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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策研究

时间:2022-01-28 15:15:01 浏览量: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把职务犯罪预防纳入了日常工作,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据有关方面统计,从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以来的4年间,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3544件,结合犯罪调查和分析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49844件,针对易发犯罪部门开展预防咨询92731次,提出书面纠正违法26680次,帮助落实预防措施125576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93859次,建立警示教育基地2094个。这一组数据生动展示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进展、新突破。但无庸讳言,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纵深发展,笔者拟从立法建言、制度建设、观念转变、协调配合等方面谈一些粗浅的分析和看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立法滞后是影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关键所在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众所周知,目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及部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意义上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刑事法律依据、职责要求依据。而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又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但这些法律及相关规定,大多都是一些很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很多预防措施、检察建议的落实受到一定制约,为开展预防工作的开展增大的操作难度,这也是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普遍认同的一种观点。因此,作为国家立法机关,一方面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或《职务犯罪预防法》等单行法规,吸收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经验,明确检察机关及其它单位预防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活动规则。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延伸,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另一方面应采取修改部门法律的方法,将预防职务犯罪在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使有关机关真正担负起预防职责,不断开创预防工作的新局面。  

二、制度缺失是影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  

无论是反腐败还是防腐败,都需要实行综合治理的一揽子重大举措。这是因为腐败现象多种多样,产生腐败的原因极其复杂,涉及各方面的利益盘根错节,如果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不到位,最容易产生“管理真空”。许多职务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单位制度、管理混乱、监督乏力的漏洞走上犯罪之路的。因此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扩大社会参与面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今后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预防腐败。“反腐败”是治标,“防腐败”才是治本。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等多种形式,注重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尽量使预防措施实现效益最大化。要通过完善各种堵塞腐败漏洞的制度建设,如预算制度、会计制度、干部任用和轮换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领导及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等,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制度环境,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观念陈旧是影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瓶颈障碍  

对职务犯罪进行惩处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两个主要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特别是以办案为主的基层检察院受传统思想影响,“重打轻防”思想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把“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几个重点业务部门的工作作为考核重点, 把重点骨干力量安排到办案一线,忽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甚至没有建立相应预防机构、配备专职预防工作人员及装备的现象多有存在,缺乏探索预防工作的创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职务犯罪预防预防实效大加折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打防并重”的思想,关口前移,应该从查处案件为主的事后预防转为事前预防,否则当一批“害群之马”被惩处之后,紧接着又会有一帮新的腐败官僚粉墨登场。历史的经验表明,只有坚持注重预防、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功效,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把预防工作作为当前开展检察业务的“重头戏”,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真正在思想行动上树立“打防并重”的思想,加大工作力度,重点作好预防宣教、预防建议、预防咨询、预防调查等四个方面的工作,推动预防工作朝纵深方向发展。  

四、协调不力是影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虽然在各级党委的普遍关心和支持下,自上而下成立了各级党委统一领导、部门积极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小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各成员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在加强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推动预防措施的同步进行。特别是在重大工程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行业预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少成员单位善于“单兵作战”,协调配合力度不大,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只是检察机关或纪检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多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各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一定要发挥统一领导的作用,要定期研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对成员单位协调力度,通过制定相关措施办法,注重成员单位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绩效考核力度,将预防工作从“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从而保证预防工作在“社会层面”上取得明显实效。同时,检察机关要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一定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主力军的作用。建立和健全与成员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使预防工作走向公众化、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全面提升职务预防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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