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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纵览(三)

时间:2022-02-16 15:01:42 浏览量:

 

    公约签署、批准现状
    2003年5月21日,参加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的192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公约,使这一天成为烟草控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
    公约的签署工作于2003年6月16日开始,到2004年6月29日公约签署截止日,共有167个国家和欧盟签署。我国政府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公约。
    2004年11月30日,秘鲁批准公约,成为第40个批约国,世界卫生组织12月1日在日内瓦宣布,公约将于2005年2月28日正式生效,截至到2005年1月26日共有51个国家批准公约。
    已经批准公约的51个国家中的大多数来自非洲、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大都是烟草制品的进口国,没有或很少有烟草制品的生产。因此,他们对待烟草控制的态度相对较为激进。但也包括日本、法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国政府已经在很多场合表示了较高层次的政治承诺,目前正在做着积极的工作,批准公约的相关程序已经启动。由于批约涉及法律方面事情较多,估计中国批准公约还需要一定时间。
    公约未来的发展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首次根据其《组织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权力来促成的、由各成员国以国际协定方式达成的烟草控制的国际间法律文件,它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的多边协议。公约的制定和最终获得通过,在世界卫生组织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世界烟草控制的里程碑。因此,布伦特兰称“2003年5月21日星期三是一个历史性的日子”。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开创了世界条法史上的一个先河,其中的条款既有原则宽泛的,如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同时也有具体严格的,如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对于原则宽泛的条款,公约给予各国主权充分的尊重,强调“在不损害各缔约方决定和制定政策的主权时”。而公约中的一些具体严格的规定,则更像是议定书,如对于卷烟包装和标签的规定,明确要求在公约生效后3年内使健康警语占主要可见面积的30%,等等。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出台,仅仅是烟草控制工作全球化的开始。尽管公约在有关责任和义务方面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毕竟它还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公约。像其他国际性公约一样,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发展,会有条款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议定书出台。目前,已经提到世界卫生组织议事日程的议定书包括“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和“跨国界烟草广告”等。预计在公约生效后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以后,这些议定书的制定工作也会逐步启动。
    其实,就是在公约的谈判构成中,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开始着手议定书的制定工作。2002年7月30日至8月1日,“非法烟草贸易问题国际会议”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就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打击卷烟走私等非法烟草贸易活动达成一些共识,包括:
   (一)实行许可证管理和有效的记录保存,具体措施有:
    1.不同国家应根据本国或国内不同地区非法烟草贸易情况对从事烟草种植、加工、进出口、批发、储藏、运输贸易的人和团体采取许可证管理措施;
    2.许可证管理措施应有必要的限制手段,保证卷烟产品通过正当的贸易渠道销售;
    3.保证主管部门获得有效信息。
   (二)加强产品标识、跟踪和海关监控,具体措施有:
    1.卷烟产品应标注生产商名称和地址、销往国标记、不同国家的健康警示、印花税、批号、有效期等;
    2.对烟草及烟草制品的运输进行监控并建立档案;
    3.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援助,实行海关手续自动化和计算机数据管理;
    4.建立合法的烟草制品需求上限,确定走私趋向以及泛滥地区,开展风险评估;
    5.加强合作,建立罚没走私烟草制品数据库,开展联合行动等;
    6.严格的国内立法,对参与走私、制假、行贿和对执法人员实行暴力的人和组织进行处罚和制裁;
    7.区分走私烟草制品和假冒产品。
   (三)开展信息共享,相互协助以及国际间合作。
    会议组织者称,他们将向今年10月份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机构第5次会议提交本次会议所形成的打击非法烟草贸易总结报告。
2005.01.28

    烟草行业开展的工作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积极参与了公约制定的全部过程,为公约的最终完成做出了建设性的贡献。国家局作为我国政府代表团参加公约谈判的成员单位,自始至终都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做好了各项工作。同时,还结合我国烟草行业的实际,主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999年5月,国家局向吴邦国副总理提交了“关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框架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
    1999年10月,卫生部、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组团,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公约第一次工作组会议。
    1999年12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研讨会。
    2000年5月,国家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吸烟与健康”国际研讨会。
    2000年10月,国家局派代表团以中国烟草总公司名义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公约听证会,并发表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意见;我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历次谈判。政府代表团成员单位有: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其中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为团长单位。
    2001年3月,参加谈判的政府代表团成员赴云南、贵州考察“两烟”生产。
    2001年6月,国家局在青岛组织召开“吸烟与健康”国际研讨会。
    2001年7月,国家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案研究小组成立,并在昆明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研究第三次谈判对案。
    2002年1月,对案研究小组第二次会议在曲靖召开,研究第四次谈判对案。
    2002年2月,国家局派代表团参加了在奥斯陆召开的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咨询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并做题为“中国烟草行业在卷烟降焦减害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未来的工作思路”的发言。
    2002年6月,参加谈判的政府代表团成员赴湖南考察“两烟”生产。
    2002年8月,对案研究小组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研究第五次谈判对案。
    2003年1月,对案研究小组第四次会议在昆明召开,研究第六次谈判对案。
    2003年3月,国家计委组织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北京对公约中文文本进行了认真校对、审阅,定稿后提交世界卫生组织。
    2003年7月,国家局公约对案研究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辑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与中国烟草百问》一书出版。
    2003年8月,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案研究工作小组调整为国家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策研究工作小组,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2003年11月,国家局向发改委提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议成立国家烟草控制工作综合协调机构的请示”,指出“鉴于履行《公约》涉及到多方面的工作内容,为便于工作协调,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应对和参与《公约》议定书的谈判制定工作,我局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成立一个国家烟草控制综合协调机构。此机构的成员单位仍由前一阶段参加《公约》政府间谈判的有关部门组成,即发改委、卫生部、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组成。”
    2004年3月,国家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策研究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在海口市召开。
    2004年7月,国家局向发改委提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政府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会议有关情况的报告〉有关建议的报告”,对建立一个烟草控制“全球基金”和秘书处设立问题,提出了有关建议。
    2004年8月,国家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策研究工作小组第三次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并邀请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外交部等有关部委的同志参加;国家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策研究工作小组调整为国家局履约工作小组。
    2004年9月,国家局与帝国烟草公司在海口联合召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与公共事务国际研讨会”。
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组织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昆明召开“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利弊分析研讨会”,并对云南“两烟”生产进行调研。(全文完)

    高层声音

   “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烟草在我国的流行有比较长的历史,各地区烟草的产量、吸烟的人数以及人们对吸烟的认识,都有很大的差别。我国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控烟工作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在广泛、深入进行宣传的同时,颁布了有利于保障健康、推动控烟工作的法规,并加强了控烟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我们对成年人积极进行正面教育和引导,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中小学生、未成年人吸烟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措施。”
    ———摘自江泽民同志1997年8月24日在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我们一再强调烟草实行专卖,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除此之外,没有烟草行业自身的特殊利益。”
    ———摘自姜成康局长2003年7月23日在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公司总经理座谈会上的讲话
   “一要正确把握形势,积极参与到公约生效后的履约过程中;二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烟草生产与烟草控制的关系;三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公众健康,努力提高卷烟产品质量。”
    ———摘自张保振副局长2004年9月1日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与公共事务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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