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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官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2-03-18 15:16:29 浏览量:


  自古以来,法官就是崇高和神圣的代名词,说他崇高是因为他负有履行国家法律权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说他神圣是因为他与宗教和信仰密不可分,由神职人员逐渐分化演变而来。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总称的“法”,与经过正式任命、具有一定等级、拥有一定决策权的“官”,简单物理相加,便产生了世界近现代史上享有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法官”。具有浓厚政治色彩,体现和反映无产阶级专政、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法官”,从最初诞生地苏联借鉴和引进到我国以后,饱含了比法官更深、更丰富的内涵。

一、“人民法官”的基本内涵

    从狭义上讲,人民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但我国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从广义上亦即真正含义上看,我国的法官不分等级职务高低,一律可以统称为“人民法官”。

    我认为法官用“人民”冠名,决不仅仅是称谓上的变化,使我国的法官有别于他国的法官,具有了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充满了极其严格的职业要求,正本清源,全面深入地把握人民法官的科学内涵,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官的职能作用,使每位人民法官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人民法官”首先体现了职业基本定位。

    人民法官必须是人民的法官,必须切实履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与人民为敌的各种犯罪,为人民群众提供准确、便捷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简言之,就是人民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法官职业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定位,背离了这一根本点和出发点,不仅仅是我国的法官不能称为“人民法官”的问题,而是陷入了本末倒置、危及政权、危及国体的险境。

2、“人民法官”充分体现了职业价值取向。

    人民法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种公职人员。纵观我们党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历史,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是确保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法宝。“人民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司法为民是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做为一名人民法官,应当奉行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和社会服务的宗旨,无论何时何地,均不能忘记宗旨问题,它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的兴衰存亡。

3、“人民法官”明确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意愿。

    “人民法官”来自人民,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人民的公仆,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最广大的人民一边,维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谋幸福。各级人民法官无一例外地经历了由人民到人民法官的角色转变过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秉承人员的意志,按照法定的程序,从中遴选中能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者,担任人民法官;同时对不能代表人民意愿、为人民谋幸福的法官,及时予以免除。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人民和人民法官的主从关系,为人民法官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了方向。

4、“人民法官”集中反映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具体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什么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宪法》是“党内宪法”和国家根本法,统一规定了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和归宿,那么受党和国家培养领导、由人民推举出来的人民法官只有也必须紧紧围绕党、国家和人民这三位一体的统一要求,“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不负众望,不辱使命,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重任。

5、“人民法官”透彻鲜明地反映了我国的司法特色。

    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从立案到调解,从审判到执行,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相联。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时刻牢记“司法为民”这一根本宗旨,把严格依法办案与司法为民有机地统一起来,把深入实践“三个代表”作为审判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忠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永远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由此可见,司法为民既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石,又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方针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色。

二、筑牢宗旨意识,提升个体素质

    人民法官如何践行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司法爱民,最终实现司法为民,我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识到公正司法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同样是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胸怀亲民爱民心,时时刻刻换位思考,事事处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是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充分认识司法随意性不仅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也确实容易给司法不公留下可乘的空间。必须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规范司法理念贯穿到审执活动的始终,体现到立、审、执和接待的每一个细节中。

    三是牢固树立品质意识。充分认识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裁判的品质,强烈地影响着司法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必须切实端正审判态度,改进工作作风,体恤民情,善解民意,倾听民声,努力做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当作“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目标”。

    四是树立形象意识。充分认识党和国家赋予了自己审判权,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就代表了党和国家形象,就是党和国家的化身。因此,必须谨言慎行,不仅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讲求自己的言行,而且在履行公务以外也要自觉遵纪守法,亲民爱民,为民楷模,自觉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

2、切实将利民、便民、爱民之心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具体做到七点,即“七心”。一是热心,对待当事人和告状求助群众心如炭火,热情周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二是细心,指对来诉来访群众细致入微,体贴帮扶,细微之处见精神;三是真心,指对来院群众真心诚意,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用真心诚意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理解;四是耐心,指在接待告诉来访群众时态度平和,耐心听取,不急不躁,让群众把话讲清楚,讲完。五是公心,指在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上都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公正审判,公平待人,公道正派,惟法律和事实定纷止争;六是正直心,指在审判工作中确立法律至上、百姓至上和无所畏惧的抱负,惟法不畏权,为民不为利,顶得住干扰,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不为权势所折,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诱,刚正不阿,正直无私;七是平常心,指在升迁、评先等方面坚决摒弃盲目攀比,好逸恶劳,不思进取,争名逐利的不良习气,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别人,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名利,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的信念,用工作实绩彰显自己的才干,取得组织、领导同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褒奖。

3、审判工作中讲究调解艺术,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从中国古代的“明教化,息讼端”到如今的“依法调解”、“和为贵”,以调息争的化解纠纷方式一直影响着我国法律思想和诉讼观念的形成与发展,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保持好的传统做法并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作用,是人民法官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要把“法、理、情”融于其中,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带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做好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不放弃努力,并力求实现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满意,做到案结事了,体现最佳的司法效果。

4、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能力。

    注重学习是增强人民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方法,勤于实践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唯一途径。要切实抓紧抓好“由学历到素质、由知识到能力”的“两个转变”。通过审理每一起案件,从认知、修正到完善,使自己的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体现高标准、严要求,从而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具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复合型法官。

5、廉洁自律,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人民养育的法官,就要用法律为人民撑起一片洁净的天空”。只有执法为民,服务群众,才能履行好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只有清正廉洁,惩恶扬善,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崇高威信。在审判工作中执法为民,清正廉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体现。让人民群众从我们的工作中看到正义的力量,增强奋斗的信心,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三、将司法为民全面深入地贯穿到人民法官的一切司法活动中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人民法官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指针,而认真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官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民益至上”方针的基础,是新时期人民法官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司法为民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因此,将司法为民落实在法官的各项司法实践中是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爱民、护民、亲民的信念和求真务实、细微如致的工作作风融入到审判工作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司法为民体现在审判上,就是要求人民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活动,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求法官在每个办案环节上,在每一办案细节中,都要本着便民利民,有利于公正与效率,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来进行,都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工作效果的衡量标准。在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环节,比如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宣判、执行等环节,审判人员应做到在态度上,要热情、关心、耐心、尊重,在语言上,要亲切、随和,在行动上,要多做思想工作,多做解释说明,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争取当事人的主动配合。要尽量为当事人着想,要在法律程序范围尽量方便当事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没有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环节,比如制作笔录、制作司法文书、合议庭评议、调查取证、装订卷宗等环节,要认真、细致、准确,确保质量,不能因为在此环节出现失误而给当事人造成诉讼上的麻烦,因人为原因造成讼累。在整个案件进度上,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比如家住在外地,或是身有重病,或是其它对于人民群众有特别重要的情况时,就应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尽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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