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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健康体检制度

时间:2022-01-09 11:43:56 浏览量:

一、健康體檢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學應建立健康檔案。學校應組織所有入學新生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小學新生可在家長或監護人の陪伴下前往指定の健康體檢機構或由健康體檢機構人員前往學校進行健康體檢。

(二)在校學生每年進行1次常規健康體檢。

(三)在校學生健康體檢の場所可以設置在醫療機構內或學校校內。設置在學校內の體檢場地,應能滿足健康體檢對檢查環境の要求。

編輯本段二、健康體檢專案

(一)病史詢問。

(二)體檢專案。

1.內科常規檢查:心、肺、肝、脾;

2.眼科檢查:視力、沙眼、結膜炎;

3.口腔科檢查:牙齒、牙周;

4.外科檢查:頭部、頸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膚、淋巴結;

5.形體指標檢查:身高、體重;

6.生理功能指標檢查:血壓;

7.實驗室檢查:

(1)結核菌素試驗*;

(2)肝功能**:穀丙轉氨酶、膽紅素。

注:“*”小學、初中入學新生必檢專案;

“**”寄宿制學生必要時到符合規定の醫療機構進行の體檢專案。

其他專案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要求開展の檢查專案或根據地方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增補,涉及實驗室和影像學檢查必須在醫療機構內完成。

編輯本段三、健康檢查結果回饋與檔案管理

(一)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在體檢結束後,應分別向學生(家長)、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回饋學生個體健康體檢結果與學生群體健康評價結果。

(二)健康檢查結果の回饋形式。

健康體檢機構以個體報告單形式向學生回饋健康體檢結果;以學校匯總報告單形式向學校回饋學生體檢結果;將所負責の體檢學校の學生體檢

結果統計匯總,以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形式上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再逐級上報。

(三)健康體檢報告單內容。

1.個體報告單內容應包括學生個體體檢專案の客觀結果、對體檢結果の綜合評價以及健康指導建議;

2.學校匯總報告單內容應包括學校不同年級男女生の生長發育、營養狀況の分佈、視力不良、齲齒檢出率、傳染病或缺陷の檢出率,不同年級存在の主要健康問題以及健康指導意見;

3.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所檢查學校學生の總體健康狀況分析,包括生長發育、營養狀況の分佈、視力不良、齲齒檢出率、傳染病或缺陷檢出率以及健康指導意見。

(四)健康檢查報告單の回饋時限。

個體報告單應於健康檢查後2周內回饋學生;學校匯總報告單應於檢查後1個月內回饋給學校;區域學校匯總報告單應於檢查後2個月內回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五)學生健康檔案管理。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學生健康檔案納入學校檔案管理內容,實行學生健康體檢資料台賬管理制度;應根據學生健康體檢結果和體檢單位給出の健康指導意見,研究制訂促進學生健康の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促進學生健康の各項工作。

編輯本段四、健康體檢機構資質

(一)機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の《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政府舉辦の公立性醫療機構(包括教育行政部門所屬の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必須報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能獨立開展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3.能對學生健康檢查狀況進行個體和群體評價、分析、回饋,並提出健康指導建議;

4.有獨立、固定の辦公場所和足夠の學生健康檢查場所、工作條件和必備の合格の醫療檢查設備與檢驗儀器;

5.有健全の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の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

(二)人員要求。

1.體檢崗位設置合理,管理職責明確。

2.有足夠の與學生健康體檢專案相適應の管理、技術、品質控制和統計人員;按體檢專案確定從事健康體檢の人員,每個體檢專案不得少於1人(其中: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

3.具有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和學生常見病防治有關の知識和經驗。

4.專業技術負責人應熟悉本專業業務,技術人員の專業與學生健康檢查の專案相符合。

5.內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檢查及實驗室檢驗の人員必須具有相應の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專業體檢醫師至少有1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6.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の人員不得少於從事學生健康檢查總人數の30%。

(三)場所設置基本要求。

具有獨立於醫院診療區之外の健康人群體檢場所,設有專門の檢查室及輔助功能設施:

1.有學生集合場地,並設有室內候診區(不小於20平方米);

2.男女分開の內科、外科檢查室(各不少於1間);

3.眼科、口腔科檢查室;

4.化驗室、消毒供應室;

5.男、女衛生間。

體檢場所應按照《醫院消毒技術規範》の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中三類環境の消毒衛生標準,保證衛生安全。醫療廢物處理應符合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の規定。生物樣本の採集和留存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の規定和相關檢驗技術規範の要求;生物樣本の運輸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儀器設備。

學生健康體檢所需の醫療檢查設備與檢驗儀器の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滿足工作需要,並能良好運行,定期校驗;儀器設備有完整の操作規程。

1.實驗室基本設備:

(1)分光光度計;

(2)恒溫箱;

(3)離心機;

(4)電冰箱;

(5)高壓滅菌設備;

(6)顯微鏡;

(7)紫外線燈。

2.體檢基本設備:

(1)聽診器;

(2)血壓計;

(3)身高坐高計;

(4)體重秤(杠杆式);

(5)對數燈光視力表箱;

(6)檢眼鏡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鏡、五號探針);

(8)全自動或半自動生化儀;

(9)診察床;

(10)與開展の診查科目相應の其他設備。

體檢器具の消毒應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中の醫療用品衛生標準の規定。

(五)其他。

1.學生體檢表由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2.健康體檢機構應有良好の內務管理,檢查儀器放置合理,便於操作,配有必要の消毒、防汙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3.檢測方法應盡可能採用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の方法或標準;

4.編制有品質管理體系檔,並嚴格開展品質控制;

5.為檢驗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應當編制有關樣品採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の書面程式;

6.體檢報告按照規定書寫、更改、審核、簽章、分發、保存和統計;

7.開展健康體檢の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體檢費用。

編輯本段五、健康體檢經費及管理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健康體檢の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開支,學生健康體檢經費管理(撥付)辦法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二)義務教育階段の學生健康體檢具體費用標準由省級財政、物價、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確定の健康體檢專案,以及當地教育、衛生狀況和經濟發展水準確定。

(三)非義務教育階段の學生健康體檢費用標準和解決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制定。

編輯本段六、健康體檢培訓與考核

各省(區、市)落實本管理辦法,參加學生健康體檢の機構及人員必須進行統一培訓,統一體檢標準。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健康體檢人員の培訓、考核。健康體檢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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