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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03-06 15:04:25 浏览量:
                (广东省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财务科,广东 湛江 524037)
摘 要:本文针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的现象,从多方面深入分析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中国;纳税人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1—0017—02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得到了迅猛的增长,尤其是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在我国现行诸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是83.10亿元,到了2006年已达到2 452亿元,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这充分说明个人所得税征管在税收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纳税申报不实,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处罚手段软化等,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存在很多漏洞,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直接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不完善。其实一个好的税制的运行及其目标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税收征管来保证和实现,离开了税收征管,设计再好的税制也难以有效的实施。因此,在现行税制条件下,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功能,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
1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1.1 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市场发育不断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房屋、土地、财产、科技走向商品化,个人收入显著提高,收入结构也日益复杂,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的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清、难以控管,使征管工作出现难征、难管、难控的现象。
1.2 稽查管理效率不高
      税务稽查的目的主要是打击惩治违法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稽查机构却成了完成任务的一把利剑,在遇收入任务紧张时,就专门选择税源大户或有“钱”的户进行稽查,在收入任务相对轻松时,稽查就减少了,稽查部门常对个人所得税不做重点检查。另外,征管措施不到位,纳税人违法风险成本低,造成偷逃税严重,稽查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达不到威慑纳税人,防止其漏报或申报不实的预期目的。
1.3 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计算机网络化水平较低,计算机的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没有与银行、财政、工商、企业等部门做到横向联网;加之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
1.4 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我国税法宣传不到位,致使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既是义务也是权利。人们对国家以税收这种强制手段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产生了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一些单位以福利性实物等形式暗补,使许多人受益匪浅,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纷纷效仿。可见,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潜意识里,并没有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反而将偷逃税款作为一种能力的炫耀。
1.5 法律制度约束力不够,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执法诚信不足
      《税收征管法》对偷逃税的处罚做了相关规定,但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容易引发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现象,同时《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对该处罚而未处罚的涉税案件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未做规定,对征收人员无约束力,也易造成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
2 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基本思路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其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2.1 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源监管
2.1.1 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
      户籍管理是实施税收源头控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的前提和基础,是税务机关控管纳税人的首要环节。实现对税源的“户籍式”管理。首先税收管理员要按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管理的要求,依托身份证号码,结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建立所管个人收入档案,及时采集、整理、更新和存储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办税辅导、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全面掌握所分管纳税人个人基本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通过运用个人收入等各类信息资料,对所管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分析,从而掌握税源管理的主动性,把握信息入口的真实性。其次还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权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税收管理员不仅承担着收集信息、核实信息、传递信息的任务,同时还肩负着管理、监控、服务等一系列税源管理重任,可以说,税收管理员的思想素质、管理能力、责任心和业务水平对税源管理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2.1.2 建立规范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对个人收入的监控能力是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否到位的关键,而监控能力的改善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
2.1.2.1 要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凡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来自各个渠道的收入,年终上报本年度个人收入情况,并对全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汇缴,扣缴义务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支付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况,即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紧密联系,借助银行对个人收支信息进行汇总、稽核,严格监控个人所得税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1.2.2 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应在银税联网的基础上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廉政和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而且可以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促进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2.1.2.3 改革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规模,推行信用卡制度,减少账户外现钞的流动,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促使个人收入显性化,税源透明化。将个人信用卡、存款账号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号码统一起来,便于从这一账号内全面了解个人工薪收入、社会保障等情况。同时,建立银税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金融部门与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增加税务部门核实个人收入真实性的渠道。 
2.2 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锁定稽查重点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并配备一支掌握税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稽查队伍,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稽查队伍,将稽查内部工作实行专业化分工,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并形成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2.3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征管业务网络化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正处于新旧交替阶段,各地区改革进程不同,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过程中,要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通过立法逐步推进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公安、工商、房地产、证券、承包企业等部门的联网,以及向税收机关报告高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真正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2.4 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现实中,人们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较差,社会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税务部门在培育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时,①拓宽思路,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才能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②建立与个人所得税法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上激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积极性,使不依法纳税的公民认识到如果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如实申报纳税,就有可能丧失应享受的社会福利的权利,并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
2.5 制定处罚细则,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打击力度
      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只依靠说服教育是不够的,严管重罚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重要保证。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收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偷税漏税。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处罚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客观上都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提高逃税成本,增加逃税的风险,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逃税行为应鼓励舆论给予曝光,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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