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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形式下和谐监狱构建

时间:2021-11-30 21:29:57 浏览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宏伟目标,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给监狱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动力,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挑战。当前监狱工作必须紧扣和谐理念,用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角度来审视目前的工作。
一、和谐监狱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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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和谐监狱首先是充满活力的。和谐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它必须有基础,它的基础就是有活力,有活力才能达到和谐监狱的目标,包括政治建设的活力、经济发展的活力、思想文化的活力和监狱管理方式进步的活力等等,构成了一个监狱应有的活力,只有活力才会有发展,只有发展才能有和谐。
  (二)和谐监狱必定是有序的。监狱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会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文明化。
  (三)和谐监狱必定是以人为本的。狱警各方面的能力协调发展,物质、文化生活能够得以满足,罪犯能够安心踏实改造。
  (四)和谐监狱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和谐最核心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是否有一个公正的环境、公正的规则、公正的条件和公正的机会。能者上,庸者下,人尽其才;功者赏,过者罚,奖惩分明。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监狱的发展才会昂扬向上,监狱的工作实践才会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二、监狱不和谐的表现
  1.狱警与服刑人员的冲突。一方面,由于狱警身着警服,代表着国家执法,自身优越感很强,居高临下的状态时常存在,无形之中拉大了狱警与服刑人员的距离;另一方面,服刑人员本身有犯罪行为,心理上背着包袱,认为低人一等,还有人认为判处不公,抵触情绪较大。 
  2.狱警与职工的利益冲突。狱警作为国家公务员,有执法的权利与义务,而职工虽同在一个监狱,但收益比狱警明显偏低,既无警服穿,也没有执法权。由于收入分配以及地位的失衡,狱警与职工的冲突时有发生,职工不满、低看自己的现象时有发生。
  3.狱警和狱警的冲突。狱警虽同为警察,但随着思想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狱警与狱警之间的竞争或冲突在加剧。一是互相攀比。二是勾心斗角。三是违法乱纪。
  4.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与监狱工作实践的需求不和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中国监狱发展的新篇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经过11年多实践的检验,这部曾经被监狱工作者奉若珍宝的法律越来越暴露了它的缺陷与不足:首先是操作性不强。《监狱法》多为宏观层次上的规定,很多法律条文属于大政方针,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而且又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继而让监狱执法者产生了“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迷惘。其次,法律调整力度不够。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相关法律主体在实践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从而导致在监狱刑罚执行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和矛盾。
  5.监狱与社会其他部门机关不和谐。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监狱属于地市监狱,业务上受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管辖,而在财务和人事上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管理,这种管业务不管人事、管人事不管业务的多头管理模式容易造成省局和州局对监狱工作的评价、管理上不一致。
三、构建和谐监狱的方法和途径
  (一)内外结合,消除影响构建和谐监狱的不利方面。
  1.对内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狱警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狱警虽是执法者,但不是统治者;服刑人员虽是受教育者,但不是被施暴者。狱警要切实维护法律、政府和执法者的尊严,充满人文关怀,使服刑人员心服口服,自觉接受教育。
  2.对外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剧、电影、小说、戏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狱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为监狱工作构建和谐的法制环境。
  中国监狱未来的改革发展,除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普遍发展外,还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监狱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行”。首先要随着经济、政治、文明的发展,制定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完整的《刑罚执行法》。其次是要建立以“刑事立法———刑事适法———刑事执行”为骨架的一体化刑事法律体系。再次是根据监狱工作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及时修改、补充、整理监管工作的各种制度、规定,并彻底贯彻执行。
  (三)理顺监狱内外关系,更新管理体制,为监狱工作构建和谐的外部环境。
  吉首监狱因管业务不管人事、管人事不管业务的多头管理体制的弊端,给监狱工作在经费投入、人事使用等方面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因此监狱要加快收为省管的进程。收为省管一方面可以利用省局掌握的资金、生产项目等帮助监狱发展生产;另一方面用行政手段帮助加强监狱狱警队伍建设。
  (四)创新思维,树立适应和谐监狱构建的管理理念。
  监狱管理理念,是指导监狱管理工作的理论观念,属于管理者思想意识范畴的一种哲学概念。监狱管理理念必须有新思维、新改变,以适应构筑和谐监狱的新形势、新要求。
  1.监狱警察的主体地位不能变,但权威思想必须变。监狱警察是监狱管理工作的主体,其职权具有法定性,其公务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与法律意志的具体体现。但是,在监狱管理关系中,狱警与服刑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普遍提倡和遵循“以人为本”的今天,管教狱警应当充分考虑和重视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他们情感的需要,做到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2.把监狱安全稳定作为重要任务不能变,但作为奋斗目标的观念必须变。勿庸置疑,监狱安全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一个组成部分。“稳定压倒一切”在当今决策者思想中已根深蒂固。监狱将安全稳定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衡量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只是监狱履行职能的一部分,而更艰巨的任务是把服刑人员教育好,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有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为社会稳定消除隐患。
  3.生产劳动作为改造的重要手段不能变,但作为奖惩最主要依据的观念必须变。组织服刑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目的不仅仅是处罚,更重要的是让服刑人员通过生产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人生观,通过辛勤的劳动改变好逸恶劳的恶习,体验收获的喜悦,满足自身的成就感和期望值,从而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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