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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成功经验 实现我国小额信贷有序发展

时间:2022-04-02 15:34:06 浏览量:
   
    摘要:小额信贷是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小额信贷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我国也在逐步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的模式,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文章在对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小额信贷发展经验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总结了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国际经验;启示;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在发展小额信贷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成绩,其中尤其以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组织最为成功。鉴于国际上小额信贷在辅助弱势群体方面取得的非凡成就,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委在认真研究国外小额信贷组织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先试点,摸索经验,制定规划,再视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开”的操作思路,开始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由于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还处在探索阶段,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的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情况
 
    小额信贷(microcredit)是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组织是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度信贷服务的商业机构或民间团体。
 
    小额信贷是从第三世界国家产生的,它在亚洲、拉丁美洲、非洲比较早地发展起来,其中以亚洲的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非洲的乌干达发展较为成功。
 
    (一)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的成功范例
 
    1、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1974年孟加拉严重饥荒发生后,开始了小额信贷扶贫试验。1976年,他在孟加拉的Jobra村创办了乡村银行,开始进行小额信贷实验项目,1983年当局允许该项目注册为正规银行,乡村银行由此成立。在此后的30年间,乡村银行逐渐发展成为组织遍及全国的金融机构,服务于全国64个地区的68000个村,还款率达到97%以上。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建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户组织,要求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进行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从事无抵押的、短期的小额信贷,但要求农户分期还款,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款的农户,实行连续放款政策。
 
    2、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是印度尼西亚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有100多年的历史。BRI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建立3600个村行发放小额贷款。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村行由过去以发放贴息贷款为主,逐步被改造成按照商业规则运行的小额贷款机构。BRI是目前世界上最为成功的乡村银行,它的小额信贷部有效地向印尼农村的大量低收入人口提供了可持续性的信贷服务,同时在商业上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BRI小额信贷部是正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东南亚国家的银行纷纷倒闭,BRI也面临着危机,但其农村小额信贷部始终保持着盈利,正是农村小额信贷体系挽救了BRI。BRI小额信贷部服务对象以个人和家庭为主,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独立营业中心。独立营业中心是基本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可以自主决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机构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独立营业中心实行独立核算,储蓄利率根据存款额确定,存款越多,利率越高。
 
    3、乌干达国际社会资助基金会(FINCA)。乌干达的国际社会资助基金会(FINCA)是一家成立于1984年的非盈利机构,致力于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其创始人John Hatch首创的“村银行(Village Banking)模式”,已被世界各国大约3000个组织广泛采用,成为国际小额信贷运动中的一种主要模式。村银行独特的小组模式,可以有效利用社区信息和团体压力来解决信息问题,其最鲜明的特征是高度参与和经济民主化。村银行致力于帮助建立由社区集中运行的信贷和储蓄协会。它将信贷决策权交予小组,小组成员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参与村银行自身的发展。小组成员共同学习和进步,互相提供支持和建议,通过互助网络共同发展。村银行实际上是团体担保和个人贷款模式的结合。村银行的互助小组成员,在彼此联保的基础上发放个人贷款。他们之间的联保是通过非经济约束实现的。
 
    (二)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的特点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小额信贷的组织模式和经营方式方面也各有不同。在组织模式上主要有:非政府组织模式,以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为代表,是由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正规金融机构模式,以印尼人民银行为代表,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是从事小额信贷的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模式,以印度国有开发银行——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为代表,将非正规农户互助组与正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事小额信贷;村银行模式和社区合作银行模式,以乌干达的国际社会资助基金会为代表,它开创了一种提供小额信贷的重要组织形式;小额信贷基金模式,以孟加拉国批发式小额信贷机构最具特色。
 
    在经营方式上主要有:联保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运用联保方式代替抵押担保,减轻了贷款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以小组为平台的自我管理和相互监督方式,既为贷款人创造了互相学习的机会,也有助于降低银行的管理运营成本;成员服务模式,该模式一般由贷款人选举产生合作社类型的组织,在拥有一定的初始资本后,以合作社为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核准注册,再通过吸纳存款、收取会费等方式招募成员,并选举产生贷款审核委员会、成员审核委员会及贷款跟踪服务委员会等机构,向成员提供资金信贷等系列服务。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由贷款人选举产生的组织机构能为贷款人提供更便捷、有效的服务,民主方式既可以限制成员的权力,使贷款的使用方式更加安全,也为生产经营的创新提供了激励;直接信贷模式,该模式就是传统金融机构根据社会责任负担和综合发展理念对自己的经营方式进行的改进,当然政府的政策倾斜和财政资金的介入也成为该模式产生的重要原因。最典型的直接信贷模式是日本政府所属金融机构运作小额信贷的模式。财政注资形成基金,金融机构对满足条件的贷款人审核并发放贷款,风险由利率调节,并由财政最终承担。这种政府直接运作的模式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更快地实现政策目标。
 
    (三)国际上小额信贷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应当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各不相同,因此,中国在发展自己的小额信贷模式上应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不加选择的照抄照搬别国的经验并不一定会取得良好的结果。同时,应不仅局限于全国实行统一的模式,可根据各地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情况,允许不同模式的小额信贷创新。
 
    2、在当前阶段,中国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应是在政府扶持下的非营利性或微营利性组织机构。通过对国际上不同国家小额信贷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小额信贷的组织模式和经营方式上各有不同,但相同的方面就是经营主体要具有自生能力,以及它们都带有非营利性或微营利组织的特点。在当前阶段,小额信贷担负着让贫困群体摆脱贫困的重要责任,因此,政府的扶持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政府逐步退出,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由公益性向商业性转化。
 
    3、应考虑小额信贷及其组织与现行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机构的相互关系。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复杂和庞大的金融体系,在该体系中有众多的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如何清晰界定各类、各层次金融机构的职能,发挥小额信贷的作用就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情况及面临的困难
 
    国际上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对我国也产生了积极影响。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把扶贫与小额信贷发展相结合。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给予了很多的关注。实际上,连续几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都是要求在农村金融体系中鼓励制度创新,而近两年则更加明确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适当的金融创新应该予以大力发展。在国家强大的政策支持下,我国积极开展小额信贷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所有试点的小额信贷组织的不良贷款率为零。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试点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我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实施有效的监管。
 
    第二,小额信贷组织如何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按照小额信贷组织现有的条件以及正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管理制度,小额信贷组织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批发资金,那么增资扩股便成为小额信贷组织实现持续发展主要资金来源,但这种资金来源对于落后地区的投资人毕竟实力有限。在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下小额信贷组织如何实现规模经济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对于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监管主体责任不清,存在多头监管。根据我国目前开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现实操作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属于多头监管。大多由省区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发改委、农委、经委、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发展我国小额信贷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小额信贷组织的行为
 
    考虑到我国小额信贷组织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建议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通盘考虑和设计,将小额信贷组织试点作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解决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建议要综合考虑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将小额信贷组织试点与村镇银行试点、邮政储蓄改革等进行统一规划,明确、解决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将小额信贷组织试点纳入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方案之中。
 
    (二)解决后续资金问题
 
    缺乏后续资金是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另一个主要瓶颈,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多途径解决。目前,可行的途径主要是批发资金、增资扩股、资本市场融资、接受捐赠资金等。
 
    (三)监管问题
 
    要加强对小额信贷组织的监督管理,必须在各相关部门之间明确各自的管理权限,避免“多头监管”以及“无人监管”的现象发生,引导小额信贷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小额信贷组织应实行更加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
 
    通过对小额信贷组织性质特点的研究,建议目前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应将重点放在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户、县域微小型企业等)方面,主要做好“银行不做的、银行漏做的、银行认为风险大不愿做的、银行想做没有精力做的”相关业务,充分发挥其小而灵活的特点,研发适合各种需求的信贷创新产品,弥补银行金融服务的“真空地带”。
 
    参考文献:
 
    1、谢玉梅.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2007(5).
    2、陈华,李启航.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2007(4).
    3、霍楠.我国小额信贷产业发展之路[J].中国经贸,2009(4).
    4、杜晓山.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J].农村金融研究,2009(2).
    5、贾晨.浅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及发展建议[J].经济师,2009(4).
    (作者单位:穆林,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作者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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