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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时间:2022-01-18 16:37:55 浏览量: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现代意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外加分五个模块。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计算方法: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四个模块各以100分测评,分别以20%、20%、60%、20%计入综合测评总分;外加分以实际分计入总分。即: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评分*20%+身心素质评分*20%+专业文化素质评分*60%+实践创新能力分*20%+外加分。

第四条本测评结果体现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各类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毕业生推荐、毕业鉴定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五条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80分,奖励分为20分。

(一)基本分(80分)

1. 基本测评内容及计分方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集体、爱劳动,有社会责任感,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者,以

80分计分。

2.基本分扣分

凡在被考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扣分,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1)个人扣分(见表一)

表一:思想道德素质表现个人项目扣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说明:考勤指上课、晨读及要求参加的各类集体活动,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实际缺勤情况扣分,缺勤达9次及以上者参照扣分表中相应的处分级别扣分。

(2)集体扣分项(见表二)

表二:思想道德素质表现集体项目扣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基本分不得分。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或违法言论;参加非法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奖励分含荣誉加分、学生干部加分,不含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奖学金等)加分。

1. 获得荣誉加分

(1)个人荣誉加分(见表三)

表三:个人荣誉加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集体荣誉加分(见表四)

表四:集体荣誉加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学生干部加分

依据聘用单位统一印发的《学生干部聘任书》,且经所在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见表五):

表五:学生干部加分表

说明:(1)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记一次最高分;(2)有违纪处分,或有两门及以上课程补考,或在星级寝室评比活动中所在寝室未达标者,不加分;(3)工作业绩欠缺者可适当降分或不加分;(4)学生干部必须担任该职务满6个月以上。

第三章 身体心理素质测评

第六条 身心素质测评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职务

加分 备注

校级

5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4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各部门部长(主任),保卫处校警队、学工处学风(党员)督查队、学生宿舍自律(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督导队等主要负责人(正职)

3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各部门副部长(副主任),保卫处校警队、学工处学风(党员)督查队、学生宿舍自律(管

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督导队等次要负责人(副职)

学院级

4 院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等) 3 院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各部门部长(主任)、班长、团支

书等

2 院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各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及校警队

等其它校级学生组织干事

年级、

班级 1 院学生会干事、副班长及其他班干部等

100分,其中基本分为80分,奖励分为20分。

(一)基本分(80分)

1.测评内容及基本要求: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具有较好的社会适应能力,重视自我身心素质发展,能正确评价自己,悦纳自我,宽容、善待他人,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积极参加各类身心健康活动者,以80分计分。

2.基本分扣分

凡在被考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扣分,可累计扣分,直至扣完为止(见表六)。

表六:身心素质表现基本分扣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说明:晨练出勤情况以体育学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奖励分含个人表现加分及参加各种体育类竞赛获奖加分,按以下标准计分(见表七、八)。

表七:身心素质个人表现加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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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累计不超过6分

2

在校《心理导报》投稿并被录用,每篇2分,累计不超过6分

2/篇

3

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每次1分,累计不超过6分

1/次 说明:心理健康类活动的个人奖项、集体奖项分别参照第五章中的表十和表十一加分。

表八:体育类竞赛加分表

级别 破纪录 一等(1-2名)

二等(3-5名)

三等(6-8

参与 国家级 20 12 9 7 5 省市级 15 10 7 5 3 校级 5 4 3 2 1 学院级

2

1

0.5

说明:以整个学院(或专业)获得的集体荣誉不加分。

第四章 专业文化素质测评

第七条 专业文化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测评为学生学年平均

学分绩。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W

W

S P n i i

i ∑==

1

式中:P :学生各科平均学分绩 n:学生考试课程门数 Si:第i 门课程的成绩 Wi:第i 门课程学分

W:与该学年n 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其中:(1)课程成绩按教务处记载的期末总评成绩为准(补考成绩不参与计算,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2)课程以实际产生门数(必修课、限选课)计算,不含体育

课、任选课。

第五章实践创新能力测评

第八条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奖励分为40分。

(一)基本分(60分)

基本测评内容及计分方法(见表九):

表九:实践创新能力测评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说明:(1)不在测评学年内的项目不得分;(2)学年内同科目通过两次及以上级别考试者,按最高分计;(3)加分依据见第七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奖励分含学生活动类、科技竞赛类、作品专利项目类加分,分别按以下标准计分。

1.学生活动类加分

参加校内外各类活动(如主题征文、演讲、辩论赛、校园歌手大赛、寝室文化艺术节、党(团)活动知识竞赛、书法(画)大赛等)获表彰奖励者,参照下表相应的标准加分。

(1)个人项目(见表十)

表十:学生活动个人项目加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集体项目(见表十一)

表十一:学生活动集体项目加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说明:(1)国家级、省市级的奖项分值为每个参与者个人得分;

(2)校级、学院级的奖项分值根据参与人数平均分配,超过10人的集体项目按10人计算。

(3)积极参加各类社团活动者,协会负责人加1分,其它协会组织机构成员加0.5分,不累计加分。

2.科技竞赛类加分(含科技竞赛、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艺术类竞赛等),按照以下标准加分(表十二、见表十三)。

表十二:竞赛活动个人项目加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表十三:竞赛活动集体项目加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说明:数学建模竞赛团队三人均作为主要成员。

3.作品专利加分(见表十四)

表十四:作品专利项目加分表

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说明:(1)不同类别的作品、专利可累计加分,同一类别的按照第六章外加分标准加分;(2)作品、专利须出示相关证明原件;

(3)第二、第三作者的加分依次按50%递减。

第六章外加分

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科技竞赛、艺术竞赛、作品专利(不包括其它学生活动类)同类别奖项两次(部、篇)及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1、破国家级体育竞赛记录、获国家级竞赛个人项目、发明专利、著作、核心及以上刊物两次(部、篇)及以上的,每多一次(部、篇)加1分,最多加3分;

2、破省级体育竞赛记录、获省级竞赛个人项目、获国家竞赛集体项目、发明专利、著作、核心以上刊物两次(部、篇)及以上的,每多一次(部、篇)加0.75分,最多加2分。

说明:作品专利项目外加分仅限前三名。

第七章综合测评方法与要求

第九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九月份前三周内完成,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按本年级本专业进行测评。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所有加分项目中,同一类别获得不同等级按最高分加(作品专利项目除外),同一类别获得同一等级依据第六章进行加分,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可累加。学生提供的加分依据须以证书时间为准(在所测评的学年内),集体荣誉加分以证书上的参与人员及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各类竞赛、活动方面获奖情况以校团委、教务处认定为准;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实践创新能力测评项目以校团委、就业办、学工处、学院提供的记录或相关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成绩结果及具体加分依据须向学生公示,公示期内(3-5天)学生可到学院查询。学生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诉人。如仍有异议,可以向学工处申诉,学工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诉人。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华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学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东华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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