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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时间:2022-03-15 15:11:28 浏览量: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摘 要: 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仅总量不足,而且结构失衡,难以提供农民真正需要 的农村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内部的真正需求来决定,而是采取自 上而下的决策程序,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创新。借鉴西 方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理论,文章从制度创新入手,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进行了 新的构想,以实现由“供给主导型”向“需求主导型”转变。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供给决策机制; 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9)16—0043—02

西方经济理论认为,由于在消费者和供给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供给者无视消费者的需 求,就无法达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无法实现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为此经济学家采用了 一种迂回的解决方式,即在两者之间插入一个媒介,运用民主机制进行公共选择,最大化地 显示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偏好信息。而在我国农村,由于农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显示是非全 面的,以及农民的相对非理性特点,尚不具备运用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的假设条件。理由 是:①存在农民对公共产品需求偏好的非完全显示问题。公共产品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 他性的社会产品,个人即使不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也可以在公共产品被提供后享受其带 来的益处,这就导致“搭便车”行为难以杜绝,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显示不完全。② 存在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非理性需求显示问题。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受传统思想影响很 深,在公共选择上存在非理性需求。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他们更愿意付费购买有助 于生产活动的公共产品,比如水利灌溉设施、农业生产新技术等。而对于具有长期效益或隐 性效益的农村教育、传染性疾病预防、环境保护治理工程需求不足。在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 影响下,许多农民对于计划生育这类的公共产品甚至是抵制的。

既然我国农民缺乏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模型所要求的显示偏好及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在进 行农村公共产品供应决策时,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一种符合我国农村情况的公共产品供 给模式,即由“政府决策——农民被动接受”的“自上而下”向“民主表达需求意愿——政 府集中决策”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转变。
1 推进农村民主制度建设,完善村级“一事一议”政策

2000年,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我国部分农村对村内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 了“一事一议”政策。其主要内容是: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 林等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这种“一事一议”政策可以算作“自下而上”的供 给决策制度一种初级形式。自试点以来,该政策得到绝大多数农民的赞同,“一事一议”政 策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所议事项仅限于投资额比较小的、与 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难以实行。因此要完善村级“一事一议” 政策,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①合理界定村级事务范围,严格限定村内公共事业范 围;②逐步减少村委会承担的政务活动,取消村委会的“政务职能”,使其在理清“政务 ”和“村务”的基础上,能够充分合理的行使自治权利维护农民利益;③加快农村民主化 进程,通过推行村民自治,步使农民能够通过投票来表达对公共产品需求的意愿。
2 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同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水平千差万别,若采取同一标 准来统一提供公共产品,必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如何真实准确地掌握不同地区农民 对农村公共产品真实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防止无效公共 产品的过度供给和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必须建立一套公共产品需求的民主表达机 制,以充分反映农民的需求偏好。具体做法可在村民委员会制度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 础上,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并由全体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进行表决 。尤其是由乡村组织的道路建设、水利基础设施、技术指导等区域性公共产品,直接关系到 农民的生产、生活、应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如实反映农村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与此同时 ,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过程中引入农民的意志表示是完全可行的。这是因为:虽然我国 乡、村人口总数庞大,但我国乡、村的平均人口并非一个庞大的数字,关于公共产品偏好的 调查是可行的;同村农民之间相互了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搭便车的行为;农民的知识水平不 断提高,已经有意识主动表达自己的需求。这又进一步要求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建 立一种民主机制,能够充分反映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 
3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广大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 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逐步实现组织化。目前 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 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 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在国家经济、社会事务中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 组织。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在法律的许可之内建立自己的组织,不应强迫农民接受 某一种模式,要因地制宜地允许形式多样的农民组织,要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 持政策,尽快制定专业合作法。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 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 供给。同时,农民组织的发展,还需要政府的扶持、引导和监督。政府要在登记等方面,为 农民组织扫清发展障碍。尤其在社会公众对农民组织理解还不深的时候,政府的引导就尤为 必要,也有利于农民组织进入健康有序、规范、良性发展之路。引导不是领导,更多是提供 一些法律或政策支持。
4 保留政府必要的部分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权

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 而上”转变,是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必然选择,但在实践中完全依靠民主投票的公共产品决 策机制也无法实现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因此有必要保留政府的部分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权。 这部分公共产品主要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如农村的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计划生 育政策、民兵训练、环境保护等。基层政府在公共产品决策中理应承担起在广泛收集农民需 求意愿基础上做出符合农民利益的相关决策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林万龙.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  2003.
[2] 王强.对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的几点反思[J].中国财政,2004,(8 ).
[3] 许陵.关于我国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06,(2 3).
[4] 叶子荣, 刘鸿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J].学术研究,   2005,(1).
[5] 刘斌,张兆刚.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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