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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面关于对协助调处*住宅用地纠纷的复函

时间:2021-11-14 15:12:06 浏览量: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收到你科《关于协助调处**住宅用地纠纷的函》后,我分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并于9月28日会同**镇**村委会联系到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调解,但未能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请市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与**的关系

经调查,台湾人**(男)与现住**镇的***(女)于1999年认识,2002年初于该住宅同居,同年12月共同生育一小孩,2003年两人分手并开始发生纠纷,2004年春节***搬出该房屋,**仍然于该房屋经营**贸易有限公司至今。

二、关于房屋土地来源及建设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宅基地最初是由**村委会安排给本村村民**使用,**于1998年向国土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但因生活困难无资金建设,于是在**村村民**的介绍下,于2000年6月将该地基以**万元转让给**和**,协议受让方为**。至于究竟是谁付的转让款,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购得该宅基地后,该房屋于2001年开始建设,同年建成,房屋为4层半结构。具体是谁出资建房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三、关于该宅基地土地权利人变更的有关情况

2006年3月,**向国土部门申请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属人变更为**,并与**亲自带齐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共同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土地证号为*******)。当时**的户口已经于2005年8月由四川**迁入了**,身份符合政策要求,国土部门按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变更手续。

至于**所反映的该宗土地在存在土地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仍然办理了该宗土地转让手续。事实上,当地镇国土部门(我分局)于今年7月27日才第一次收到**邮寄来的关于该宗土地存在纠纷的情况(当时我分局已给予电复),而变更手续是在今年3月份就已经办理了,国土部门并不知道该宗土地之前存在纠纷问题,完全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四、对该宗投诉处理的建议

1、市在进一步调解后如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向,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有关部门暂停该宗房屋的报建、房产证等有关办证手续。

专此函复。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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