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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1-12-08 15:21:44 浏览量: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zqwdw.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引起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2004年至2005年,我州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2000多起,其中,各种新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已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建立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促进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我州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近两年来,全州调处各种矛盾纠纷22039件,调处成功21492件,防止民转刑776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82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我州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纠纷不断发生,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上访“专业户”,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层出不穷。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业化队伍。在全州撤并乡镇前,共建司法所224个,实有工作人员216名,列编所223个,上级审批行政编239人。但乡镇(街道)一级调解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各自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使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专人管、专人抓。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项经费。这在农村的村、组一级显得尤为突出。四是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没有形成联动,往往使得一些排查出来的土地承包、山林、边界、劳资、征地、搬迁补偿等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不够。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归经管部门调处,山林纠纷归林业部门调处,土地纠纷归国土部门调处,边界纠纷归民政部门调处,劳资纠纷归劳动部门调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归经贸部门调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三)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乡镇(街道)、村、组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本上没有,一般都是由县、(市)统一安排部署后,乡镇(街道)、村、组才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防遏制作用,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

(四)现有的调解队伍法律政策水平低。目前我州乡、村两级调解队伍,由于未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政策培训,普遍业务素质差,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全州现有人民调解员15126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近6000人,占调解员总数的40%。由于文化水平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很多不规范、不合格,在2004年全州调解协议书质量抽查评比活动中,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协议书达30%。

三、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前,因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严重地影响我州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必须建立健全遏制和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有效机制,构建排查调处网络,营造“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健全责任机制。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意,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调委会对全乡(镇)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居)调委会对本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同时建立乡(镇)、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完善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
  (二)健全联动机制。要在各县(市)、乡(镇)、村(居)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组,每10户村民推举一名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在县、乡(镇)直机关也相应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明确综治、派出所、法庭、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等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

(三)健全层级管理机制。即由乡镇调委会负责调处乡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调解小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十户调解员或信息员提供信息,并调处简易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度。
  (四)健全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五)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对于调解员要给予相应的工资或误工补贴。二是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重点培训、个别培训的方式进行,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使他们善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方法,依法及时合理调处矛盾纠纷。三是抓好经费保障。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联合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调委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狠抓落实。建议通过立法,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

(六)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一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居民收入、维护基层稳定来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才能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协调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稳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抓好基层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特别要落实好土地调整、征地、拆迁、各种补偿以及财务公开的要求。四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广大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及时分析和研究建设新农村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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