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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的再梳理

时间:2022-02-17 15:18:24 浏览量:

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定义

职权,顾名思义是职能、职责和权力的合称。职能一般规定的是行使职权部门的属性,例如烟草专卖局的职能就是依法进行烟草及其制品专卖管理;但职能的实现,往往需要有相应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就是行使职权部门的权力,例如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许可权、处罚权、人事权等。有权必有责,责任则是职权能够被正确行使的保障。无论如何,职能、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是密不可分的。

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涉及面很广,其在本文中的定义,一是指省级烟草专卖局享有的权力;二是指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权力。其他诸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文所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此处不再赘述。另外,“职权”一词对应的虽多为行政机关,但鉴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情况,烟草专卖法对省级烟草公司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所以,本文中“职权”的涵盖范围也包括省级烟草公司。

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范围

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初步梳理,省级烟草专卖局主要享有下面九项法定职权:

对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权。这种权力来源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一般来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有的是领导关系,有的是指导关系。省级烟草专卖局与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又不是一般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除了接受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还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重领导”。

行政许可权。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许可主要有四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审核;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设立的许可;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许可;企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许可。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等同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前者侧重办理过程,后者侧重办理的结果。

非许可行政审批权。行政审批可分为行政许可与非许可的行政审批。这样划分的意义是:一是适用依据不同。行政许可依据的是行政许可法,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依据的多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文件。二是审批的流程不同。行政许可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虽没有法定的办理程序,但可参照行政许可的程序。根据烟草专卖法,目前省级烟草专卖局享有的非许可的行政审批权主要有两项:烟草优良品种的审定和烟叶收购站点的批准。

计划管理权。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计划管理权主要是指,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计划。

价格制定权。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计划制定权主要是指,卷烟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制定。行使这项权力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事前应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明确授权;二是事后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有权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行使时,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具体说,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权体现在:对违法收购烟叶的处罚;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对乘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处罚;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对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处罚。

行政检查权。行政检查权是省级烟草专卖局执行好法律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在个别地方却存在着滥用的情况。为规范行政机关的检查行为,有些法律对行政检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归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等。因此,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行使行政检查权时,也应当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行政检查做出的规定。

通常,省级烟草专卖局享有的行政检查权的权力来源是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检查权。

行政处分权。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是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该条规定,对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权。此项权力规定在烟草专卖法的第四十四条。申请人认为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行政复议,省级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做出处理。应注意的是,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复议权,但有关行政复议的一些具体规定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具体行使此项权力时应以行政复议法为准。

我们不妨再梳理烟草专卖法律对省级烟草公司行为所做出的一些规定:一是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二是烟草公司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家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烟叶;三是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四是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虽然,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职权只是省级烟草专卖局职权的一部分,但既然这一部分职权是法定的、对烟草专卖管理来说是基础性的,那么理所当然,省级烟草专卖局就必须依法行使好这些法定权力。如此,才不会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失去应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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