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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贷款中介解决再就业小额贷款难题探讨

时间:2022-01-15 15:09:45 浏览量:

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给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但在实践中,下岗失业人员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扶持的却非常少。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很难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进展较为缓慢,主要原因是:

1.小额贷款审批门槛过高,环节过多。小额贷款的政策与承办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不一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很强,《办法》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但地方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则是按照商业化经营原则进行贷款手续的审核和审批,门槛较高,制约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开展。

下岗失业人员中大多数依靠低保或简单经营维持基本生计,他们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中急需开办经费。而小额贷款必须经过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几道程序。这种贷款审批环节的“衙门作风”往往使下岗失业人员望而却步,宁愿选择民间借贷。再者,再就业担保贷款须有“双重担保”,即担保基金担保和公务员或房产的担保(反担保)。这种没有个人信用贷款担保方式,片面强调避险的担保直接抬高了贷款门槛,增加了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贷款的难度。

2.小额贷款基金规模小,贷款额度少,对象面窄。目前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基本上来源于同级财政,而且大部分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时间都比较晚。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担保基金规模小,直接影响了该项贷款业务的开展。再就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符合条件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额度可以逐步放宽到5万元。但是,下岗人员经营水平不平衡,有些1万元足够,有些仅是杯水车薪,易造成资金供应不均的现象。

另外,当前再就业担保贷款用途规定为微利项目(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十几个微利项目),不包括盈利项目。对有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还贷有保证的盈利项目有所限制,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选择性。

再就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包括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因为他们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目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只是实际下岗失业人员的一部分,而大部分下岗人员均需要再就业以求生存,小额贷款需求强烈。这些规定与国家开设再就业担保贷款以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策初衷不相吻合。

3.金融机构没有积极性。现在商业银行放贷实行终身制,谁放贷谁回收,大家都怕担责任。个别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贷之初就有不还款的意识。还有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理解不全面或存在误解,由此导致了在信用方面的缺失,直接导致银行不敢放贷。

另外贷款额度小,成本高,利润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高,拓展业务的动力不足,仅仅当作一项政策性任务来应付。当前再就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得上浮。这样,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自然难以大面积推广。

从市场定位看,银行通过社区发放小额贷款主要是面向当地家庭、中小企业和创业人员的金融服务需求。由于社区对管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接触最多、了解最深,特别是下岗失业的人员,他们的生活最后都要依靠社区。在审批客户贷款时,信贷人员会考虑借款人的性格特征、家族历史和家庭构成、日常开销等等个性化因素,有利于提高贷款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有利于降低风险。同时,通过社区承担发放贷款,更能了解贷款人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拓展市场、控制成本、完善制度等阶段困难,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因此,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贷款中介机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贷款。为此建议:

1.积极开展信用社区的建设,建立专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社区贷款中介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取消商业银行直接承担小额贷款的任务。

政府、银行、社区联手投资建立真正的信息化居民信用档案平台,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建立企业信用登记系统的同时,启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信用评定制度。以个人身份证为数据源,建立个人数据库,采集录入信贷活动、就业信息、道德品质等数据,形成一个综合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服务体系,从而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的信用行为,为小额贷款提供最具体的真实详尽信息依据。

取消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手续。取消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环节,凭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自愿申请、社区(街道)组织审核推荐、社区贷款中介机构核贷的程序。依托街道社区平台作用,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解决一些有创业意向和项目,但无资产抵押的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困难。灵活掌握贷款额度和期限,以申请贷款项目为标的,实行贷款1-10万元的浮动额度和1-10年以内的浮动期限。

2.把握好“贷、用、还”三个环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长效机制。以社区贷款中介机构作为前台,商业银行对“前台”授信,双方设定一个不良资产的控制率,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严格将不良资产控制在双方设定的比例以下。明确风险分担办法,建立政府、经办银行、社区风险共担的机制,对回收过程中出现的呆、坏帐损失,经审核属实的,由政府、经办银行和社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贷前,社区负责对客户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创业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在落实小额贷款发放的同时努力在“用”的环节上下功夫,确保创业成功的有效性,帮助贷款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加强到期贷款回收,明确承贷机构工作人员的收贷责任。

3.建立健全协作、激励、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部门牵头,经办银行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了解和分析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及付息还本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经营困难及时协调帮助,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和呆帐损失及时补救和防范,尽可能地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要落实后续跟踪服务。将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起来。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每个创业者建立信用档案,随时了解他们的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贷款执行情况。对贷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派专人上门跟踪服务,对创业者反馈的共性问题,组织专家开展专题咨询服务日活动。

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情况清、人头熟、工作细的特点,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对于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高的社区,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积极参与贷款的催收人员的工作经费。完成目标,则由商业银行给予社区贷款中介机构一定奖励,不良资产超过控制比率,则由其承担风险。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小贷”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审计,向群众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避免人情贷款和不良贷款,防范贷款风险。财政部门提前将贴息资金划入再就业资金专户,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得到贴息。

4.进行创业培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能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意识、能力和信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创业成功率。开展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创业培训的课程设置,帮助学员树立个人信用意识,促进创业培训、个人信用与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机结合。

总之,贷款中介机构进社区,主要面向家庭、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在社区范围内提供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并依靠社区组织促成项目,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为百姓办实事的“民生金融机构”,有利于政府鼓励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落实;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有利于商业银行面向市场化方向改革;更有利于社区公共事业和社区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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