?制书记员880?、内蒙古法院系统录?聘?制书记员1291?、湖南省检察机关招聘聘?制书记员2636?等。各地招聘需求扩?,就为?家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参与到书记员的考试中。03书记员报考宽松化聘?制书记员?多要求具备?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有些法院、检察院也有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但若符合特殊条件或经批准,对于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这在学历要求上为了很多考?打开了?扇窗,让更多?员能够报考该岗位。

篇六: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人民法院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

  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

  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十天以上,一个

  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四章

  聘期与解除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续聘为一年一次,年限不定。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部门提请、政治处审核、院长(含经院长授权的主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纪律或本院规章制度的;

  (二)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

  的,请事假连续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五)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

  (六)有其他行为,给法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法院声誉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篇七: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某省委组织部、某省人事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

  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章

  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政法专项编制内的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补助、奖金,按照本院其他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减半发给。

  第十六条

  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该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一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第十七条

  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但是对休假有年限规定的,剩余聘任期不足规定年限的,只享受聘任期内的相应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聘任制书记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经批准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的,面授期间可予准假,但各项学习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聘任制书记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本院其他公务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任制书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安徽检察机关2023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安徽检察机关2023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考试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00至3月16日12:00。请各位考生提前做好准备。招聘相关的工作安排通知已整理在下文了,各位考生可以关注一下!下面是整理的“安徽检察机关2023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供考生参考阅读。

  安徽检察机关2023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一、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大专及以上。其中,以大专学历报考的,仅限全日制公安与司法大类专业;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的,具体要求详见职位表;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出生);具有3年以上(截止2023年3月)我省检察机关工作经历的现有聘用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2年3月以后出生);

  (五)具有计算机速录技能;

  (六)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回避关系的职位;

  (七)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情形不得报名: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被单位辞退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现役军人或者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六)全省统一招聘的聘用制书记员入职不满3年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报名时,经短信验证码验证后,签署《安徽省检察机关2023年公开招聘书记员诚信承诺书》,按照要求填写《安徽省检察机关2023年公开招聘书记员资格审查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每位报考人员限报考一个职位,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报考人员免缴报名考试费。

  报考者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网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可于报名后至3月17日12:00前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在3月17日15:00前改报其他职位。

  省、市两级检察院最低开考比例为3:1;基层检察院最低开考比例为2:1。报名人数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招聘计划数。因招聘职位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报考者,可于3月18日9:00至12:00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省检察院及其派出院职位的,网上资格审查工作由省检察院组织实施。报考省辖市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的,网上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辖市检察院组织实施。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

  考试项目包括笔试、职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由省检察院和省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考点均设置在各省辖市,具体地址见考生准考证。

  报考省检察院及其派出院职位的报考人员,在合肥市参加考试。

  (一)笔试

  (二)资格复审

  考生可于4月中旬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入围资格复审和面试。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的人选,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均可入围。

  复审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报名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报考人员须按照职位资格条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笔试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年龄放宽条件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检察院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对于2023年毕业但目前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23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或者证书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聘用资格。

  省检察院负责本院及其派出院面试人员的资格复审,各省辖市检察院负责本院及其所辖基层院面试人员的资格复审。

  (三)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计算机速录技能,采取上机操作(看打)的形式,满分10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成绩。参加人员为入围面试且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60分以上的为合格,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面试。因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该职位笔试成绩依序递补。职业技能测试工作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四)面试

  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面试工作具体事宜另行公

  告。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50%、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聘计划数的,报考者面试成绩需达到75分或当天该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程序。

  四、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

  由省检察院和各省辖市检察院组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一)体检与考察

  体检和考察对象按照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均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体检和考察对象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工作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者,由省检察院和省辖市检察院组织考察组,参照安徽省公务员招录考察标准进行考察。

  (二)公示

  对体检、考察合格者,省检察院和各省辖市检察院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名,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省检察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进入面试但未入围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纳入招聘递补库。

  (三)聘用

  公示结束后,办理聘用手续。各招聘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司法雇员序列进行规范管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如已聘用人员在下一次全省统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之前,主动放弃聘用或被解聘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递补库范围内按成绩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人选,由所缺额院提出,市检察院研究决定并报省检察

  院审批。

  五、待遇保障

  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所在检察院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县(区、县级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水平,由用人检察院会同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聘用制书记员按四级十六档的单独序列管理,建立薪酬标准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薪酬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根据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切实保障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稳定。

  聘用制书记员依法缴纳“五险一金”,享有带薪休假、健康体检、工会福利等权利。

  六、咨询安排

  政策咨询电话:详见《安徽省检察机关2023年公开招聘书记员职位表》。

  监督举报电话:*************(省检察院机关纪委)

  *************(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技术咨询电话:报名过程中的电子照片制作及提交审核、准考证打印等技术问题,请拨打联系电话*************。

  本公告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篇九: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新政策

  

  探究书记员制度改革

  探究书记员制度改革

  --以基层法院为视角

  【关键词】

  司法改革新型审判团队

  聘用制书记员

  【摘要】

  近几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走得越来越快,越走越深,对于书记员的权责明确、职能定位亦处于探索变革之中,书记员管理的改革显得十分紧迫。书记员在我国司法系统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在改革中只能继承发展而不能简单地废除或排除,书记员改革需要从高院,甚至最高法的层次开始,由上至下,先共同后特殊地进行改革,继承先前的成功经验,取其精华。目前,我们从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经验上,逐步进行聘用制书记员的改革探索。

  【正文】

  在最近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大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1+1+N”或“1+N+N”的新型审判团队模式,书记员加紧进行职务序列改革。目前,书记员制度的改革趋势有人认为应该是独立化、职业化,需要从法律角度包含书记员的司法辅助人员独立的司法职能定位,这不仅有利于团队办案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人才的量化与流动。在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书记员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详细的规定,所列举的条文不够细化。在一些发达省份或经济发展加好的地区,部门法院直接将司法辅助任务全额外包,有多少员额法官就组建多少个审判团队,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引发强烈讨论。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在思想观念和时间操作上和贴近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上下功夫。

  一、书记员的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书记员的功能作用有其历史渊源,古时人们为了将案件登记造册财设立类似书记员的岗位,审判过程往往简单迅速,民众根本无法记住并作出评价,但旧时的书记员在产生的时候就不受重视,书记员的实际地位类似于审判者的跟班,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或从属关系,关系之间存在等级差异。近现代,在习惯继承层面,法院逐步形成了成长式阶段发展关系,担任审判岗位的人员要先在书记员岗位上进行长期锻炼,逐步选任为审判岗位人员,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目前书记

  /员队伍存在明显的不稳定特征,人员流动性大,审判记录权得不到保障,书记员在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一直扮演着辅助角色。

  关于庭审记录权力关系的论述并不多,权力界定和说明比较模糊。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一是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在庭审过程中建立更加独立化、职业化的“记录者”并无探索,对书记员行使审判记录权监督法官审判活动的保障配套不够重视。二是书记员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作为审判者本身并不能时刻掌握庭审的每一个细节,原被告双方的辩词会无可避免地给法官带来裁判影响因数。三是书记员的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程序性工作,关于庭审笔录、案卷规整、证据保存等都会影响法官依法审判。

  对于我们国家的书记员来说,书记员必须要履行双重职责。一是服务审判工作需要,二是记录审判过程。记录审判过程是服务审判工作需要的一种体现,且必须在法官的领导之下。从最早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文中,我们发现书记员处于被双重领导的地位,一方面要接受书记长的领导,一方面要接受法官的领导,这是我国最早关于书记员记录权的最早说明,都是以明文规定书记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与责。在最近的司法改革中,基层法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同时同样保留了形式,具体表现为法官助理履行工作职责必须在法官的领导之下,书记员履行工作职责可以独立于法官。但是当前书记员的审判记录权的初始形式,受到极大挑战,这种挑战起源于长期以来我国书记员体制改革没有具体的规划、缺乏系统性。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在开始没有对书记员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分头探索,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策略。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历次修改、制定过程中,都保留了书记员制度改革的余地,当下的改革却越来越忽视这一点。

  二、改革的新形势下,聘用制书记员的现状

  书记员制度不断空洞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法院为缓解办案压力实行的聘用制书记员制度。从另一个方面说,原有的在编书记员不能满足甚至部分制约了审判质效的提升,所以不对现有书记员制度进行根本改革,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制度,就无法迎合司法工作发展需要。

  /以下,本文将以中国西南部省份大量使用聘用制书记员的D市4个基层法院作为研究案例,案例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占比非常高,甚至所在地区法院的整理聘用人员占比也比较高,十分值得研究。

  人员结构上,案例法院一共有在职书记员82人,在编书记员21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仅10人。女性65人,男性17人;本科71人,大专及以下11人;任职两年以内68人,3-5年14人。

  工资待遇上,聘用制书记员实际平均年工资约27600元,同时当地实际平均年工资约为25200元。

  办案上,2021年案例法院共受理案件24610件(含旧存),法官63名,人均结案298.19件。民事简案书记员处理案件327.5件,繁案书记员处理案件230件。

  在社会化购买上,均推行了不同程度的外包措施,电子档案同步生成外包比例为百分之百。男女比例失调严重,工资待遇比之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略有提升,但基本趋同。

  (一)书记员工作模式的固化

  1.目前和预期工作内容均以简单重复型为主。(1)目前书记员简单重复工作占比大,且对审判一线了解程度越低,认为书记员工作难度就越低;(2)审判单元间书记员工作难度分化,以简单工作为主和以专业工作为主的两种形态同时存在且均占比不低。

  2.现行机制下工作压力较大且分布严重不均衡。以正常人平均工作量100%为标准,书记员感受的工作压力较高,且书记员间的工作压力严重不均衡。根据统计结果,均有超过40%的人员认为书记员合理的年办案量为200件。参照该法院繁简分流机制,得出20%的浮动比例,即简案书记员200-240件,繁案书记员160-200件。

  (二)书记员的工作收获随时间推移呈下降趋势

  职业成长期短导致个人发展空间小。调查认为,个人最佳发展期与发展瓶颈期高度一致,可以推断出书记员认为工作中不能掌控新的知识技能时,没有其他提升空间,发展进入“瓶颈期”。各方对书记员瓶颈期和职业的看法相互矛盾,70%的书记员对职业生涯持有正面态度,70%的书记员认为职业规划应定位锻炼。笔者认为这反映出高待遇无法弥补发展空间小带来的负面看法。

  /(三)待遇的落差

  在考量工资待遇对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的影响时,加入实际回报率及收入对比率两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工作回报率方面,假设劳动均获得对应薪酬时工作回报率为100%。根据统计,52%的书记员认为工作回报率不合理(回报率70%以下)。收入对比率方面,假设与同等条件同龄人平均工资为100%。根据统计,30%的书记员中认为其薪酬仅为平均工资的66%或更低,11%的书记员认为其薪酬远高于平均工资。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更为严峻:“试用期内薪资标准按照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合格后,每人月工资1270元,除去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外,到手现金收入也就1000元。”上述论证表明,高压力和高收入、低压力和低收入均无法让书记员满意,在法院承受的范围内单纯提升薪酬不能解决人员流失。

  三、书记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权力的不明确的弊端

  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下,不少从事法院改革工作的认识,认为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对审辅人员定位时,需要明确辅助法院审判权运行和辅助法官审判权行使是不同的概念。逻辑上前者包含后者,后者被前者包含。在此基础上得出:职责上书记员辅助法院审判权运行,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权行使;权限上书记员可以从事法官助理的工作,但法官助理不能从事书记员的工作。

  这种区分方式能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下满足“庭审过程的正当性需要有更为具体的诉讼制度甚至司法制度加以保障”和“具有法定证明意义的笔录需要由具有公证证明性质的主体进行制作”。但这些观点未能在目前的定位中得以体现,反而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书记员入职门槛可以适当放宽,在学历上不宜提出更高的要求。司法实务层面将书记员审判记录权的性质被归类到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庭审笔录的制作主体和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未引起重视,与我们传统裁判理念忽视程序价值,轻视程序正义有密切联系。而且也与我们轻视诉讼制度的设置和运行的细致化、精细化理念有关。这使得书记员制度改革未能深入到问题的根源。

  /基层法院视角下,身份混同是必然的选择。目前的组织架构中,法官助理制度尚未成熟,书记员是分担法官审判压力的最佳人选。故形成用高素质书记员分摊法官审判职责,用服务外包人员分摊书记员审辅职责的模式。因此中基层法院在人员配额有限的情况下,无力负担与案件数量对等的,仅处理“简单”工作的书记员,书记员素质必须提升。

  法官视角下,相比严格区分书记员和法官助理所带来的管理成本增加,混同使用模式更具吸引力,即将案件按照辅助人员的人数平分,各辅助人员对各自所分配的案件“负责到底”。这种模式使书记员与法官助理承担同等工作量,减少法官管理精力的消耗。

  书记员视角下,身份混同对其有利。观念上,实务层面普遍认为法官助理高于书记员,前者是预备法官,后者仅是聘用人员;职责上,法官助理的工作更有利于积累经验。

  各方主动或被动推动审辅人员身份混同,加剧了书记员定位的边缘化。

  (二)审辅事务管理出现法院内外部双重脱节的趋势

  在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员属于公务人员队伍序列,法官助理依据“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这与我国人员分类管理模式中,对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定位恰好相反。而这种制度架构无疑降低了对书记员的管理力度。

  内部管理方面,基层法院出现审辅事务与审判实务彻底分流,管理脱节的趋势。以该法院某审判单元为例,法官除了庭审和判决之外,所有的辅助工作均由书记员处理。这使得法官审判效率极大提升,年结案量达到上千件。效果上契合司法改革目的,但这种分流趋势会导致基层法院内部对书记员管理脱节。目前管理架构中,主要由员额法官直接对书记员进行业务管理。但法官在办案压力下,只能掌控审辅事务的处理结果,难以兼顾处理程序。管理上的脱节必然会增加无意的审判信息丢失或有意的审判信息泄露,在书记员不断流动时,缺乏制约方式致使书记员责任感缺失;在书记员保持稳定时,缺乏晋升空间又会提升书记员的权力寻租机率。且法官在脱离审辅事务后,无力指导书记员。书记员内部可能形成潜在的管理系统,反向制约法官。

  外部管理方面,从逻辑上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特点导致法院必然追求各环节的稳定性。在书记员群体流动性问题的催化下,中基层法院主动或被动的引入相

  /对稳定的外包服务平衡。作为法人,社会机构的稳定性远远高于作为自然人的书记员,但管理力度上,两者却正好相反。基于前文的统计,外包机构招录高素质人员,将因与书记员同样的问题,因流动性引起管理脱节;招录普通人员,又将因为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增加管理成本。

  (三)法院与书记员个人之间利益冲突

  基层法院理想的书记员群体与现实的环境之间的剧烈冲突,超出了目前改革措施所能调和的极限。

  发展上:书记员通常在经历一个月的实习就能掌握基本工作技能;在入职半年左右可以做到比较熟练;入职2年左右发展进入瓶颈期。这种现状下追求书记员群体的稳定与书记员作为高素质人员对自己的定位产生冲突。该矛盾解决前,法院追求书记员稳定的举措必然与预期目标相去甚远。

  发展空间方面:基于法院所能提升的薪酬待遇无法全面满足书记员群体的需求。主流观点认为应建立书记员晋升体制,但书记员的进入渠道为灵活的聘用制,晋升体制极有可能产生权力寻租。结合管理惯性,这种晋升体制可能在短时间内固化,无法发挥激励作用。

  培养上:基层法院往往选择定向培养机制,书记员入职后专精于某一类型案件,达到实习时间短、工作效率高、管理成本低的效果。但这种机制使得书记员只能接触固定领域的法律知识,不仅可能与自身发展规划冲突,而且部分领域的市场需求稀缺会导致社会求职的困难。

  考核上:加强书记员考核考评对法院来说十分重要,提高书记员的流动性对于提高审判效率来说十分有效。但是看到,对于持短期就职意向的书记员,考评机制的作用有限;对于持长期就职意向的书记员,稳定性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失去该因素,书记员职位的吸引力将大幅下降。

  积极性方面:书记员群体中持长期就职意向的书记员的比例,会在持续流动中不断增加。结合发展空间不足的现实,必然出现书记员效率高而法院追求书记员稳定性时,书记员呈现高流动性;书记员工作效率低而法院追求书记员高流动性时,书记员群体却呈现高稳定性。从理性角度分析,书记员应当以自己的最小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高素质人员的最优选择就是定位锻炼,工作一定年限后离职。

  /四、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书记员制度的改革趋势

  目前书记员的边缘化直接原因是案件量的增长。从案例法院上看,如果案件量减少一半,基层法院内部可以扭转书记员身份不明、职责混乱的趋势;如果案件量持续提高,上层单纯以政策方案推动的改革势必难以落地。故改革应以保障中基层法院审判运行为前提。

  (一)庭审记录与聘用书记员制度的相互支撑

  庭审笔录十分重要,它关系这人书记员地位的轻重。我国书记员制度长久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组织层次上的规定了庭审笔录的必要性与制作主体,却没有规定庭审笔录的法律地位与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已经记载于笔录的事项在法院裁判时也可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书记员定位必然边缘化。

  独立行使书记员记录权的重要性,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但这种制度短期难以成熟。在法定的庭审笔录的形成时间是庭审后5日内的基础上,规范审辅事务外包下的庭审笔录制作形式,要求基层法院引入速录员或电子技术进行庭审记录时,书记员的签字作为庭审笔录是否能成为法院司法文书的重要依据。

  1.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必须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庭审笔录的法律地位、申请速录员回避的权利、申请陈诉记录补正的权利。同时速录员制作的笔录,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同步向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呈现。即速录员形成的记录,是应当事前已告知、事中已确认,事后可补正的庭审活动真实记录。

  2.厘清记录与笔录的区分。在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确认,法律上将原被告双方签字的记录作为庭审记录,书记员以作者身份确定庭审记录的全部内容。如果书记员未参加庭审,则有权通过录音录像获得庭审活动的完整重现。

  3.深刻认识制度的不足。聘用制度推行的出发点,是稳定当下书记员制度空洞化的举措,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重重新定位书记员提供了一个时间缓冲。

  (二)增强书记员制度的流动性

  1.以扩展流出渠道的方式增加书记员职业的吸引力。虽然目前法院书记员职位具有吸引力,但所吸引的群体与法院的希望之间存在落差。换言之,相比愿意终身工作的大专生,法院更希望招录3年后离开的法学研究生。

  /具体措施:第一是与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在确定招录法学类公务员时,适当将限制条件向法律工作经验倾斜;第二是建立书记员轮岗轮替制度,一名达到工作5年的书记员可以掌控大多数部门法的实际运用,能够胜任律师或中等企业法务主管,从而延长书记员成长时间的同时增加书记员的职业收益;第三是构建工作推荐制度,通过为书记员提供在岗期间的表现证明,增加书记员的社会就职竞争力并提升工作积极性。

  2.减轻工作压力,增强荣誉感,提升队伍凝聚力。现阶段书记员晋升体系和薪酬体系难以实现,应采用更全面的方式提升书记员的稳定性。

  可行的实施办法:第一是增加人员数量。建立与现行人员管理制度相匹配的聘用制度,争取地方财政的理解与支持。在招录正式工作人员的基础上,留下一部分岗位比例招聘短期2-3年的合同工。经过实习锻炼和审判工作实践,合同期满后工作能力突出的可以长期固定合同的方式进行二次聘用;第二是完善实习机制。加强与专业院校的合作,形成院校讲师与法院法官组成的“1+1”培训团队,对聘用书记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第三是完善聘用书记员等级与待遇晋升体系,划分好层析待遇和工作分工,根据各审判团队的实际工作需要选派聘用书记员加入;第四是加强事务性工作的社会化购买。将一些不影响司法公正,不关乎审判工作秘密,简单、固定、日常的工作外包给社会机构,减轻一般书记员的工作压力,使之有时间学习提高。

  五、结语

  如何管理好书记员队伍并不是一件小事,推动书记员制度改革并不完全是书记员自身问题引发,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书记员因其责,因其担任角色,往往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讨论。书记员制度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快,书记员自身权责明确,职责定位都有很大可以探索创新的空间,两条路径通向完全不同的终点。无论选择何种方向,都需要我们正视问题;以保守的理念避免书记员制度漏洞;以改革的思路进行研究确定最优方向。

  参考文献:

  [1]《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2]《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3]《法制与经济》2021年第1期。

  [4]《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1年第6期。

  [5]《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9日第8版。

  [6]《法律适用》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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