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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营业税新政策

时间:2022-04-06 15:07:50 浏览量: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政策已做了较大的修改。文章研习了这些新政策,查证了有关条款的效力性,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问题的回复意见,对建筑业营业税新政策进行全面的阐述解析,并就争议较大的混合销售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政策
 
    一、适用税率和征收范围
 
    第一,适用税率:建筑业营业税适用3%的征收税率。
 
    第二,征收范围。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仅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与《建筑法》中的建筑业、建筑活动概念不同,不包括建筑活动中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税。但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电话初装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大型成套装置维修费用是指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大型成套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原规定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已取消。
 
    二、纳税人
 
    第一,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和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在内。
 
    第二,纳税人为分公司。分公司通常情况下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因此,公司内部的建筑分公司给其他分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价款,应征营业税。
 
    第三,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四,自建自用。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由于不是有偿的,所以不需要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但自建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除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外,所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含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是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设备价款和装饰劳务
 
    除混合销售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提供装饰业劳务的,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以纳税人实际经济利益包括价外费用,甲供材料、设备不包括在内。
 
    (三)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提供建安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以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应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总额的发票;分包方应向总包方出具分包合同金额的发票。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否则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如何理解建筑业分包差额征税的条款?首先,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的范围限于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即纳税人应自行完成部分建设工程,仅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向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合法分包。其次,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不能扣除。新政策删除了关于转包工程可以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特殊规定,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根据“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的基本法理,除此列举的分包业务以外,一律实行全额征税。因此,新政策下总承包人必须就建设单位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不得税前扣除所支付的转包款。再次,扣除对象不包括分包给个人的支付款项,因为个人无法取得建筑业资质,分包给个人,要么形成非法分包,同转包一样不能享受减免政策,要么实质上形成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建筑业劳务,不能为营业税纳税人。最后,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限于施工工程款,建筑设计、物资运输等相关辅助费用不在允许扣除范围内。
 
    (四)混合销售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五)兼营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新政策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违约金、赔偿金
 
    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效条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强调,提供应税行为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置条件,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符合。
 
    五、总分包申报纳税
 
    对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新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不再有法定扣缴义务,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申报纳税,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建筑款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总包方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六、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政策关于跨省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没有单独解释,说明跨省工程建筑业营业税不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改为“向劳务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向建筑业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七、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免税规定
 
    第一,境外劳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九、案例分析
 
    问题内容:公路施工企业(不是生产销售单位),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工程完工后,设备就拆除运走)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没有对外出售,按工程总造价缴纳了营业税。但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该企业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如何缴税?
 
    笔者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问题的回复,实际上是认为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制造的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按这种理解,建筑业企业为施工需要制造的建筑材料价值部分就不用交营业税,只交增值税。但是建筑业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建安合同,其必须提供合同全额的营业税发票,所交的营业税也必须会包括建筑材料在内,无法做到建筑材料不交营业税只交增值税,与现实情况显然矛盾。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许多建筑材料、构配件要通过现场加工、预制,才能进行安装施工,形成工程实体,这实际上是在提供建筑业劳务,不能按混合销售看待。国家税务总局上述回复已明确仅供参考,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经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仍然有效,所以建筑业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建筑材料同理可证),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说,建筑业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建筑材料、预制构件,通常没有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建筑材料、预制构件销售并单独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之四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计缴营业税,即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和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包括在建安工程营业额中计缴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不能按混合销售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认定。
 
    参考文献:
 
    1、关于赔偿金问题[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9-12-16.
    2、施工企业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如何缴税[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9-04-01.
    (作者单位: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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