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宏发范文网平台! 心得体会 党建材料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思想汇报 事迹材料 发言讲话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强化自侦部门刑事立案监督思考建议

时间:2022-01-22 15:05:38 浏览量:

【摘 要】 1996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如何对同样具有侦查权的内部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立案监督 内部自侦部门

1996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对于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尤其是对于解决人民群众告状无门问题,促进侦查机关公正执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如何操作同样具有侦查权的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全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一、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的意义

(一)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是全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客观需要

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仅在第170条有所涉及,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作为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种间接的立案监督方式。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则》)中也只是在第328条概括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监督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实践中做为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部门的自侦机关,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有关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很多方面便存在着很多隐性的弊端。而自侦部门办案质量不高,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从法理上讲,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既然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受到《刑诉法》规定,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那么同样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理应同样受到监督。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尚在进行的今天,笔者认为,做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能的同时,确保自侦部门刑事案件工作的公平、公正,完善自侦部门内部制约机制,建立科学的内部监督体系,切实增强对自侦部门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全面完善刑事立案制度,无论从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讲,都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实行立案监督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作为反腐败主要力量的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除遇到权力的阻拦,还有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引发检察队伍自身腐败,使一些应当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立案,或者大案化小,小案化了。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通报了一些恶意滥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严重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呈上升趋势,从一个侧面说明,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应该成为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除了有案不立等徇私枉法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还有一些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办案时往往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忽视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导致一些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勉强立案,质量不高,更由于检察经费的普遍短缺,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出于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也是检察体制改革中需要引起重视的一个方面。

二、当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除了《刑诉法》170条、《刑诉法规则》328条的有关规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也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可以提出意见,另外,各种执法大检查和纪检部门也在对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比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制度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有相当一部分是纪检部门查处违纪违法干警时发现的,还有一部分是在各类执法大检查中偶然发现并纠正的。这类监督都是在发现违法线索后通过审查案卷材料或直接审查案卷材料时偶然的发现,这类通过查处违纪案件进行的监督只能属于事后监督,难以起到刑事立案监督应有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第二,检察机关现行对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基本上还停留在对案件犯罪事实和犯罪定性的差错纠正上,即主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徇私舞弊造成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进行监督。目标是打击犯罪为主,而对于内部自侦部门受利益驱动的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问题,基本上没有受到重视,显然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和“打击犯罪”二者之间只有后者成为监督的重点。

第三,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只是停留在对违法违纪干警责任追究的惩处上,属于检察纪律的范畴,同“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这一法律范畴是有所区别的。当然,这与有关法律规定的笼统概括有关。因此,建立科学的具有约束力和制约力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办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只注重实体监督,而没有在程序上进行监督,如《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重大案件可由检委会审查,这样的审查只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罪名的认定。而刑事立案过程中诸如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立案审批有无不当;拘留、传唤有无超时;有无告之嫌疑人各项权利;办案人员扣押物品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等,并没有纳入检察委员会等类似机构审查案件的范围,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案件性质搞准了,基本证据扎实,程序上不到位关系不大,因此,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是非常片面的。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刑事立案监督构想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对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的不足,笔者认为,要完善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

以《刑诉法》87条、第18条相关规定,制定《立案监督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包括对内部自侦部门和对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刑事立案监督,在市级以上检察部门设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重点监督内部自侦部门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另外,可通过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补充规定上级检察委员会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程序。最后,建议修订《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第十四条职责:“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的中“可以”,修改为“应当”。另外,将第二十五条:“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修改为“应当报请上级检察院检委会审查决定”等等,加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刑事立案的制约力。

(二)建立专门内部监督机构

应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文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刑事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专门的类似公安机关督查大队或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机构,专门负责涉及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以区别于作为处理日常违纪事项的各级纪检部门,并由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为市级以上检察机关的一个常设业务处室。此专门机构应在市以上检察院建立。对不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况,以及立而不究、随意撤案的情况都应明确规定为该机构的监督范围。重大复杂或有分歧意见的案件,应由该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委会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检委会意见不统一或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意见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三)应建立全方位的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立案监督体系

为了打击司法腐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社会形象,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确保自侦部门办案质量,除了前面所述加强立法和设立专门机构,还应拓宽多种途径来监督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辅助监督体系,包括:

1、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定期审查本院自侦部门案件,包括立案或不立案案件,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撤销案件或当事人申诉、辩解不服立案的情况,检委会都要认真复核。

2、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与此适应,应切实加强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参与决定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立案或不立案的法律地位等等。

3、建立举报人反馈制度,应以“举报中心”为主要机构,纪检部门为辅,对举报人质疑检察机关不立案的书面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限期答复解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法律事由并对举报人质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情况是否属实做出书面答复,包括办案人员是否应回避、有无涉嫌徇私舞弊、不立案理由是否成立等等。

4、积极探索扩大案件线索的途径。通过新闻媒介、网络信息、街头巷议,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监督,如“受贿巨大,季某丢了官职,退出赃款,人财二空”这样的小新闻,就可查出检察机关内部是否有“以罚代刑”的行为,督促检察机关加强对自侦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

总之,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监督,应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纪检部门、社会舆论都是监督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辅助机构,都是加强自侦部门立案监督的有效手段。上述措施只要落到实处,就可以大大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使之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一样,齐头并进,切实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

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推荐访问:立案 强化 思考 部门 监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