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

时间:2022-01-18 17:23:13 浏览量: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聊政发[2012]3号

【发布部门】聊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07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聊城市城区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按政府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并严格执行政府定向销售政策的特定商品住房。

第三条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辖区内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登记管理等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本辖区内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大中专毕业生及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缴纳养老保险情况的认定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财政、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用工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建设政府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市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政府限价商品住房近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地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

在土地竞价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量、预售基准价格、套型比例、建筑面积、销售对象条件等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竞拍的附加条件。

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载明土地竞拍前的附加条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同,建设合同应载明住房建设质量、配套设施条件以及销售限制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政府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八条根据确定的房价,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遵循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建设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并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条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预售基准价格及销售基准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预售基准价格与销售基准价格的调节比例控制在5%之内。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基准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

推荐访问:聊城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聊城市 限价 印发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