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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犯罪成因及对策

时间:2021-12-06 15:07:00 浏览量:

一、侵财犯罪成因
(一)无业人员较多,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这些人绝大多数无业或是农民,家庭生活相对贫困。同时,有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价值观已经严重扭曲,既贪图享乐又好逸恶劳。有些罪犯多次被劳教或判刑,刑满释放后很快又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对此类罪犯进行谈话教育的时候了解到,他们的信仰就是“有钱就有一切”。对自己的人生没有长远打算,过一天算一天,不犯事就尽情地享乐挥霍,被捕后在看守所、监狱有稳定的生活保障,也并不感到可怕。
(二)把盗抢作为发家致富的门路。盗抢侵财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个人或家庭生活,以此来发家致富。罪犯王某,30岁,已因盗窃三次被判刑。当被问及为什么会一犯再犯时,他说“盗窃也是一种本事,得手的时候多,失手的时候少。一旦被抓住,就咬紧牙关,只承认一次,判刑不会太重,再说偷来的钱足够自己的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我在监狱里不愁吃不愁穿,也挺好。”竟然很满足这种生活方式。
(三)文化偏低,年轻无知。涉及侵财犯罪的这141人,有很多人小学都没有毕业甚至是文盲。文化程度低下导致其个人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许多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罪犯在第一次犯罪时或多或少地带有游戏性质。在实施了犯罪后还往往不认为是犯罪。
(四)家庭不完整,家庭关系不和睦。有的在押人员走上犯罪的道路,虽有诸多原因,但是亲情缺失、缺少关爱是重要原因之一。有的罪犯从小失去双亲,由亲戚抚养长大,由于疏于管理教育致其恶习滋生,长大后不务正业,又听之任之,最后导致犯罪;有的罪犯自幼父母离异,使孩子小小年纪便在社会上流浪;有的父母教育孩子简单粗暴,孩子不堪忍受而离家出走,浪迹街头,被坏人拉下水。
(五)许多罪犯心理变态,盗窃成瘾。据他们讲:“偷不到东西就好像丢了东西”。在押的四进宫罪犯唐某说,见到钱包就感到手心痒痒,不偷就觉得难以忍受,在监狱里经过警官的教育,自己也想改正,可一旦出去,就又按捺不住占有欲而再次犯罪。
(六)刑满释放后,被视为异类,难以被社会接纳。侵财犯罪特别是盗、抢犯罪,性质不是十分恶劣,但影响坏,为世人所厌弃,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后,大多成了无业者,被视为洪水猛兽,左临右舍避之不及,自己去闯荡社会一没门路、二没资金,为谋职犯难。面对这种情况,有些人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工作对策
(一)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工作。要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认罪服法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劳动教育、人生观教育,使罪犯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害,促进其认罪服法,提高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观念,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要重视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的培养,使他们既能清除犯罪的恶习,改造思想,又能增长知识,培养技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为释放后安置就业、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奠定基础。
(二)加强治安防范,减少犯罪机会。要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的落实,逐步构建以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巡警为骨干,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以居民区、内部单位和公共场所为基础,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危险物品管理为重点,点线面结合,群防群治、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全方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真正做到管理到位、防范严密、打击有力。
(三)挤清余罪,扩大战果。要大力提高民警的素质,建立和完善深挖犯罪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看守所犯罪信息资料库的作用,加强与办案单位的密切配合,强化手段,多渠道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地审清挤透,深挖余罪,消除其侥幸心理。建立教育培训机制,组织民警学习法律知识和侦查破案技能,完善奖励机制,对深挖犯罪成绩突出的民警及时表彰奖励。建立高效的线索查证机制,提高查证效率。建立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奖励机制,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四)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巩固改造成果。看守所要做好留所服刑罪犯的出监教育工作,并与罪犯原所在地、单位通报其在押期间的表现,为社会帮教做好接茬工作。罪犯原所在地公安机关、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好罪犯出狱后的生活出路,真心关注其生计,防止无路可走,重新犯罪。同时,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行为表现、生活状况、家庭问题、人际交往,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巩固改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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